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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定书(依职权停止执行行政行为用)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依职权停止执行行政行为用)() 字第号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除当事人的称谓外,与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相同。)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写明案由)一案中,发现(写明停止执行行政行为的理由),认为应停止执行(写明停止执行行政行为的名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在本案诉讼期间,停止执行(写明停止执行行政行为的名称)。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年月日(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本裁定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供受诉法院决定停止执行行政行为时使用。1 / 2微信订阅号:格律法学院(gelvfaxueyu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