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院执行疑难法律问题解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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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高院执行疑难法律问题解答(一)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0.05.08施行日期2020.05.08文号主题类别保全和先予执行,执行程序,执行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山东高院执行疑难法律问题解答(一)一、立案程序问题1、申请执行“先予仲裁”裁决,法院是否受理?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法 释201810 号)载明:“根据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仲裁机构可以仲裁的是当事人间已经发生的合同纠纷 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因此,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机构在纠纷发生前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调 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

2、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对于“先予仲裁”裁决书、调解 书的立案执行问题,依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2、裁判文书生效后,被告死亡,原告申请强制执行,如何列被执行人?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18 条规定,被执行人明 确是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之一。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如权利人申请执行时义务人已 死亡,权利人应当在执行申请中直接将义务人的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义务人死亡而取 得遗产的主体列为被执行人。如权利人无法提供上述人员信息,应视为被执行人不明确,可依照上述规定 裁定不予受理。3、在行政非诉案件的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是否可

3、以申请变更为其他主体?答: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非诉执行案件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终止,人民法院是否可以直接裁定变 更被执行人的请示的答复(法行200016 号)载明:“人民法院在办理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过程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出现分立、合并、兼并、合营等情况,原具体行政行 为仍应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申请机关变更被执行人。对变更后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 审查。”上述答复对行政非诉执行中变更被执行人做了规定。根据上述答复精神,结合行政非诉执行的实际 情况,对确需变更申请人为其他主体的,可参照民事执行中变更当事人的有关程序进行办理。二、执行实施措施4、执行工

4、作中,法院扣押黄金饰品、金条等物品时如何保证所扣物品的真实性?是否需要鉴定人员和公证 处人员在场?对该类物品如何进行评估拍卖?答:人民法院扣押黄金饰品、金条等物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的程序要求,根据扣押物品的实际情况造具清单并妥善保管。法院实施扣押行为,不负责所扣押物 品的真实性,也无需鉴定人员和公证人员在场。因黄金饰品、金条等物品的真伪需要专业机构鉴定,其真 伪直接影响该物品的起拍价及竞买情况,且该类物品也不具备定向询价、网络询价的条件,因此,可引导 当事人在最高法院询价评估系统中的评估机构名单库珠宝玉石首饰分库中,协商或随机确定评估机构,根 据评估机构出

5、具的评估结果进行网络拍卖。如果双方当事人一致要求通过议价方式而不通过委托专业机构 鉴定评估,也可以直接由双方协商确定处置参考价,但在网拍公告中必须对拍品的现状进行展示,并作出 特别说明:“该拍品以实物现状为准,未经专业机构鉴定,法院不承担拍品成分的确定及瑕疵保证责任。”5、网上拍卖、变卖土地流程结束后,又有人提出购买该土地,法院如何操作?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拍卖、 变卖土地流程结束后,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 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

6、可以采取其他执 行措施的除外。如果法院网上拍卖、变卖土地流程结束后,又有人提出购买该土地,应该重新启动拍卖、 变卖程序,以保护相关当事人的权益。6、被执行人的另案申请执行人申请参与分配时,如何认定“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的规定,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另案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参与 分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一是执行法院已通过网络 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调查或者搜查,发现的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已知债权的;二是另案申请执行 人

7、所涉案件已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但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尚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的除外;三是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价值较小或者难以处置、变现的;四是其他能够证明被执行人财产不能 清偿所有债权的情形。7、债权受让人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时,法院如何掌握审查标准?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执行过程 中,受让人以债权转让为由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的,应当具备三个要件:一是债权系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 二是债权系依法转让;三是债权人出具书面材料认可受让人取得该债权。涉案债权发生多次转让的,法院 应对债权人是否书面认可其相对的受让人取得该债权,以及多次转

8、让之间是否具有连续性进行审查。三、执行异议复议8、在执行过程中,能否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多人提出的异议 问题?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 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 民法院登记。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 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 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作出的判

9、决、裁 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 裁定。”在执行程序中,从多数案件情况看,异议人所提异议的情况并不完全相同,审查判断的结果未必一 致,难以归入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所确定的同一类案件。即便符合相关条件,问题也较为复杂。因此, 执行程序中不宜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处理相关异议。9、执行程序终结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有何不同?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执 行程序终结是否包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答:执行程序终结包括执行完毕、终结执行、销案、不予执行和驳回申请五种情形。终结本次执行程 序是指人民法院已穷尽一切执行措

10、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的,将 暂时中止执行程序并作结案处理,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后继续恢复执行的一项制度。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 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执行程序终结不包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10、法院拍卖、变卖不动产过程中,第三人以享有租赁权等权利为由阻止涉案不动产转让、交付的,应按 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还是二百二十七条进行审查?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 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依照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

11、因此,第三人以享有租赁权为由阻止涉案不动 产转让、交付的,原则上应当按照案外人异议程序进行审查处理,并交代案外人、当事人提起异议之诉的 权利。但是,如果查明涉案不动产查封或者抵押在先而租赁在后的,执行法院可以将该异议作为利害关系 人异议,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11、案外人在异议期限内提异议,法院未审查,异议期过后,案外人如何申请救济?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 条的规定,案外人在 异议期限之内已经提出异议,但是执行法院未予立案审查,应告知案外人通过执行监督程序救济或依职权 立执行监督案件办理。12、当事人对执行保全裁定不服,进行复议还是提出异议?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的规定,当事人对审判部门作出的保全裁定不服的,直接申请复议;对实施保全过程中的执行行为不服的, 通过执行异议、复议程序解决。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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