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工作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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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前 言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2 引用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4 职责 5 管理内容与要求 6 检查与考核 附录A (规范性附录)一级动火工作票附录A (规范性附录)二级动火工作票前言本标准的编制原则和要求符合企业标准体系的国家标准(GB/T1549615498)、 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DL/T8002001电力 企业标准编制规则、DL/T6002001电力行业标准编写基本规定。本标准的起草部门:安全监察部 本标准的归口管理及解释部门:安全监察部 本标准起草人:本标准审核人:本标准审定人:本标准批准人: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制度规定了国电吉林江南热

2、电有限公司动火工作票管理工作的内容与方法、检查与 考核。本制度适合于国电吉林江南热电有限公司动火工作票管理工作。2 引用标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 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 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DL4081991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电力线路部分)DL50271993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GB/T8002001 电力行业标准编制规则DL/T6002001 电力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电安生1

3、994227号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发电企业工作票管理制度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发电企业基础管理标准(火电)3 术语和定义3.1 动火工作系指焊接、气割和其他一切明火工作(包括使用电炉烘烤、喷灯工作等)。3.2 一级动火区:是指火灾危险性很大,发生火灾时后果很严重的部位或场所。3.3 二级动火区:是指一级动火区以外的所有防火重点部位以及禁止明火区。4 职责4.1 安全监察部门是公司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行使消防监督、检查、考核的权力, 负责对各单位的消防工作进行业务指导。4.2 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动火作业进行监督、检查,安监人员对违

4、章动火作业应及时检 查、制止。对违反动火工作票管理制度的违章行为提出考核意见。4.3 安全监察部门对危险部位的动火作业,可以要求消防人员到现场监督。4.4 各部门(分场)应严格执行动火工作票管理制度。4.5 动火工作票中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4.5.1 各级审批人员及工作票签发人应对下列事项负责:4.5.1.1 工作的必要性和期限。4.5.1.2 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正确完备。4.5.1.3 安全地进行动火工作。4.5.1.4 动火工作负责人、执行人、监护人、许可人合格。4.5.2 运行许可人应对下列事项负责4.5.2.1 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正确完备,符合现场条件。4.5.2.2 动火设备与运行设

5、备确已隔绝。4.5.2.3 向工作负责人交待运行所做的安全措施并和工作负责人共同到现场检查安全措 施是否已正确地执行。4.5.3 工作负责人应负责4.5.3.1 正确安全地组织动火工作。4.5.3.2 检修应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4.5.3.3 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工作,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进行安全教育。4.5.3.4 负责联系化学分场检测人员并提供动火分析的取样点。4.5.3.5 始终监督现场动火工作。4.5.3.6 办理动火工作票开工和终结。4.5.3.7 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4.5.4 消防监护人应负责4.5.4.1 动火现场配备必要的、足够的消防设施。4.5.4.2

6、检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的完善和正确,现场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挥发物含量或 粉尘浓度经检测符合要求,并在动火工作票签字确认。4.5.4.3 始终监视现场动火作业的动态,发现火情及时扑救。4.5.4.4 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4.5.5 动火执行人职责4.5.5.1 动火前必须收到经审核批准且允许动火的动火工作票。4.5.5.2 按本工种规定的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4.5.5.3 全面了解动火工作任务和要求,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动火。4.5.5.4 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清理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4.5.6 检测人员应负责4.5.6.1对其分析手段和结果负责。(燃油气含量W0.2

7、%,煤粉尘W20g/m3,氢气含量W 3%)4. 5. 6. 2要亲临现场,按动火所在部位负责人提供的取样点逐一取样分析,在动火工作票 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分析数据及结论后签字。4. 5. 6. 3分析过的样品,要保留到该项动火作业结束。4.6 各级人员在发现防火安全措施不完善、不正确或动火工作过程中发现有危险或违反 有关规定时,均有权立即停止动火工作,并报告上级防火责任人。5 管理内容与办法5.1 动火工作票管理标准5.1.1 凡涉及动火工作的各级人员,应熟知本管理标准并结合安全生产常识每年考试一 次。5.1.2 对认真执行本管理标准且成绩显著者,将给予表扬、奖励或记功。对违反或不执行 本管

8、理标准者,按情节轻重和实际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直至追究刑事责任。5.1.3 动火工作系指焊接、气割和其他一切明火工作(包括使用电炉烘烤、喷灯工作等)。5.1.4 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如需动火工作时,必须执行动火工作管理标 准。5.1.5 根据火灾“四大”原则,动火工作分为二级(“四大”指发生火灾危险性大、损失 大、伤亡大、影响大)。5.1.5.1 一级动火区:a)油区及油库围墙内。b)油码头引桥岸端以内。c)输油、燃油系统及与油系统相连接的汽管道。d)氢气系统及制氢站围墙内。e)危险品仓库及汽油站内。f)液化气站内。g)变压器、蓄电池室、电缆间、电缆沟、电

9、缆隧道、电缆竖井及电缆支架上有可能 引燃电缆的动火作业。h)锅炉制粉系统,指锅炉的粉仓内、粉仓上方明火作业有可能造成粉尘爆炸的、绞 龙、细粉分离器等区域、除此之外的锅炉制粉系统列为二级动火区域(确无积粉或设 备解体后确无粉尘飞扬者可不开动火工作票)。i)汽轮机油系统。j)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生产现场加油站。k)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及与此连接的系统和辅助设备。5.1.5.2 二级动火区:a)与油系统能断开或加堵板隔离的汽管道。b)油管道支架及其支架上的其他管道。c)氢系统管道及氢冷发电机上下周围30米范围内。d)有可能造成火花飞溅落至易燃易爆物体(包括电缆)附近的动火工作。e)控制室

10、、调度室、档案室、计算机室、通讯机房及各种电子间。5.2 动火工作票的填写5.2.1 动火工作票应一事、一地办理,不得兼办。要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应字迹清楚、 内容正确,不得涂改。5.2.2 “动火工作负责人”栏的填写,工作监护人即为动火工作负责人;一个工作组动 火,应将该工作组的工作负责人姓名填入此栏;几个班组进行综合检修,应将总工 作负责人姓名填入此栏。5.2.3 “班组”栏,一个班组检修,班组栏填写工作班组全称;几个班组进行综合检修, 则班组栏填写检修单位。5.2.4 “动火地点及设备名称”栏应写明具体的动火工作地点,应标明设备名称。5.2.5 “动火工作内容”栏应写明具体的设备动火工作

11、内容。5.2.6 “申请动火时间”栏应写明计划完成该项动火工作所需要的时间。一级动火工作 票的有效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二级动火工作票的有效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5.2.7 “运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栏的内容措施应完整。5.2.7.1 凡动火工作需运行人员做隔离、冲洗等防火安全措施的,则将措施填写在此栏内; 否则填写“无”;严禁此栏为空。5.2.7.2 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确已隔断所采取的安全措施。5.2.7.3 核实检修提出的防火和灭火措施是否正确和完善。5.2.7.4 考虑动火设备周边易燃易爆物品的隔离措施。5.2.8 “检修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栏的内容措施应详细完整5.2.8.1 动火工作需要

12、的工器具使用、放置措施,如氧气、乙炔瓶分开放置,相距不小于 8米。5.2.8.2 动火设备与易燃易爆物品的隔离措施。5.2.8.3 根据现场可燃物配备正确的灭火器材的措施。5.2.8.4 现场防火监护措施。5.2.8.5 工作完毕后,清理现场遗留火种的措施。5.2.9 “运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已做完”栏:由工作许可人填写,应填写“运行应采取 的安全措施”栏内提出安全措施在现场的落实情况,以及现场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 隔离后的安全措施情况。5.2.10 “动火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已做完”栏:由动火负责人填写,应填写“动火应采取 的安全措施”栏内提出安全措施在现场的落实情况,以及现场防火和灭火的安全措 施

13、情况。5.2.11 “应配备的消防设施和采取的消防措施已符合要求,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 尘浓度测定合格”签字栏:由化学测量人员测量后在检测栏上签字确认;动火监护 人在经过上述检查确认后,在消防监护人签字栏上签字确认。5.2.12 “允许动火时间”栏:由值长填写。填写时,应根据动火现场的实际情况、动火 设备的隔离情况,以及防火和灭火的准备情况,决定是否准许动火。5.2.13 “结束动火时间”栏:由值长填写。动火工作结束后,应检查动火现场的工作确 已结束,现场确已清理干净,工作班成员确已撤离现场,无遗留火种,方能办理动 火工作票终结手续。5.3 动火区域的测量5.3.1 动火申请部门在办理动火

14、工作票前, 应根据动火地点、动火设备有无易燃易爆介质 决定是否需要对动火区域进行测量。若需要测量,应主动与化学分场检测部门联系 安排检测工作。5.3.2 测量人接到通知后,对现场指定地点或设备进行测量,并根据测量结果和标准确定 是否准许动火作业。5.3.3 对动火工作票中的粉尘、可燃气体、氢气的检测规定如下:a)在粉尘浓度大的场所,须在测定粉尘浓度合格后,方可办理动火工作票手续,进行 动火作业,粉尘浓度的检测由安监部门组织进行(煤粉尘不大于20 克/立方米)。b)在油区内、油码头引桥端以内、油系统的设备和管道、汽油站内、液化气站内、 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储存或储存过可燃(易燃)气体(液体)的

15、容器及其连接设 备等处,须在测定可燃气体浓度合格后,方可办理动火工作票手续,进行动火作业, 对可燃气体浓度的检测由消防人员进行(原油气含量不大于0.2%)。c)在氢气系统、制氢站内、氢冷发电机周围10米以内等处,须在测定氢气浓度合格 后,方可办理动火工作票手续,进行动火作业,对氢气浓度的检测由化学专业负责安 排人员进行(氢气含量不大于3%)。5.3.4 一、二级动火工作在次日动火前必须重新检查防火安全措施。测定可燃气体、易燃 液体的可燃挥发物含量或粉尘浓度合格,并经安全监察部消防专责认可、签字,方 可重新动火。5.3.5 一级动火工作的过程中,应每隔2 至4 小时测定一次现场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 燃挥发物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当发现不合格或异常升高时应立即停止动火, 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5.4 动火工作必须按照下列原则认真执行:a)有条件拆下的构件,如油管、法兰等,应拆下移至安全场所动火。b)可以采用不动火的方法代替而同样能够达到效果时,应采用代替的方法处理。c)尽可能地把动火的时间和范围压缩到最低限度。5.5 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严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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