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监处-ZJJ03-02进出口机电、化矿、轻纺产品检验工作基本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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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检验鉴定监管处作 业 指 导 书标题文件号第2次修订共8页第1页进出口机电、化矿、轻纺产品检验工作基本要求ZJJ03-02生效日期:2007年2月1日1 目的为规范进出口机电、化矿、轻纺产品检验工作,确保进出口商品质量,制订本作业指导书。2 适用范围进出口机电、化矿、轻纺产品的检验工作。3 职责3.1各分支局、办事处(以下简称执行部门)负责所辖商品的检验工作。3.2检验鉴定监管处(以下简称检监处)负责规划、指导、监督和协调有关执行部门的检验工作。3.3省局技术中心接受委托负责有关商品的型式试验、抽查检验和专项检测工作。4 检验依据检验标准使用顺序上依照以下原则:1.进口国

2、有技术法规要求的,按进口国的技术法规要求检验;2进口国无技术法规要求的,而国家技术规范规定有强制性要求的,按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检验;3国家技术规范未规定强制性要求的,按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标准进行检验;4国家质检总局未指定检验标准的,按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若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标准低于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5 抽样 按照有关标准/规程/作业指导书的规定随机抽取代表性样品。6 出口商品检验出口商品实施产地检验,口岸查验,禁止跨地区或易地检验。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检验鉴定监管处作 业 指 导 书标题文件号第2次

3、修订共8页第2页进出口机电、化矿、轻纺产品检验工作基本要求ZJJ03-02生效日期:2007年2月1日 6.1审单、书面验证6.1.1审核报检人提供的有关证明和技术资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6.1.2核对报检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与企业提供的质量许可(注册)证、备案书、确认书、安全型式试验报告等资料所涵盖的是否一致。6.1.3 如单证不符,通知企业更改或退回检务处。6.2 确定检验监管模式根据规定条件确定检验监管模式,将出口商品按其质量特点(是否涉及健康、安全、卫生、环保等),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进行型式试验和产品认证的情况,实行不同检验监管模式并在有关商品的作业指导书中明确规定。法律法规、

4、合同对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工作提出明确、具体要求时(如法律法规规定、合同要求出具检验检疫证书或凭检验检疫证书计价结汇),应按法规、合同或标准要求的频次和项目进行的检验。 检验监管模式确定以后,对按规定比例抽到的检验批应实施现场监督检验,其他批次的货物可在审核企业的自我声明、厂检报告、质保书或客户验收报告等证明文件后直接放行。6.3 现场监督检验6.3.1准备实施现场监督检验前,检验人员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6.3.1.1熟悉有关标准、检验方法和程序、有关商品的质量特点、出口企业情况等。6.3.1.2备齐有关检验仪器、用具和检验记录,确保检验仪器、用具完好并在检定有效期内;6.3.1.3根据对不同商

5、品的质量特点,产品型式试验结果,产品在企业所受的检验和质量控制的情况等因素的综合分析,确定监督检验形式:全项目检验:指按有关强制性检验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进行检验,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检验鉴定监管处作 业 指 导 书标题文件号第2次修订共8页第3页进出口机电、化矿、轻纺产品检验工作基本要求ZJJ03-02生效日期:2007年2月1日 适用于首次出口的产品、无法按规定提供有效安全型式试验报告的产品及法规或合同要求进行全部项目检验的产品。 部分项目检验:在型式试验合格的基础上,对直接关系产品健康、安全、卫生、环保的项目,易因偶然、人为因素导致不合格的项目和有怀疑的项目进行检验。适用于设计、工艺较成

6、熟、产品一致性较好的产品。 生产过程中监督检查:在监督检验时不进行具体项目检验,而是检查企业对原材料、零部件,关键工序,检验等环节的控制情况,通过确认企业的质量保证工作来控制出口商品质量。适用于企业建立了较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产品生产周期短,交货期紧的情况。6.3.1.4与报检人约定检验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6.3.2 现场验证 核查产品规格、型号、唛头、批号等与有关单证是否一致,产品结构、主要原材料和零部件是否与型式试验报告所列一致。如不一致,应根据具体情况要求企业更改、重新抽样进行型式试验、调整监督检验形式或中止检验。6.3.3 实施现场监督检验。项目检验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抽样送技术保障

7、部门检测。检验检疫人员可以自带、也可以利用企业的检测设备进行检验。在使用企业的检测设备前应检查其是否完好、设备精度和测量范围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规定进行计量并在有效期内,企业的检测人员是否具备上机操作资格等。对于现场无法检验的项目,应按规定的程序抽样送技术中心检测或由技术中心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实验室进行检测。技术中心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检测和试验并出具检验结果。对于抽取的样品,检验检疫人员应出具抽样单,样品送达实验室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检验鉴定监管处作 业 指 导 书标题文件号第2次修订共8页第4页进出口机电、化矿、轻纺产品检验工作基本要求ZJJ03-02生效日期:2007年2月1日时应办好

8、样品交接手续,样品也可在检验检疫人员封样后由企业送规 定实验室检测,检测完毕应通知企业领回,对于检测破坏/消耗的样品,企业逾期不领回的样品,按实验室的样品管理规定处理。6.3.4 检验检疫人员应做好现场监督检验记录及对企业检测能力的检查记录(必要时)。6.4 检验结果的评定和处理按有关标准/规程/作业指导书的规定对检验结果进行评定和处理。6.4.1 经检验合格,执行6.4.3程序。6.4.2 经检验不合格,视情况采取下列方式处理。6.4.2.1通知报检人(生产厂)返工,按6.3.3程序复检,复检合格后执行6.4.3程序。6.4.2.2复验仍不合格或无法返工的,对品质、包装不合格的,经买方保函确

9、认,授权人员批准,执行6.4.3程序;安全、卫生、环保不合格和无买方保函确认的其他不合格,签发“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将报检单证和检验原始记录送交检务部门归档。6.4.3按省局推荐的证书用语拟制证稿,根据报检人申请签发相应的检验检疫证单,将证稿、报检单证和检验原始记录送交检务部门。7 进口商品检验7.1装运前检验按国家总局有关规定须进行装运前预检验、或合同双方约定对进口商品实施装运前检验,检验检疫机构可派员按规定的检验标准、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检验时间、检验地点进行装运前检验。7.2 到货检验7.2.1审单、书面验证7.2.1.1审核报检人提供的有关证明和技术资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福建出

10、入境检验检疫局 检验鉴定监管处作 业 指 导 书标题文件号第2次修订共8页第5页进出口机电、化矿、轻纺产品检验工作基本要求ZJJ03-02生效日期:2007年2月1日7.2.1.2核对报检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与企业提供的质量许可(注册)证、备案书、确认书、安全型式试验报告等资料所涵盖的是否一致。7.2.1.3 如单证不符,通知报检人更改或退回检务处。7.2.2 口岸检验 口岸检验应主要检验以下内容:核对到货包装方式、包装件数及包装上所刷的唛头标记与报检人提供的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是否一致; a.检查包装的外表是否完好,有无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发生异常的痕迹;b.检查包装的放置是否与包装上的指

11、示与警告标志的要求相符。7.2.3 现场检验如合同约定检验地点的,应在约定地点进行检验;未约定检验地点的,可在卸货口岸、收货人所在地或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地点进行检验;但进口商品在口岸卸货时发现残损或者数量、重量短缺需要索赔的,收货人应当及时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检验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a.检查包装内货物所采取的衬垫、固定、密封、防震、防锈、防潮等措施的情况及效果;检查箱内货物的外表是否完好、是否有在正常的交货状态下不应有的异常状况或异常痕迹。b.现场验证。核查到货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与报检人提供的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质量许可(注册)证、备案书、确认书、试验报告等资料所涵盖的是否一

12、致;对包含软技术的商品还应核对软技术的文本内容与数量。按有关产品检验标准/规程、合同、使用说明书和技术资料进行检验。 c.参照6.3.3进行。对进口设备和需经安装调试方可检验的进口商品,开箱检验的同时执行7.3-7.6条款。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检验鉴定监管处作 业 指 导 书标题文件号第2次修订共8页第6页进出口机电、化矿、轻纺产品检验工作基本要求ZJJ03-02生效日期:2007年2月1日7.3 安装调试检验 应按有关产品检验标准/规程、合同、使用说明书和技术资料进行安装调试检验。参照6.3.3进行。安装调试检验应主要检验以下内容:7.3.1安装调试过程中检验a.检查设备及其部件的安装尺寸

13、;在可能的情况下,检查设备的主要零部件、连接件、配件、附件等的尺寸精度、形状精度或其他要求的加工精度;b.通过对设备的安装,进一步检查每台、套设备应有的零部件、连接件、配件、附件等数量和规格;c.对已安装好的设备,结合调试检查其各部分的配合精度、定位精度;检查设备的性能参数。7.3.2安装就位后检验a.对需在安装就位后进行安全检查的设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检查;b.检查各套设备在空载或负载状态下运行的稳定性及实现各种功能的准确性与可靠性;c.检查设备中的各种安全防护装置在设定条件下实现安全保护的可靠性。d.检查成套设备在联动状态下运行时实现其各种系统功能的准确性与可靠性、系统工作精度、工作参

14、数与技术指标。到货检验、安装调试检验应在索赔期限内检验完毕。7.4 生产考核检验对生产设备应进行生产考核检验。生产考核检验应严格按设备进口合同及技术附件中确定的条件(生产条件、工艺条件、考核条件)进行。生产考核检验应主要检验以下内容:a. 设备的生产能力及效率;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检验鉴定监管处作 业 指 导 书标题文件号第2次修订共8页第7页进出口机电、化矿、轻纺产品检验工作基本要求ZJJ03-02生效日期:2007年2月1日b. 设备生产时所产生的噪音、粉尘、废气、废水或其他的公害或污染的程度;c.生产出产品的各项质量指标;d.继续检验设备运行时的安全性、稳定性、可靠性。7.5 质量保证

15、期检验 在设备质量保证期到期前一个月,参照7.3.2和7.4条规定对设备进行跟踪检验,有时可结合生产考核检验进行。7.6 检验人员应做好检验记录包括照相、对企业检测能力的检查记录。7.7 检验结果的评定和处理 按有关标准/规程/作业指导书的规定对检验结果进行评定和处理:7.7.1 经到货检验、安装调试检验合格,执行7.7.3程序。7.7.2 经检验不合格,视情况采取下列方式处理: a. 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经检验,涉及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等项目不合格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退货或者销毁证明文件,并告知海关,由海关责令收货人退货或者销毁;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或者使用。需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证索赔的,应当及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出证。b. 实施验证管理的进口商品,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验证不合格的,参照a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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