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财产税为主体的地方税收体系.doc

上传人:大米 文档编号:551038321 上传时间:2023-05-26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29.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构建财产税为主体的地方税收体系.doc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构建财产税为主体的地方税收体系.doc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构建财产税为主体的地方税收体系.doc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构建财产税为主体的地方税收体系.doc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构建财产税为主体的地方税收体系.doc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构建财产税为主体的地方税收体系.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构建财产税为主体的地方税收体系.doc(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构建财产税为主体的地方税收体系摘要:伴随着我国经济迅速的发展,分税制的弊端开始凸显,地方财力的不足导致地方财政的不作为,为提高地方政府积极性,应当构建以财产税为主体的税收体系。文章在分析财产税适合地方征收的基础上,对我国现阶段应当征收财产税的可行性与必要性进行分析,对财产税改革中的问题提出适当的建议。 关键词:财产税,地方税收体系,主体税种 “十二五”规划建议中明确,财税改革要“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要求,进一步理顺各级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加强县级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逐步健全地方税体系,赋予省级政府适当税政管理权限”。从建议中可以看出税制改革的主要方向在

2、于确保地方财政收入,用在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上。而地方财政收入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事权与财权的不对等导致了地方财力的困难,地方税制体系的不完善更是衍生出了“土地财政”、“吃饭财政”等特殊财政形式。随着税制改革的进一步推进,应将具有良好特性的财产税设置为地方财政的主体税种,解决地方财力不足的问题。 一、财产税的经济意义 财产税作为一个税系,是对纳税人拥有或属其支配的财产课征的税收。作为现代税制的三大课税体系之一,财产税具有悠久的历史,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其主体地位虽然已经被流转税与所得税代替,但是它的一些特征仍然决定了其能够作为地方财政的主体税种。 (一)财产税能够有效的筹集地方财政

3、收入 在一定的时期内,一个国家的财产总额是相当稳定的。财产税是对社会财富的存量征税,课税范围广,税源丰富,作为财产税的课税对象的财产多不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税基稳定;同时财产税作为经常税,不受经常性因素的影响,税收收入稳定可靠。由于课征的对象不易流动,居民不易“用脚投票”选择避税,因此财产税可以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二)财产税有利于调节社会财富分配不均的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与之相伴随的是社会财富分配不均和财富两级分化,贫富差距越来越大。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从2000年开始,我国基尼系数已越过0.4的国际警戒线,2006年升至0.49,接近收入悬殊的水平。财产税运用财产作为衡

4、量个人纳税能力的尺度,无论是按财产的收益课税,还是按财产的收益课税,都与纳税人的纳税能力一致,可以有效地调节居民的财产收入水平。此外财产税是直接税,税负不易转嫁,因此,根据量能课税原则能够有效调节贫富差距,尤其是因受赠、继承得到的财产,能够避免社会财富过多的集中于少数人手中。 (三)财产税有利于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 财产税的区域性很强,具有较强的受益性,但是要在很小的区域内征收才可能有效率。征收对象收益的大小与当地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的优劣息息相关,财产税“取之于财政,用之于财政”,可以说地方政府市政建设、维护治安、保护居民财产安全等职能的实现,最大得益的是居民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财产的增值。地

5、方政府还可以通过对财产税课税对象的选择扶植有利于本地区经济发展的产业和部门的成长,抑制不利于本地区经济发展的部门的增长。同时财产课税可以对遗产、闲置的资源,尤其是土地资源课税,促使财产所有者或将其转化为生产性的资源,以增加用于生产的投资;或增加即期消费和投资,减少财富的过度积累。这样通过将存量财富引入消费领域,促进有效需求的扩展,优化资源配置,刺激经济增长。 有鉴于此,财产税被学界公认为理想的地方税主体税种。而且从国际经验上来看,把财产税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是世界各国比较通行的做法和惯例。 二、我国征收财产税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自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财税改革以建立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财税体制

6、为目标进行改革,从财税改革的大方向来看,流转税与所得税的改革正进行的如火如荼,财产税肯定是未来的趋势。而对于我国财产税的改革时间及方向上,我国学者有着不同的看法。赵燕菁认为我国现阶段不宜征收财产税,因为地方政府的增长模式是垄断土地一级市场的增长模式,在不改变土地财政的情况下,征收财产税只会在以卖方为主的市场上转嫁给买房者,并且征收财产税有高额的征税成本,并因触动既得利益集团的利益而受到非常大的阻力。曹林则认为在我国私有财产得不到应有的法律保障的前提下征收财产税是不当的。而高培勇认为鉴于我国贫富差距持续拉大的现实,必须以物业税为突破口,尽快开征各种财产税。 对于财产税的改革应在充分考虑到我国现在

7、国情的情况下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税收征管水平的基础上有选择的对部分财产课税,完善地方的税收体系和我国的公共财政体系。 (一)我国征收财产税的必要性 1、财产税改革滞后于经济发展的需要。税制改革历来是一定时期内国家政治和经济改革的产物。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的转型时期,对经济的发展方式和经济结构要进行重大的调整。税制改革往往成为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或突破口,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向纵深发展,流转税与所得税的改革正在大范围的进行,对财产税的调整改革也不断提出新的要求 2、社会财富分配不均,收入分配不公。从经济环境来看,我国国民经济迅速发展,社会财富不断积累,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大幅度

8、提高,并出现了高收入阶层,个人和法人拥有的各类财产大量增加,与之伴随的是财富的赠予与继承,不仅造成现阶段社会成员收入分配差距拉大,对于代际发展也存在很大的影响,这就要求加强对有公平社会财富作用的财产课税的要求。 3、分税制下地方财力的不足。在我国分税制财政体制下,财权高度集中于中央,地方财权与事权不对等,这就引起了一系列的问题:一方面,由于财力不足导致地方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不足,甚至出现了“吃饭财政”,这大大延缓了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由于财力的不足,使得地方有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的动力,为此地方为增加财政收入乱收费、卖地等现象层出不穷。财产税由于其较强的区域性和筹资能力理应被提到改革的日程

9、上,以缓解分税制下地方财力的不足,完善我国的税制体系。 (二)我国征收财产税的可行性 1、经济的高速发展提供了物质基础。经济发展既要求财产税制的改革,又为财产税的征收打下了坚实的经济基础。随着财富存量和财富种类的增多,征收财产税能够为政府提供更多的财政收入,也可以更有效地发挥财产税的调控作用。 2、法制的健全完善提供了法律保障。财产税制滞后与我国长期以来对财产权尤其是对私人财产保护尚未立法有直接的关系。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要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保护私有财产权,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目前我国修改宪法、完

10、善私人财产保护制度的实施过程已经启动,从国家根本大法的层面明确了对私人合法财产的保护,这为加强财产课税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和制度帮助。 三、我国现行财产税运行中的不足 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法制的完善,我国对财产税的改革已经启动:2009年1月1日起废止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统一了房产税内外两套税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草案)也正在审议中等等。但我们要看到我国的财产税制中仍然存在着很多的问题。 (一)财产税收入比重偏低,收入功能弱化 由于我国对财产税的重视程度不够,造成财产税收入占税收收入比重偏低,无法确立在我国地方税收收入的主体地位,其筹集税收和收入调控的功能也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限制。 (二

11、)财产税制度设计不规范 一是税基偏窄。我国现行财产税制主要是财产保有税,对财产税转让和财产收益环节的税种缺失,如遗产税与赠予税的缺失;而且随着经济发展,城乡间的税负也不平衡,农村大量的经营性用房不在征收范围内造成了税源的大量流失。二是计税依据的不科学。目前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导致税基不能随着经济发展而正常增长,不能正确反映土地和房地产的时间价值与市场价值,有失税收的公平与效率。三是重复征税。主要表现在房屋出租收入同时缴纳营业税和房产税;拥有房产的从价缴纳房产税与从量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财产税的立法层次低 税权的过度集中在中央,地方政府征管积极性不高,地方政府不能按照本地

12、的实际需要对财产税进行有效调控。而且财产税的大多税种大多仍停留在“暂行条例”阶段,其相关的征管配套设施也不健全。 四、优化我国财产税制建议 根据我国财税改革中提出的“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对财产税制度进行调整,目的是一套少税种、多环节、整体配合、税制简明的财产课税体系,以保证地方收入、满足地方发展需要、促进公平分配和资源优化配置。 (一)整合现有税种,增加税种覆盖面 首先要合并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代之以不动产现值为征税对象的物业税,并使之成为我国地方的重要税种;其次要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全面调节和缩小我国日益扩大的贫富差距;最后要消除重复征税现象,将流转税和个人所得税中明显

13、具有财产性质的税种淡化或者纳入财产税体系。 (二)科学确定财产税的计税依据 改变我国现行以不动产原值为单一计税依据的方法,使用能够体现不动产所有潜在用途中价值最大的市场价值依据,符合量能支付的原则。这一税收依据还有着税源丰富且有弹性,交易证据和不动产价格变动数据较多,容易让纳税人理解的特点。 (三)合理划分税权,提高地方政府的积极性 由于财产税税基的非流动性和较强的区域性,税权高度集中于中央的现状与财产税制的改革不协调。应当由中央负责制定财产税的基本法,各地方根据本地的经济发展情况和财产禀赋,自主对财产的税基,税率和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进行调整,增强财产税对地方经济的适宜性。 (四)完善财产税相关的配套设施 为提高财产税的征管水平,应该建立个人、家庭收入财产保护制度和登记申报制度。完善与财产相关的法律保护制度,提高财产立法的立法层次,税务机关也应加强与房产、土地、金融等部门的信息协作,充分掌握纳税人真实财产状况,从而确保财产课税的准确和方便。 参考文献: 1、付伯颖,苑新丽.外国税制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 2、姜波,顾彬.试论我国财产税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设想J.理论界,2010(3). 3、曹双.试述如何完善我国的财产税体系J.大众商务,2009(5). 4、谢娟,荀盼.构建财产税为地方主体税种的思考J.现代经济,2009(8).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社会民生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