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祥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病种特殊门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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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祥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病种特殊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甲方:大祥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乙方:大祥区人民医院为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病种限额付费模式,向参合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行为规范的医疗服务,根据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及大祥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经乙方申请甲方审定,报区卫生局同意,确定乙方为大祥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病种限额付费定点医疗机构,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协议: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乙方服务对象为大祥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第二条 甲乙双方应认真贯彻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及大祥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病种限额付费管理办法及各项配套规定

2、。第三条 甲乙双方应教育医务工作者和参合农民自觉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各项规定;甲乙双方有权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第四条 乙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为参合农民提供疾病诊断、治疗、体检等服务,加强内部管理,制定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法规的相应措施,为参合农民就医提供方便;乙方必须配备专(兼)职稽查人员,负责本单位新农合的稽查工作;乙方有责任为甲方提供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的材料和数据;甲方如需要查看参合农民病历及有关资料、询问当事人等,乙方应予以合作。第五条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与乙方有关的参合农民信息,按规定向乙方拨付应由甲方提供的医疗费用,及时向乙方

3、通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变化情况。第二章 病种范围与标准第六条 特殊门诊病种及补偿标准按大祥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实施。特殊门诊病种及补偿标准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第三章 就诊第七条 乙方在参合农民就诊时应认真进行身份和证件识别。(一)乙方在参合农民办理住院登记手续时应认真审查合作医疗卡、身份证并根据甲方提供的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审查该证件是否有效,凭无效证件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二)乙方在参合农民就诊时应进行身份识别,发现就诊者与所持合作医疗证件,及时通知甲方。第八条 乙方在患者确诊门诊治疗时,要明确告知该病种的治疗方案及结算标准、结算办法,取得参合患者同意

4、和配合。第九条 乙方对实行特殊门诊的病程,在诊疗工程中要严格执行卫生部制定的“病种质量控制标准”、“诊疗标准”、“出院标准“,合理用药。第十条 乙方要结合本院实际制定各病种诊疗常规,不得随意违反诊疗常规,缩减必要的检查、诊疗项目,降低诊疗服务水平。凡达到规定疗效标准,不按医嘱结束治疗者,自收到停药通知书后的医药费由患者自行负担。第十一条 乙方应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准则,热心为参合农民服务;参合农民投诉乙方工作人员态度恶劣的,乙方应认真查实,如情况属实,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十二条 乙方要加强管理,避免医疗事故的发生。因医疗纠纷或事故引发的一切医疗费用及相关经济责任,新农合统筹基金不予支

5、付。第四章 费用结算第十三条 病人住院期间发生的伙食费、陪护费、煎药费、一次性生活用品费、特殊护理费病人额外要求的诊疗项目及药品费用,由病人自负。第十四条 遇有特殊情况,按以下规定执行:1、病人门诊门诊冶疗期间,发生与特殊门诊疾病无关的合并症需要治疗时,协议终止,所发生的医药费扎实结算;2、病人确需转院冶疗时协议终止,发生的医药费据实结算;3、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和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范围外的药品费和诊疗费,均纳入特殊门诊范围;4、病人终止冶疗带药的,不纳入限额付费范围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大祥区有关新型农村全作医疗费用结算规定。第十六条 在乙方产生的医药费用由乙

6、方初审后,通过网络传送到甲方审核,补偿金额先由乙方垫付。乙方每月一次(26日31日)携带有关补偿纸质手续到甲方进行医药费补偿复核,复核结束后,甲方及时将补偿资金拨入乙方账户。第五章 违规责任追究第十七条 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应认真执行大祥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政策规定,有违反者,按下列情况处理:1、乙方未认真进行稽查工作。未认真核对就诊人员身份、病种或为冒名就医者提供方便,造成基金损失的,费用由乙方承担。2、不严格执行诊疗规范,不执行首诊负责制,推诿病人或随意转诊,随意放宽入院指征或故意拖延住院天数,滥用大型设备检查、不合理检查造成基金损失的,费用由乙方承担。3、未征得患者本人或家属同意签名擅自实

7、施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的,费用由甲乙方承担。4、利用工作之便,搭车开药,与患者联手伪造病历、伪造证明,将自费药品、保健用品以及日常用品串换成基本用药的,费用由乙方承担,情节严重,取消定点资格。5、不严格执行合作医疗有关政策、规定,造成合作医疗资金损失的,由乙方承担。6、甲方建立通报制度,定期、不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合作医疗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第六章 附则第十八条 本协议有效期自 2011年6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1年)。第十九条 协议执行期间,国家法律、法规有调整的,甲乙双方按照新规定修改本协议,如无法达成协议,双方可终止协议;协义执行期间,乙方的注册资金、服务条件、服务内容、法人代表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甲方。第二十条 甲乙双方无论以何种理由终止协议,必须提前30日通知对方。第二十一条 协议期满前1个月内,甲乙双方可以续签协义。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换方形式进行补充,效力与本协议相同。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甲方:大祥区新型农村合作 乙方:大祥区人民医院 医疗管理办公室(盖章)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二0一一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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