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货物买卖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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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外货物买卖合同第一篇:中外货物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_ 中国_(以下简称卖方)和_国_(以下简称买方)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根据以下两局部条款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一、商品品名: _。 二、数量: _吨。 三、规格:指标工程试验方法。 1密度:_克立方厘米。 2含硫:重_最高_。 3含水:重_最高_。 四、价格: 本合同各交货期的详细价格原则上与_号合同,同一交货期有效的价格全都。 五、交货期: _年第1季度_吨;第2季度_吨;第3季度_吨;第4季度_吨。各季度的装船月份由买方选定,但应在各季度前月15日以前通知卖方。 六、装船口岸: _。 七、目的口岸: _。 八、付款条件: 买方应于货物

2、装船前十天,按本合同其次局部第三条1款双方商定的装船数量及期限,通过双方同意的银行开出以中国化工进出口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为受益人的,不行撤销的可转让的,可分割的美元信用证。该信用证凭受益人出具的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汇票以及本合同第一局部第九条所规定的各项单据,自提单日起三十天(包括提单日在内),由开证行将货款电汇中国银行。信用证金额应按双方商定的交货数量增开5。信用证上须证明租船提单可以承受。 九、单据: 1卖方在货物启运后,应向议付银行供应以下单据作为议付货款的依据: (1)发票_份; (2)清洁装船提单正本_份; (3)由商品检验局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重量鉴定证书及产地证明书各一份。 2卖方须

3、将上述单据中的清洁装船提单副本_份,随船带交目的港买方指定的收货人。其余单据副本_份航寄买方。 十、附注: 1本合同第一局部各条款尚未规定的事项,应按本合同不行分割的其次局部的各条款以及由双方随时协商后打算的条款履行。 2本合同的执行由商事株式会社开立信用证。 3本合同项下的数量双方应努力执行,但如买方或卖方在接货或供货方面有困难时,双方对本合同的履行均可不担当责任。 4本合同第一局部以中_两国文字书就正本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持一份为证。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其次章 一、总则:本局部条款与第一局部条款在本合同中是不行分割的两局部。 二、交货条件: 1货物全部权及风险的转移,以装港岸上输油臂与

4、油轮集输油管连接点作为分界限,货物通过该连接点时,由卖方转移到买方,卖方交货责任即告终止。 2买方所派油轮,制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油轮进港后,应依据港口当局的规定把压舱污水排放在处理池内,费用由买方负担。 3买方所派油轮在装货港,应遵守当地行政当局所规定的有关油轮作业安全规章。 4买方所派油轮载重吨不得超过_吨,满载最大吃水不得超过_米。油轮长度不得大于_米。如买方所派油轮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必需事先征得卖方同意,否则由此所造成的港口当局拒绝油轮靠栈桥,或发生空舱及与此有关的损失均由买方负担。 5由于卖方的缘由,如在装货港需要移泊或用油驳装货时,其费用由卖方负担。但由

5、于买方的缘由,如需要移泊或用油驳装货时,其费用由买方负担,由于人力不行抗拒的缘由,为了确保油轮的安全,装船移泊费用由买方自理。 6每批装船数量允许增减5,由买方选择。 三、装船通知: 1买方应在装船月15天前电告卖方派船规划,包括船名,预抵装港日期,装运数量。卖方接到买方派船规划后,应在五天内电复买方承受或可以承受的预抵装港日期和装运数量。买卖双方对油轮预抵装港日期或装运数量的意见不全都时,双方协商安排一个都可以承受的日期,装运数量,或者安排另外一些油轮来接货。双方商妥的油轮预抵装港的日期叫做“确认日期”。 2买方应按双方商妥的“确认日期”派油轮抵达装港。卖方应准时装货。如买卖双方因特别缘由要

6、求更改“确认日期”或装运数量时,对方依据储罐,泊位和供货或接货的可能以及油轮安排的可能,应在两天内电复可以承受或不行承受。如油轮在“确认日期”以前或以后抵达装港,卖方应做出最大努力尽快装货。 3买方在本条1项通知派船规划时,已列明预抵装港日期及装运数量,但注明船名待定时,买方应最迟在确认日期十天前将船名电告卖方。 4双方商妥“确认日期”的油轮,允许买方按同一“确认日期”,同一装运数量和装货港口可以承受的船型另派油轮代替。但买方最迟应在“确认日期”前五天将代替油轮的船名等有关状况通知卖方。 5买方在油轮抵达装港前五天电告卖方(包括装港卖方分公司)及装港中国外轮代理公司预报船名,船籍,预抵装港日期

7、,装运数量,买方应指示船长在油轮抵达装港前48小时和24小时及6小时向卖方(包括装港卖方分公司)及装港中国外轮代理公司报告预抵装港的时间。 6装船完毕后,卖方应在24小时内以电报通知买方:合同号,品名,密度(注明换算温度),含硫量,含水量,船名,收货人,装运数量,发票单价,总值,提单日,离泊时间。 四、装货定额: 1油轮抵达装港后,具备装货条件时,船长通过装港外轮代理公司应在办公时间内以书面或vhf电话向装港卖方或外轮代理公司提出备装通知书并同时确认。装船作业开头时间按以下规定计算。 (1)按“确认日期”抵装港的油轮,以确认备装通知书六小时后开头起算。但如在确认备装通知书后不到六小时装油时,以

8、开装时间起算。 (2)在“确认日期”前一天办公完毕时间(从_月_日至_月_日:_:00,从_月_日至_月_日:_:00时)前抵装港的油轮,在办完入港手续后,如有条件提前装油者,以开装时间起算,没有条件装油者,则以确认日上午八时起算。 (3)在“确认日期”前一天从办公完毕时间至24:00时抵装港的油轮,在办完入港手续后,如有条件提前装油者,以开装时间起算,如没有条件者,则以确认日下午二时起算。在“确认日期”以后抵装港的油轮,以开装时间起算。 2自起算装船作业时间开头,卖方应在36小时内将整船货物装完,除大风雷雨天气及港务当局另有规定外,应日夜连续装货。 3由于以下状况消耗的时间,均不计算在装货作业时间以内: (1)由于大风,雷雨等恶劣天气而不能进展作业的时间。 (2)港务当局由于安全缘由不准靠栈桥而在港内停留的时间及港务当局制止装船的时间。 (3)排放压舱污水至验舱完毕的时间。 4以拆卸输油管线完毕时间作为装货作业的完毕时间。 5因码头装货设备故障而发生的滞期费按本局部第五条第1项所规定的运费率的50计算。 五、滞期费: 1卖方若未能按本局部第四条2款所规定的装货定额时间装货完毕,则卖方应向买方交付滞期费,滞期费应以双方确认的装船数量作为它的船型,每日滞期费应以p;f或cif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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