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者的诚信意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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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如何提高食品经营者的诚信意识摘要:食品经营者的诚信意识既是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的必要条件,也是维持市场经济良性运转的客观需要。而食品经营者普遍存在的信用缺失,严重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如何提高食品经营者的诚信意识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关键词: 提高 食品经营者 诚信意识1诚信的认识1.1诚信的涵义事实上,诚信自古以来就是中华民族最为遵从的道德准则,诚信理念也一直植根于中华文化传统之中。在中国诚信文化传统中,“诚”表示真实无妄,表里如一;“信”则表示忠于承诺,诚实无欺。即“言必信、行必果”。“民无信不立”,道出了中华民族崇尚诚实守信的真谛。即便是在俗称为中国“五常”的“仁、义、礼、智、信”

2、中,诚信也是作为道德底线和道德基石存在。1.2诚信的地位诚信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诚信是现代社会的基本道德规范,是人与人之间相处的基本要求,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从宏观方面讲,诚信是社会良性运转的重要基石,和谐社会的构建离不开诚信的支撑;从中观方面讲,诚信是经济健康发展的催化剂,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形成离不开诚信的引领;从微观方面讲,诚信是人际和谐的润滑油,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相处离不开诚信的保障。诚信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道德灵魂,诚信是推动中国融入世界经济大潮的关键。2食品经营者诚信缺失的现状及带来的危害2.1食品经营者诚信缺失的现状在我国国民经济中

3、,食品工业已成为第一大产业。但是全球及我国接连不断发生的恶性食品安全事故如 “染色馒头”、“瘦肉精”、“地沟油”、“毒奶粉”等事件都是食品经营者不诚信的表现,而这集中的暴露,加剧了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担忧,也对我国经济社会的正常运行造成严重负面影响,引发了人们对食品安全及食品经营者诚信意识的高度关注。2.2食品经营者诚信缺失带来的危害食品经营者诚信的大量缺失,其危害不容忽视:一是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原则,搅乱了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容易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影响经济的持续健康运行;二是破坏社会风气,容易让诚实守信的经营者对社会产生不信任感,不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三是破坏了行业的

4、正常竞争,影响行业的声誉;四是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损害了我国的国际形象也弱化了道德规范的行为。2.3食品经营者诚信缺失的原因分析2.3.1食品经营者的法律意识淡薄一些食品消费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诚信品德低下,缺乏社会责任感,规章制度流于方式,消费加工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利欲熏心,置法律、品德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康于不顾,违法经营、制假贩假,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导致食品安全事故不断的频发。2.3.2监管主体的职责不清,造成监管空白,行政效率低下食品安全监管从食品原料的种养殖、采购、运输、储藏、加工、投放市场直到餐桌是一个不可分割的链条,现在我国实行分段监管,事实上在很多情况下根本无法界定

5、清晰的监管边界。在没有实行问责制之前,部门都在抢地盘、争利益,生怕管得少;实行问责制以后,又都往回缩,人为出现了很多监管空白。在基层的监管实践中,流通、生产、餐饮各环节的界限难以明晰,如前店后厂是属于店(流通),还是属于厂(生产)?街头食品是属于餐饮,还是属于流通销售,还是属于生产加工?农民自产农产品、街头屠宰销售自产牲畜肉由谁监管?这些问题的出现暴露出食品安全分段监管中出现的重叠、模糊和真空地带,也引起了社会对食品安全法的质疑。由于监督管理主体不明确,监管职责不清晰,出现了各个部门推脱责任、效率低下,严重地损害了食品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的权益。监管分工的背后,其实是各部门的利益纠葛。且目前食品

6、安全监管执法力量不足,基层食品安全工作体系尤为薄弱,导致难以及时有效处置食品安全问题,这是当前食品安全工作的一块短板。也是食品安全问题出现的主要原因。2.3.3相关法律不够完善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有些方面不能适应当今食品安全形势的发展需要,作为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核心,食品卫生法对体系内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指导作用也有所降低。相关法律法规所调整的范围过于狭窄;执法主体职责与现实情况脱节;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内容比较单薄,对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所导致的食品安全的新情况、新问题大多尚未涉及;和经济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法规相比,我国缺少一系列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制度。例如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食品

7、安全风险评价制度、食品安全信用制度以及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等。同时,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对食品安全等最重要最基本的概念尚未有明确的法律定义;食品安全法律责任的规定不严、衔接不顺、内容不全;现行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中尚欠缺对食品安全监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管职责的落实和失职责任的追究机制。 3就如何提高食品经营者诚信意识的一些思考3.1建立和完善统一协调、权责明晰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长期以来,我国对食品实行多头管理,一方面执法中各部门职责交叉、都可以执法,另一方面则出现模糊或真空地带,给不法分子造成可乘之机。这样就出现了我国食品安全都管但都管不好的局面,也为一些部门权力寻租制造了借口。由于管理构架、

8、职责划分、行政成本以及部门协调等诸多原因,想要在短时间内解决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问题,尚不容乐观。有学者认为,应改变多头管理,向相对集中统一的方向发展。但我个人认为,由于食品的产业链太长,我国的地域范围大,生产力发展水平极不平衡,不可能也不必要将食品安全的监管统一在一二个部门。当前,应重点解决食品监管职责过于分散的状况,将对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相对集中,权责进一步明晰,并通过建立一种有效率和权威的协调机制提高监管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首先,可以考虑在现行的部际食品安全联席协调会议的管理架构上有所突破,如成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以统一协调、管理涉及国家食品安全的相关部门,彻底改变目前相关行政部门各

9、自为政、协调不力、重复管理、执法软弱的局面。其次,进一步探索多种管理模式,将对品种的管理和划段管理结合起来,对能够集中的管理链条和跨度不太大的品种可由一、二部门管理起来。对于需要划段的管理,要明确边界和衔接的方式方法,特别是信息的沟通和共享,职能上尽可能避免交叉。 食品安全监管应当坚持“统一、效能”的原则,整合原有的食品安全监督力量,理顺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把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的各监管环节纳入一个部门监督管理并承担责任。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构建全程覆盖、运转高效的监管格局,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和基层工作体系。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充实和强化基层监管执法力量,加强法律法规、业务技能、工作作风教育培

10、训,提高执法水平。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和风险监测评估体系,提高检验检测和应急处置能力。3.2严格食品安全监管食品经营者内在的自觉规范生产动力不强,政府严格监管是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一种有效的形式。目前,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日趋完善,作为监管部门,主要任务就是检查食品经营者落实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是否到位、是否存在风险,并帮助经营者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生产制度,提升经营者生产安全食品的能力,使监管工作由原来的产品监管向过程监管转变,实现过程与产品监管相结合1。同时,严厉打击违法的生产经营行为,提高其违法成本,让食品经营者不敢违法,自觉落实好食品生产者的主体责任。坚持重典治乱,始终保

11、持严打高压态势,使严惩重处成为食品安全治理常态,坚持“严”字当头,露头就打、毫不手软。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涉嫌犯罪案件,及时移送立案,并积极主动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取证,严禁罚过放行、以罚代刑,确保对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追究到位。切实解决“违法成本低”的问题,让不法分子付出高昂的代价,从根本上扭转食品安全违法犯罪频发的势头。同时采用食品安全激励性规制,使政府中每一工作人员的内在潜能得到最高的发挥;以科学的知识技术及人性的观点,促进自动自发的服务精神”【2】 加强食用农产品和食品生产经营监管,建立健全严格的食品退市、召回和销毁管理制度。3.3建立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体系 目前,

12、我国在对食品的安全监管中尚未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制度。从现实来看,一旦发生了食品安全事故,往往是监管部门事后仓促应对,相关部门匆匆召开联席会议,确定彼此的职责、工作分工和工作步骤。 食品安全方面的应急管理过程由三阶段(事故发生前、发生中和发生后)组成,在每一个阶段,都需要建立相应的应急管理机制。应急管理机制的建立应当围绕5个主要环节进行:应急信息收集、应急预防准备、应急演习、损害控制处理以及事后恢复。因此,需要建立应急计划系统、应急训练系统、应急感应系统、应急指挥中心(包括决策者与智囊、应急处理小组和应急处理专家)、应急监测系统和应急资源管理系统。事故发生前的管理活动要努力将事故化

13、解在爆发前。事故发生中的管理活动要注意将危害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事故发生后的管理活动重在恢复原状,汲取教训。建立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因此,国家在建立食品安全应急机制的同时,应抓紧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应急机制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主观上故意瞒报、不作为、隐瞒信息等行为,都必须追究法律责任。3.4完善统一全面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3.4.1尽快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目前,我国食品相关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经营者标准共四级标准,其中,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均有1000余项。当前,我国食品标准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总体水平偏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14、之间存在着交叉、矛盾或重复,重要标准短缺,标准的前期研究薄弱,部分经营者标准低于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部分标准的实施状况较差,甚至强制标准也未得到很好的实施。 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食品标准,将国内食品标准尽快与CAC标准接轨,既可避免重复性工作,又可节省大量财力。 3.4.2加大对食品检测检验研究和应用的投入 随着食品中安全卫生指标限量值的逐步降低,对检测技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检验检测应向高技术化、速测化、便携化以及信息共享迈进。设置系统的食品检测机构并使之逐步社会化、建立科学的检测质量保证体系以及加强检测技术储备和人员储备是从总体上提高我国食品检测能力的重要举措。“十五”期间,国家对食品安

15、全检测检验的研究投入了一定的资金,但从客观要求来看,还应进一步加大投入,特别是对于快速检测技术研究的投入,并尽快将研究成果转化成具体应用。且应加大投入,资金政策向中西部地区和基层倾斜,同时在社区、农村建立起以食品安全信息员、协管员为主的群众监督队伍,强化基层政府与各行政管理派出机构的密切协作,形成分区划片、包干负责的食品安全基层工作网络。3.5建立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评价体系 食品的安全性评价就是评价食品中有关危害成份或者危害物质的毒性以及相应的风险程度,这就需要利用足够的毒理学资料确认这些成份或物质的安全剂量。食品安全性评价在食品安全性研究、监控和管理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长期以来,我国

16、对食品安全的监管是以对不安全食品的立法、清除市场上的不安全食品和负责部门认可项目的实施作为基础的。这些传统的做法由于缺乏预防性手段,故对食品安全现存及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不能做出及时而迅速的控制。我国必须建立一套评价和降低食源性疾病暴发的新方法,同时加强对与食品有关的化学、微生物及新的食品相关技术等危险因素的评价,从而逐步建立我国自己的食品安全评价体系,并在实践中加以不断完善。以新技术的安全评价为例,基因工程和辐照等高新技术在食品生产领域的引进,也对食品安全提出了特殊的挑战。某些新技术虽然会提高农业生产量,同时也可能使食品更安全,但若让广大消费者接受,必须对其应用和安全性进行评估,而且这种评估必须公开、透明,并采用国际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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