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干货之五分钟看懂关于虚开税额认定的矛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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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编辑整理,学知识,要抓紧!会计实务-五分钟看懂关于虚开税额认定的矛盾这个是一个引人深思的问题,读者想通了这个问题,实务中那些关于虚开的种种混乱即可终结。我们先看案例:A公司无实际经营业务,为B公司虚开了税额17万元的专用发票,又为自己虚开了可抵扣数额17万元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案发后,法院只对其为B公司虚开的17万元专用发票作定罪处理,理由是:虚开的17万元农产品发票只是为了抵扣虚开的销项,而虚开的销项本身是没有纳税义务的,故而对于虚开的17万元农产品收购发票,不作为犯罪处理。很显然,这种做法是完全不熟悉增值税运作的原理的,也是非常矛盾的,无异于鼓励已经实施为他人

2、虚开的犯罪嫌疑人同时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或者为自己虚开。一、A公司为B公司虚开后如何处理虚增的销项问题?方法一:A公司在为B公司虚开了税额17万元的专用发票后,自己掏了17万元的税款缴纳了税款。分析:A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增加税款17万元,B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税款减少17万元。国家税款没有流失,也不可能让国家税款处于可能流失的危险状态(用真实交易的进项抵扣的同理,因为可以抵扣的真实交易的进项都是国家对企业的负债)。方法二:A公司在为B公司虚开了税额17万元的专用发票后,虚开了17万元税额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分析:A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增加税款0元,B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税款减少17万元,国家税款直接被骗1

3、7万元。方法三:A公司在为B公司虚开了税额17万元的专用发票后,又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了税额17万元的专用发票。A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应纳税额增加17万元,B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应纳税额减少17万元。应纳税额变动为0。但是,A公司据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其上游是否足额交给国家完全不在A公司的可控可知范围内,而B公司的主观税务机关的税款减少17万元的概率极高。故而本案中,A公司的上游链条的实际缴纳税额未必增加17万元,而下游的B公司通常会减少17万元的应纳税额,故而本案中有17万元的增值税税款处于可能流失的危险状态。可以看出,其社会危害性方法二大于方法三大于方法一,即:方法二让国家税款直接被骗17万元,方法

4、三让17万元的国家税款处于可能流失的危险状态,方法一让0元的国家税款处于可能流失的危险状态。可是,按照现行理论,三种情况下定罪量刑都是一样的,岂非扯淡?而方法一明显对行为人不利,方法二对行为人最有利,方法三居中。既然定罪量刑都一样,何不选择第二种方法呢?如果条件不够,何不选择第三种情况呢?很显然,这种做法无异于鼓励犯罪。二、以上案例的衍生问题假设A公司无实际经营业务,为B公司虚开了税额17万元的专用发票,为了抵扣虚开的销项,A公司虚开了可抵扣额13万元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可是A公司想想还是有点后怕,于是没有再虚开,而是用13万元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了17万元的进项,并缴纳了应纳税额4万元。很显然,该案中,如果不将虚开的13万元农产品收购发票作为犯罪处理,无异于鼓励为他人虚开后,在让他人为 自己虚开或者为自己虚开发票抵扣税款,这样会导致虚开链条的无限延伸。其实,该案例中,真正导致对国家税款危害的是虚开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应当按照虚开可抵扣税款发票罪导致国家税款被骗13万元予以处理。未完待续!读者朋友们先思考。另外,笔者提醒的是:增值税的唯一功能就是筹集税款,除此没有其他功能,系世界头号中性税种,如果说还有其他功能的话,就是做到拔鹅毛还不会让鹅叫以及征收税款的过程中对国民经济的影响最小且有利于社会化大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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