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学生管理守则(最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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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管理手册(暂行)北京华夏管理学院学生管理守则 第一条 热爱祖国、 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第二条 刻苦学习,认真掌握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把自己培养成为有良好的道德情操、强健的体魄和高素质的应用型管理人才。第三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第四条 自觉遵守校纪校规。讲文明、讲礼貌,尊敬师长、服从领导、团结同学、关心集体、互相帮助,做首都文明大学生。第五条 不打架、不骂人,不酗酒滋事,不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参与赌博、吸毒,不收看、传播非法音像制品和书刊,不听信、不散布不实信息。第六条

2、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遵守请假制度。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保持安静,不影响他人学习。第七条 爱护公物,节约水电,不乱贴小广告,不乱涂乱抹。第八条 讲究卫生,维护公共场所清洁,不在公共场所吸烟,不随地吐痰和乱扔果皮、纸屑。第九条 注意安全,不违规使用电器,不私藏管制刀具,不搞非法结社。第十条 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遵守 “三优”动态化管理规定。北京华夏管理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暂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与安全,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二条 本

3、规定适用于本学院各专业学生的管理。第三条 学院的使命:铸造民族之魂,传承管理大道,培育华夏人才,促进世界发展。 使命宣言:因为我是华夏学子,所以要做中国最具民族责任感的优秀大学生。 校训:使命、责任、荣誉、感恩、共享、大爱。 办学宗旨:专精、独特、引领。 办学理念:优选、优育、优职。 办学定位:中国管理人才首选培育基地。 育人准则:以德立世、以责立行、以才立业。 公益理念:华夏大家庭,大爱大家行。 第四条 本院学生要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树立爱国主义思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要具有团结统一

4、、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北京华夏管理学院学生守则、北京华夏管理学院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的各项管理制度,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认真学习、积极实践,努力掌握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 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俭学,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娱体育活动;(三) 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学业,经考核合格获得我院毕业证书;(四) 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有异议,享有申诉权;(五) 对

5、学院及院内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时,享有提出申诉或诉讼权;(六) 宪法、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 认真学习,完成规定学习任务;(四) 按规定交纳除免收部分的有关费用;(五) 遵守学生守则、尊敬师长、爱护学校公共设施;(六) 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七) 尊重他人隐私、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八) 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七条 经学院录取的新生,持北京华夏管理学院新生入学(录取)通知书及相关证件,按学院要求和入学(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

6、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学院请假并提供有关证明,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在三个月内对其进行资格及健康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凡通过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入学者,一经查实,学院将取消其入学资格。第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学籍管理的规定,具体做法参照北京华夏管理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第十条 学院全力维护校园的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安全,保证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不受外界干扰和影响。第十一条 学院团委在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团组织建设;团委、学生会在学生处领导下开展工作。第十二条 学

7、院学生必须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道德规范,自觉服从学院的管理,遵守北京华夏管理学院学生守则及其它管理制度,自觉维护学院的安全、稳定。第十三条 学院学生不准在非吸烟区域吸烟,不准酗酒滋事,不准打架斗殴,不准男女生串寝,不准私接乱拉电源,不得参与赌博、吸毒,不得观看、复制、传播、贩卖淫秽音像制品和书刊,不得参与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社会公德的活动。第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可以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学生成立社团应按北京华夏管理学院学生社团管理章程规定报学院批准。社团必须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并接受学生会社团理事会的领导与管理,定期进行年审

8、。凡年审不合格的社团应停止活动,经整改整顿后仍不合格应予以取缔。学生不允许借成立社团之名拉帮结派,不得组织带有涉黑性质的团伙,不得成立“同乡会”等带有帮派性质的组织。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应利用课余时间组织活动,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学生社团组织活动应有利于提高综合素质、有利于提高学生思想道德情操等。第十七条 学生应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实训、实习、社会公益、勤工助学等实践活动。凡参加实践活动的学生,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管理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履行有关协议。第十八条 学生不得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禁止聚众闹事、干扰学院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第十九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必须按北京华夏管理学院学生

9、宽带网管理办法登录,任何学生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不实和有害信息。第二十条 学生入校后要按北京华夏管理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北京华夏管理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细则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办理入住手续后方可入住。学生应服从公寓管理人员管理,严禁学生窜寝,严禁在外私租房屋居住。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第二十一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发展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十二条 学院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的荣誉、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进行,并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对学生奖励的具体办法按学院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对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或纪

10、律处分。学院给予学生纪律处分的具体种类与程序,按照北京华夏管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按照北京华夏管理学院学生申诉制度,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在我院接受教育的学生(含港澳台侨学生、外籍留学生)按本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经院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学院其他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北京华夏管理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北京华夏管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

11、、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2005年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院学生的管理。第二章 学生处分 第一节 学院纪律处分的原则与种类第三条 学院在处分学生时,依法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事情清楚、证据充分、程序正当、依据准确、处分恰当。第四条 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应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学院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第五条 违反学院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处分:(一)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确有悔改表现

12、,可以从轻处分;(二)由他人胁迫或诱骗而违反校纪的;(三)其他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第六条 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重处分:(一) 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二) 对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打击报复;(三) 勾结校外人员违纪,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四) 组织、策划违纪行为的首要人员;(五) 其他应予以从重处理的情形。第七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一) 警告;(二) 严重警告;(三) 记过;(四) 留校察看;(五) 开除学籍。第二节 学生日常行为违纪处分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学院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二)触

13、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性质恶劣,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的;(四)购买、私藏枪支的;(五)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罢课,严重扰乱社会安定和校园安全、稳定等事端的策划者、组织者;(六)盗窃、诈骗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数目较大、情节恶劣的;(七)组织“涉黑团伙”敲诈勒索钱财数目较大或组织、指挥群架群殴的;(八)打架斗殴或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造成伤害的;(九)卖淫、嫖娼、聚众赌博的;(十)男、女学生非法同居,屡教不改,影响极坏的;(十一)私自乱接电源对他人人身安全造成危害或酿成火灾事故的;(十二)酗酒滋事造成人身伤害的;(十三)考试严重作弊,由他人替考、替他人考试、组织作弊、

14、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严重作弊行为的;(十四)屡次违反学校管理规定,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经教育无悔改的;(十五)道德败坏,生活作风糜烂,挑逗、调戏妇女,有流氓恶习的;(十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七)品行分累计达负50分者。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一)一学期累计旷课达40学时者,品行累计达负40分者;(二)组织策划他人打架,构成打架事实的;(三)在处理打架事件的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妨碍调查处理工作的;(四)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五)在公寓留宿异性的;(六)组织赌博者

15、;(七)违反公寓消防、用电的相关规定,引起火灾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八)对校园网及校内各部门网站进行恶意攻击,造成严重后果的;(九)制作、销售、复制、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物品的;(十)调戏、侮辱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乱他人的;(十一)严重扰乱公寓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和工作造成影响的;(十二)侮辱、威胁或殴打教师及学校工作人员的;(十三)其他应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作为。第十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在留校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进步表现者,留校察看期解除;有立功表现或显著进步者可提前解除。第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可以给予记过处分:(一)一学期累计旷课达30学时者,品行分考核累计达30分者;(二)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未造成打架后果的;(三)违反公寓管理规定,影响公寓正常管理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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