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分公司现场严重违章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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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孜分公司现场严重违章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四川电力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杜绝严重违章行为,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健康,促进甘孜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生产,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甘孜分公司各部门及电站。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严重违章行为是指严重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制度、规定的管理行为或操作行为。 第二章 处罚规定第一条 凡出现1次严重违章行为,扣罚违章人员效益工资100%,并待岗1-6各月培训,取消违章人员安全先进、生产先进等评比资格。第二条 一个季度内,查出3次

2、以上(含3次)严重违章行为的部门及电站,该季度安全生产考核挂黄牌,在全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一年内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挂黄牌的部门及电站,取消部门及电站安全生产先进、生产先进等评比资格。第三条 因承包商严重违章、部门及电站监管不力,导致发生人员伤亡事故、设备损坏、重大环境污染的,参照本制度第二章第一、二、四条对部门、电站、违章者进行处罚。第四条 对严重违章行为的处罚,由公司安委会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分季度进行通报,年终一次考核兑现。第三章 严重违章分类第一条 作业类违章表现分类 (一)执行“两票三制”: (1)需要办理工作票的工作,无工作票工作;需要使用操作票的操作,无操作票操作。 (2)工作监护人

3、工作马虎大意,不能认真监护,干与监护无关的工作。 (3)一个工作负责人同时持两份及以上工作票,交叉作业。 (4)工作班成员尚未完全撤离工作现场或仍在继续工作,工作负责人就办理工作终结手续。 (5)检修过程中,工作负责人离开现场,不指定临时负责人。 (6)运行设备状态和运行方式发生改变,操作前不去现场核对。 (7)操作票、工作票没有进行三级审核或审核不严。未按规定签字,或代签名、漏签名。 (8)操作时,监护人放弃监护,与操作人一起操作。或在操作过程中从事其他工作。 (9)操作前不核对操作位置,不核对设备名称、编号,不核对模拟图。不唱票复诵和录音。 (10)不按操作票顺序逐项操作、打“”,跳项、漏

4、项操作。 (11)不按规定时间做设备定期轮换和试验工作。 (12)检修工作许可开工时,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未共同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实施情况。 (13)工作结束前,如遇应重新签发工作票的情况,并需重新办理工作许可手续,而未办理的。 (14)办理工作票许可手续时,未详细查阅其它工作票安全措施,造成安全措施不全。 (15)在工作负责人未将工作票交回,并办理了工作间断或终结手续前,盲目将检修设备加入运行。 (16)擅自变更已经实施安全技术措施。 (17)擅自变更已经审核的工作票措施,或扩大工作范围。 (18)进入现场工作前,工作负责人未向工作班成员交代安全措施、安全注意事项,未指明带电设备部位,未讨

5、论分析和落实危险点预控措施。 (19)办理工作终结手续时,工作负责人与工作许可人未共同到检修现场检查。 (20)值班监盘人员不按时抄表,弄虚作假。 (21)工作还未履行许可手续,就开始在该设备上工作。 (22)没有经过批准的人员签发工作票、担任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 (二)电气作业: (1)湿手触摸电气设备。 (2)对投运的闭锁装置随意退出或解锁。 (3)在运行盘上进行有振动的工作,不采取防范措施。 (4)高、低压停电工作,挂接地线前不验电。 (5)挂接地线前对接地线及各接地螺丝不检查。 (6)接地线放错位置,不能对号入座。 (7)高压试验加压过程中,无人监护或升压不打招呼 (8)在带电的二

6、次回路上工作不使用绝缘工具。 (9)在带电的低压配电装置上工作,不采取防止相间短路和单相接地的措施。 (10)使用外壳和绝缘有破损或带电部分裸露的电源开关和电线。 (11)在潮湿、金属容器内使用行灯,行灯电压不符合安规要求。 (12)电焊机的裸露导线部分未装保护罩。 (13)接电源时,将电源线直接挂在刀闸保险丝上。 (14)更换保险丝用铜丝等其它金属线代替。 (15)供电动工器具使用的临时电源没有安装漏电保护器。 (16)在仪表保护电源回路上接非计量、保护类负载。 (17)在梯子上使用电动工器具,未做好防止触电坠落的安全措施。 (18)高压试验时,带电设备周围及通道未设警戒围栏和标志。 (19

7、)检修工作结束后,电动工具或行灯电源未切断就收电源线。 (20)约时停送电或启停设备。 (21)在控制保护回路上工作,不带图纸,不核对现场接线端子编号,凭经验工作。 (22)带梯子等长物进出配电室、出线平台时,无随行监护人。 (23)雷雨天巡视室外高压设备,不穿绝缘靴。 (24)由于部分设备停电工作,对未停电的设备未按安规要求装设临时遮栏。 (三)高空作业: (1)在离地面2米及以上的地点进行工作不系安全带或安全绳未系在牢固的构件上。 (2)在没有脚手架或在没有栏杆的脚手架上工作,高度超过1.5米时,没有使用安全带。 (3)有不宜从事高处作业疾病(如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的人员进行高处作业。

8、 (4)在不坚固的结构上侥幸工作。 (5)站在梯顶工作。 (6)将梯子放在门前使用。 (7)肩荷重物攀登移动式梯子或软梯。 (8)在脚手架上工作的人员及物品重量超过规定荷重。 (9)使用不合格的梯子。 (10)人在梯子上时移动梯子。 (11)使用未经荷重实验或不合格的软梯。 (12)站在梯子上工作,无人监护和扶好梯子。 (13)搭设脚手架时,脚手架及踏板绑扎不牢固,脚手架板敷设虚悬,脚手架、斜道板、跳板厚度小于5厘米。 (14)搭设脚手架时,不按规定敷设立栏、斜(横)撑、不满铺脚手板,上下无爬梯,材料不符合要求,不验收挂牌,不标注承载能力。 (15)未经监理单位批准,擅自拆除已验收合格的脚手架

9、组件或改变脚手架搭设尺寸;未经监理验收使用新搭设的脚手架施工。 (16)监护人不到场,工作人员擅自登高作业。 (17)高处作业人员不用绳索或工具袋传递工器具、材料,随手上、下抛掷工具、物品,或高处的工器具、物品无防坠落措施。 (18)梯子架设在不稳定的支持物上工作,或在未采取防滑措施的梯子上工作。 (四)起重和搬运作业: (1)非操作工操作起重机,不具备起重指挥资格的人员指挥起吊作业。 (2)在起吊物尚未吊离地面时,起重机移动或作旋转动作。 (3)起重机检修时,未将吊钩降放在地面。 (4)有重物暂时悬在空中时,起重操作人员离开操作台或做其他工作。 (5)在起吊部件过程中,边吊边焊。 (6)用油

10、、水、风管路悬吊重物或起重倒链。 (7)起重机械和起重工具的工作负荷超过铭牌规定。 (8)进行起重工作时,起重司机看不见指挥人员。 (9)起吊埋在地下或隐蔽的无法估计重量的物件。 (10)擅自拆除或未及时修理损坏的起重机械限位开关、力矩限制器、重量限制器等安全装置。 (11)汽车起重机在带电的架空电力线路下面工作,汽车起重机不收臂而行驶。 (12)汽车起重机起吊超过500公斤重量的物件时,不将四个支撑腿支持在地面上,或支撑地面不坚实、不稳定。 (13)升降工作台地角未固定或放置不平稳而升降。 (14)搭乘载货起吊设备升降。 (15)不执行起吊安全措施,歪拉斜吊或受力不匀。 (16)在带电设备附

11、近进行起吊作业,不符合安全距离或无监护。 (17)起吊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品,没有采取可靠措施。 (五)工器具使用: (1)在设备停电验电时,使用的验电器与电压等级不匹配,未执行验电“四步骤”(即检查试验验电器,在有电设备上测试,测试停电设备,在有电设备上测试)。 (2)设备停电后,进行测绝缘、放电等操作时,未按要求检查和戴绝缘手套。 (3)使用钳形电流表测量时,未戴绝缘手套。 (六)施工作业: (1)施工作业现场预留的井、坑、孔、洞和沟道上不加盖盖板,且未设遮栏和警示标志。 (2)施工单位现场作业人员不听从监护人员的指挥,擅自作业。 (3)履带式机械设备未采取措施直接在混凝土路面行走。 (七)

12、交通运输: (1)违章超车、抢道、超速驾驶。 (2)无证驾驶机动车辆。或将车辆交于非驾驶人员驾驶。 (3)汽车库内存放汽油及易燃物品。 (4)车辆装载移动或滚动物件、未采取固定措施。 (5)货厢高度低于1050毫米的车辆货厢上载人,或人货混装。 (6)用车辆运输氧气瓶、乙炔瓶等,气瓶顺车厢纵横放置。或将氧气瓶及乙炔瓶混装运送,在运输中未设“危险品”标示牌。 (7)酒后驾驶车辆。 (8)开带病车辆。 (八)个人防护: (1)在运行中清扫、擦拭和润滑机器的旋转和运动部分。 (2)使用风镐打凿混凝土不戴防护眼镜,使用钻床时戴手套。 (3)使用没有检验或已过检验有效期的起重工具、电动工具、绝缘工具进行

13、作业。 (4)风动工具的供风软管与工具连接不牢固就使用,在停风前拆装软管。 (5)使用没有防护罩的砂轮机。 (6)进入有毒有害场所工作,未使用防护用具。 (7)电气倒闸操作,未按规定戴绝缘手套。 (8)验电、装拆接地线时不戴绝缘手套。 (9)擅自跨越、移动安全遮栏。 (10)坝前进行测量、试验和其它工作时,不系安全绳,不穿救生衣。 (11)在库区和尾水区域内游泳。 (九)其它: (1)使用中的氧气瓶、乙炔瓶放置间距不符合规定要求(应不小于8米)。 (2)在焊接中将带有油迹的衣服、手套或其他沾有油脂的工具、物品与氧气瓶软管及接头相接触。 (3)破坏现场安全生产设施和文明生产设施。 (4)在工作场

14、所存放易燃易爆和危险化学品,工作间断或终结时,没有及时回收。 (5)监盘时精力不集中,重要信息没有及时发现。 (6)在机器转动时装拆或校正皮带。 (7)检修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未经批准擅自投退保护。 (8)擅自拆除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或因工作需要拆除上述设施时,不设明显标志、临时栏杆或未及时恢复。 (9)焊接、切割工作前,未清理周围的易燃品,工作结束后,未检查、清理遗留物。 (10)不熟悉可燃物品特性及防火防爆方法的人员使用使用可燃物品。 (11)在金属容器内同时进行电焊、气焊和气割工作时,没有采取良好的通风措施。 (12)现场滤油无人看管,无防漏、防火措施。 (13)未采取措施,盲目对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管线施焊。 (14)进入现场未经批准私自动用有关设备。 (15)上班期间喝酒或酒后上班。第二条 装置类习惯性违章表现:(1)转动设备靠背轮等处未加设防护罩,或防护罩固定不牢。(2)电梯未进行安全鉴定或年检已过期,仍投入运行。(3)电力设备外壳、构架未接地。(4)安全工具、绝缘工具、登高用具、起重工器具未按规定定期试验。(5)交叉作业无防护隔离设施。(6)需加装盖板或围栏防护的设备、管道、孔洞,没有加装盖板、围栏,或栏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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