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价外费用中延期支付款项利息的营改增理解误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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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价外费用中延期支付款项利息的营改增理解误区 这个问题呢,其实一直就有,只是我们鲜有考虑到这个。这是什么呢?比如我们看如下这个案列:某公司提供营业税服务,款项分三次支付,总金额是5000万元,第一个月底付2000万元,第二个月底付2000万元,第三个月底付1000万元,但是双方协商了,这个晚支付不能白晚啊,必须多付“利息”,即第二个月底付利息20万元,第三个月底付利息10万元,与款项一并结算。试问,这个利息,是不是借款利息的性质呢,要计算缴纳单独的营业税呢! 又一想,不对,这个利息还是营业税的价外费用,

2、还要计算缴纳一次营业税啊! 有点晕了,这相当于是算了两次营业税呢,到底哪个对啊?这个问题,其实还真是个事,就是说这个晚付款的利息,名字叫“延期付款利息”,通常我们认为,这是占用资金形成的利息啊,小编认为,这哪有借款呢,没有借的行为呢,这就相当于以利息名义付的款项的组成部分呢,只是叫利息罢了! 但是呢,现实当中,会计处理上还真当成利息处理了,这如何是好,因为收到的一方是作为财务费用的冲减了,而支出一方是作为财务费用处理了,并不是作为正常的服务收入和服务成本管理(这儿可能也有这样做的,跟着发票的金额走了,因为发票将价外费用是开具在一起的)。这不是更做实了是借款产生的利息吗?此时往往是有口难辩。但是

3、在企业所得税上,小编认为这种延迟付款利息是构成服务或资产的成本,不宜认定为属于财务费用,因为本身这就是交易价格的一种形式,这就有必要进行税会差异的调整了,因为财务费用是一次性处理的,但是如果涉及折旧摊销就有期限的问题了,这个问题我们的税务同志可以好好的理解关照一下。再来看看延期付款利息的意思,这相当于是一种“惩罚性”的付款内容,当然也可以解释为付了款,又拿回来用这样一个曲折的理解,但现实却并不是。从之前国家税务总局货劳同志对于营业税释义的说明中这样描述的:纳税人因为提供应税行为而收取的罚息、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一般是并入提供应税行为的营业额按照其适用税目缴纳营业税,不单独按照“金融保险业”税

4、目缴纳营业税。这儿是说了一般,那这个营改增之前的事,基本上我们算是搞定了。当然上面的付款条件中也有的是直接约定,第二期付款2010万元,这相当于直接增加服务款项了,如此就没有上面的这个周折的事了。现在营改增了,在增值税的体系下,我们来如何应用延期付款利息的增值税问题呢,其实这个历来增值税都有这个问题。即基本上我们都参照营业税的上面的说法,列为价外费用了,也没有说增值税下的延期付款利息还要去交营业税的,这是增值税的老做法。现在没有营业税了,那是不是说这是“贷款服务”呢?基本上正常的理解不会这样去思考的,如此还要单独开具增值税发票且不得抵扣了呢?但是作为价外费用是可以很正常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让对方用于抵扣的。所以呢,这一点别想的复杂了就易让自己走入迷途,估计会让自己折磨不停的。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作,所以建议要全面地补充各个方面的知识,而不仅局限于本职工作;坚持一天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最后希望同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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