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合同中缔约过失责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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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合同中缔约过失责任黄耀海摘要:本文着重论述在订立合同中,如何正确明白得和运用合同中的缔约过失责任,以实现合同目的,爱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一、缔约过失责任的含义及立法理由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那么而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合同尽管成立,但因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信任利益的缺失时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合同的订立是一个逐步进展的过程:要约人发出要约,承诺人作出承诺。要约发出之后,承诺作出之前,合同当事人必须要进行磋商。在磋商的过程中,随着当事人之间信用关系的增强,先合同义务逐步产生。假如当事人

2、不把这种义务视为义务,任由自己的意志不考虑相对方,那么可能违反诚实信用原那么,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假如运用侵权行为责任理论来寻求救济,那么可能由于侵权行为的成立条件较为严格而难以达到目的。适用缔约过失责任那么有利于爱护当事人的利益。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建立确实是为了促成交易,爱护交易的安全。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一方面促使人们在市场中大胆寻求交易伙伴,遭受损害能够缔约过失责任寻求法律爱护;另一方面提醒人们在从事交易预备活动时,要遵循诚实信用原那么,认真、诚实地对待缔约相对人,否那么,因为自己的过错可能要承担事实上的法律后果。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依照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笔者认为,构成缔约过失

3、责任需要具备以下四个要件:(一)缔约上的过失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只有在合同尚未成立,或者合同尽管成立但因不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时,才能成立缔约过失责任。依照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确定合同成立的时刻应当注意以下几种情形:1、关于不要式合同,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合同成立。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以及承诺通知要达要约人之前,合同尚未成立,属于缔约时期;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纳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然而,当事人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或者未采纳书面形式,一方差不多履行要紧义务,对方同意的,合同也成立。3、当事人采纳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达成协议

4、,一方当事人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合同,经批准、登记后,合同方为有效成立。尽管当事人就合同内容达成协议,但未获批准或未经登记,那么当事人仍处于缔约时期。此外,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一方有意欺诈,意思表示不真实,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致使合同成立后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对有过失的一方造成另一方的损害,应当适用缔约过失责任。(二)缔约当事人违反了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那么所应负的告知、协助、爱护和保密等义务。它是建立在诚实信用原那么基础上的法律义务,是诚实信用原那么

5、的具体化。缔约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前提条件。作为法定义务的先合同义务,随着缔约双方的接触而产生,并随着合同关系的进展而进展。笔者认为,先合同义务不仅存在于要约生效后至合同成立前,而且存在于合同成立后至合同生效前这段期间。多数合同是在成立时生效,而有些合同在成立后还不能赶忙生效,如按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经批准、登记等手续才能生效的合同。假如合同成立后,由于某此情形的变化,当事人施加阻碍使其不生效,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缺失。由于现在合同并未生效,明显不能适用违约责任,而应当适用缔约过失责任。(三)违反先合同义务的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缔约过失责任的归责原那么是过错责任原那么。过

6、错是指行为人主观上的一种可归责的心理状态,在实施某种行为时,心理上没有达到其应当达到的注意程序。具体表现为有意和过失。有意是行为人预见到自己行为的后果,仍旧期望它发生或者听任它发生的心理状态;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不良后果,但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尽管预见到了但轻信能够幸免损害而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主观过错是构成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无过错那么无责任。(四)缔约上的过失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信任利益的损害民事责任的发生一样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要件,即无损害无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就在于损害事实的发生。但与一样民事责任不同的是,作为缔约一方的缔约过失行为而使合同不能有效成立,导

7、致相信合同能够有效成立的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的损害是信任利益的损害,是指因缔约相对人所支付的各种费用和遭受的其他缺失。信任利益是信任关系所产生的利益,也是信任关系所爱护的利益,缔约过失责任是建立在对信任利益爱护的基础上产生的。没有信任利益,就没有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基础,没有信任利益的缺失便没有缔约过失责任适用的前提。因此,缔约相对人相信合同能够有效成立应当有充分的理由,是基于合理的信任。假如依照客观情形缔约相对人不应对合同的有效成立产生信任,即在一个般人看来合同明显不能成立而当事人依旧为合同的订立或履行作预备,那么不能适用缔约过失责任。此外,缔约过失行为侵害的对象是信任利益。只有在缔约相对人遭

8、受信任利益的损害,且这种损害是直截了当由缔约过失行为所导致,相对人才能依据缔约过失责任要求损害赔偿。三、缔约过失的表现形式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缔约上的过失要紧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一)假借订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有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形。(三)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隐秘。(四)其他违抗诚实作用原那么的行为。这类行为要紧是指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通常有以下情形:1、未尽通知、协助等义务,增加了相对方的缔约成本而造成缺失。2、未尽告知义务3、未尽照管、爱护义务,造成对方当事人人身、财产的损害。四、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畴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畴

9、,各学者有不同的见解,我国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笔者认为,缔约过失赔偿责任的范畴是信任利益的缺失,即缔约当事人信任合同有效成立,但因缔约相对人的缔约过失行为致使合同不成立、尽管成立但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所造成的缺失。对信任利益的赔偿,应当使当事人复原到未订合同之前的良好状态,从而表达对当事人的救济。当事人在合同订立之前的的状态与现有状态之间的差距,确实是信任利益缺失的范畴。信任利益的缺失包括直截了当缺失和间接缺失。直截了当缺失包括有:1、缔约费用,如通讯费、为了订立合同而赴实地考察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2、预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如信任合同有效成立而购买房屋、机器设备或雇工支付的费用,或者为运送或

10、受领标的物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3、因支出缔约费用或预备履行合同支出费用而失去的利息;4、由于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未尽照管爱护义务而使对方当事人的人身受到损害害所支出的医疗费用和因躯体损害而减少的误工收入;5、由于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未尽通知、说明义务致使对方当事人遭受的财产上的实际缺失。间接缺失要紧是相对人因信任合同有效成立而丧失的与第三人另订合同机会所遭受的缺失。这些直截了当缺失和间接缺失必须是在能够客观预见的范畴内,必须是基于信任关系而产生的缺失。而且,关于该信任利益的赔偿,应当以履行利益为限度。因此,因一方当事人的缔约过失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害时,受损害方有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害扩

11、大的义务,没有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害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缺失要求赔偿。但因其防止损害扩大支出的合理费用,那么应当由缔约过失方承担。五、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违约责任是指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理约定所应承担的采取补救措施、赔偿缺失、支付违约金等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依据合同法成立并发生于合同订立过程中,与违约责任紧密相联,但又不同于违约责任。两者的区别要紧有以下方面:(一)产生的前提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是以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那么为前提,成立的依据是合同法的具体规定,并非一个有效的合同。不管合同是否有效成立或者存在,只要有违反诚实作用原那么的行为且符合

12、合同法规定的要件,就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违约责任以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因违反有效合同而产生。假如没有违反合同义务,或者合同没有生效,那么不产生违约责任。(二)可否由当事人约定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是具有法定性,是基于法律的直截了当规定,属于法定责任,不能够由当事人约定。违约责任具有约定性,当事人能够在合同中约定承担责任的方式、范畴以及免费条件及免责事由。(三)责任形式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责任形式只有一种,即损害赔偿。违约责任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赔偿损害、支付违约金、实际履行等。(四)赔偿的范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中,权益人所能要求赔偿的是信任利益的缺失,旨在使非违约方因相信合同有效成立而支出的的

13、各种费用得到返还或者赔偿,从而使当事人处于合同磋商前的良好状态。违约责任的损害赔偿范畴包括因违约而造成的实际损害,也包括期待利益的损害。六、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及其要求权的竞合尽管缔约过失责任与侵公责任一样,违反的是法定义务,都要符合法定的构成要件,但两者有明显区别,要紧有:(一)责任前提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当事人为订立合同开始磋商的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存在专门的信任关系。侵权责任存在于一切社会交往中,它的发生不需要当事人之间存在任何关系。(二)违反的义务性质不同。缔约过失责任违反的是依据诚实信用原那么产生的先合同义务。侵权责任违反的那么是不得侵犯他人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一样义务。由于当

14、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差不多由一般的社会交往关系进入了专门的信用关系,法律上要求当事人应当有专门的注意,因此,在适用缔约过失责任领域,当事人的注意义务程度要比侵权责任领域内的注意义务程度高。(三)归责原那么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归责原那么包括过错原那么、无过错原油测和公平责任原那么等。(四)责任形式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责任形式为损害赔偿,而侵权责任形式除了损害赔偿外,还有停止侵害、排除阻碍、排除危险等。(五)赔偿范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不产生精神损害赔偿,而侵权责任中受害人能够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尽管缔约过失责任和侵权责任存在专门大差别,然而两者仍旧存在竞合的可能。缔约过失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要紧发生在

15、以下领域:1、缔约一方未尽保密义务,保密内容包括个人身份、财产状况以及商业隐秘。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当事人违反该义务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同时违反该义务可能构成对公民隐私权、法人知识产权的侵犯。2、缔约一方未尽爱护义务而致相对方人身、财产受到损害。3、缔约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合同或者乘人之危、恶意串通订立合同等,可能同时构成侵权责任。由于缔约过失责任和侵权责任在归责原那么、举证责任、免责事由、诉讼管辖等多方面存在差异,在缔约过失责任和侵权责任发生竞合时,当事人主张何种责任直截了当关系到他的切身利益。关于两者要求权竞合的法律适用问题,我国合同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依照民事法律处理要求权竞合的一样原那么,缔约过失责任侵权责任及其要求权发生竞合时,法律应承诺受损害人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某种要求权提起诉讼,以利于其及时获得充分赔偿和更有效地爱护自己的合法术益。总之,只有正确地明白得合同中缔约过失责任,才能在实践中缔约过失责任,才能在实践中正确运用合同法实现合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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