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信托紫晶石信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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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信托紫晶石信托合同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上海信托“紫晶石稳优”系列证券投资资金信托合同(上信-T-2902)2011年9月上海信托“紫晶石稳优”系列证券投资资金信托合同(上信-T-2902)上海信托“紫晶石稳优”系列证券投资资金信托合同(上信-T-2902)目录一、前言1二、释义1三、信托目的6四、信托计划的要素6五、信托单位的认购条件和方式11六、信托单位募集与信

2、托计划的成立14七、信托财产的投资管理15八、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增强信托资金的追加16九、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管理17十、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及信托财产净值19十一、不同类别受益权项下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22十二、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26十三、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28十四、信托计划的终止、清算与信托财产的归属29十五、信托单位的登记与转让33十六、信托单位的赎回34十七、委托人的权利义务34十八、受托人的权利义务35十九、受益人的权利义务36二十、受益人大会37二十一、受托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41二十二、违约责任42二十三、通知43二十四、适用法律与争议处理44二十五、信托合同的效力44二十六、信托计划的

3、解释和说明44上海信托“紫晶石稳优”系列证券投资资金信托合同(上信-T-2902)一、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上海信托“紫晶石稳优”系列证券投资资金信托合同(上信-T-2902)。信托合同是规定信托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信托相关的涉及信托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信托合同为准。投资者自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交付认购资金,并于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即成为本信托的委托人和受益人,其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信托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投资者作为信托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

4、信托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信托合同当事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本信托由受托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保证信托财产的运用无风险,也不保证受益人的最低收益。受托人在信托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本信托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信托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应以信托合同为准。二、释义1受托人或上海信托:指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2信托合同:指上海信托“紫晶石稳优”系列证券投资资金信托合同(上信-T-2902)以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或补充。3本信托或信托计划

5、:指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设立的“上海信托紫晶石稳优系列证券投资资金信托计划(上信-T-2902)”。4信托计划说明书:指上海信托“紫晶石稳优”系列证券投资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上信-T-2902)以及对该信托计划说明书的任何有效修订或补充。5认购风险申明书:指上海信托“紫晶石稳优”系列证券投资资金信托计划(上信-T-2902)优先信托单位认购风险申明书与上海信托“紫晶石稳优”系列证券投资资金信托计划(上信-T-2902)一般信托单位认购风险申明书的统称。6信托文件:指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认购风险申明书的统称。7信托利益:指受益人因持有受益权而获得的利益。8信托受益权或受益权:指受益人在信托计

6、划中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取得受托人分配信托利益的权利。9信托单位:指信托受益权的份额化表现形式,每份信托单位的面值为1元。10、信托单位总份数:指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单位份数总数,与信托计划成立日募集的认购资金总额相等。信托单位总份数是计算信托单位净值、受托人信托报酬、保管银行保管费等的计算依据之一。11、优先受益权:指在受托人以信托财产净值为限分配信托利益时,可以优先于一般受益权分配信托利益的受益权类型。12、一般受益权:指在受托人以信托财产净值为限分配信托利益时,除信托合同另有规定外,只能在全部优先受益权项下信托利益足额分配后,方有权分配信托利益的受益权类型。一般受益权区分为一般A类受益

7、权和一般B类受益权,一般A类受益权项下信托利益的分配顺位优先于一般B类受益权。13优先信托单位:指优先受益权的份额化表现形式,信托计划向信托文件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发行优先信托单位。14一般信托单位:指一般受益权的份额化表现形式,一般信托单位区分为一般A类信托单位和一般B类信托单位。信托计划仅向信托文件规定的特定投资者发行一般B类信托单位。15优先信托单位总份数:指信托计划项下的优先信托单位份数总数,与信托计划成立日投资者认购优先信托单位交付的全部认购资金总额相等。16一般信托单位总份数:指信托计划项下的一般信托单位份数总数,与信托计划成立日投资者认购一般信托单位交付的全部认购资金总额相等。一般A

8、类信托单位总份数为信托计划项下的一般A类信托单位份数总数,与信托计划成立日投资者认购一般A类信托单位交付的全部认购资金总额相等;一般B类信托单位总份数为信托计划项下的一般B类信托单位份数总数,与信托计划成立日投资者认购一般B类信托单位交付的全部认购资金总额相等。17委托人:指认购信托单位、并受信托文件约束的投资者。18受益人:指持有信托单位的投资者,与委托人为同一人。19认购资金:指各委托人因认购信托单位而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20信托资金:指信托计划项下的货币资金。21信托财产:指受托人因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含按照信托文件规定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以及因前述一项

9、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他事由形成的财产(含损失)。22信托财产总值:指信托计划项下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其他投资工具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按信托文件规定的估值方法计算的价值之和。23信托财产净值:指信托财产总值扣除本信托负债后的余额。24信托单位净值:指信托财产净值与信托单位总份数之比。信托单位净值是计算衡量信托财产总体盈亏的表现形式。25认购:指在信托计划推介期内,投资者购买信托单位的行为。26赎回:指信托合同生效后,受托人按规定条件购回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的行为。本信托存续期间不接受受益人赎回信托单位的申请。27信托利益账户:指受益人指定的用于接收受托人分配的信托利益的银行账户。28

10、信托专用银行账户:指受托人为信托计划开立的信托资金专用账户。29信托专用证券账户:指受托人为信托计划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30信托专用证券资金账户:指受托人以信托专用证券账户为依据在证券经纪商处为信托计划开立的证券资金账户。31. 保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2保管合同:指受托人与保管人签订的上海信托“紫晶石稳优”系列证券投资资金信托计划(上信-T-2902)保管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33投资顾问:指受托人聘请的、为信托计划的投资运作提供投资建议等服务的专业机构。在信托计划成立之日,投资顾问是湖北鸿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34投资顾问合同:指受托人与投资

11、顾问签订的上海信托“紫晶石稳优”系列证券投资资金信托计划(上信-T-2902)投资顾问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或补充。35. 证券经纪商:指受托人聘请的、为信托计划提供证券经纪服务的证券公司。在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证券经纪商是天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36. 证券经纪服务协议:指受托人、保管人、证券经纪商三方签订的上海信托“紫晶石稳优”系列证券投资资金信托计划(上信-T-2902)证券经纪服务协议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或补充。37关联关系: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关联关系按照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

12、则的规定界定。38不可抗力:指受托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政府限制、有关交易所、清算机构或其它市场暂停交易、电子或机械设备或通讯线路失灵、电话或其它接收系统出现问题、盗窃、战争、罢工、社会骚乱、恐怖活动、火灾、自然灾害等。3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司法解释以及监管部门的决定、通知等。40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41信托月度:指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每满一个月的期间,如信托计划成立日为T日,每个信托月度届满之日为信托计划成立后每月的T-1日(当月无T-1日的,为当月最后一日;信托计划成立

13、日为1日的,每个信托月度届满之日为信托计划成立后每月最后一日)。42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对公业务正常营业日。43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44元:指人民币元。三、信托目的全体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认购信托单位并交付认购资金于受托人,由受托人按信托文件的规定将信托资金加以集合运用,投资于经受托人审核认可的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上市公司股票和银行存款;并以全部信托财产为基础资产,作出优先受益权与一般受益权的受益权结构化安排,为委托人(受益人)提供不同类别的投资工具。四、信托计划的要素(一)信托计划的相关主体1、委托人与受益人委托人为认购信托单位、

14、并交付了认购资金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选择认购优先信托单位的委托人,同时成为优先受益人,享有优先受益权。选择认购一般信托单位的委托人,同时成为一般受益人,享有一般受益权;其中选择认购一般A类信托单位的委托人,同时成为一般A类受益人,享有一般A类受益权,选择认购一般B类信托单位的委托人,同时成为一般B类受益人,享有一般B类受益权。在信托文件中,若无特别注明,优先受益人包括全部持有优先受益权的受益人,一般受益人包括全部持有一般受益权的受益人;受益人包括优先受益人和一般受益人。2、受托人: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3、保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保管合同的规定对信托财产进行保管。受托

15、人为保护委托人(受益人)的利益根据约定程序可以变更保管人。4、证券经纪商:天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信托计划提供证券经纪服务。证券交易佣金等按照不高于证券业一般佣金费用标准收取。受托人为保护委托人(受益人)的利益根据约定程序可以变更证券经纪商。(二)信托期限信托期限为12个月,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计算。信托期限届满,因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证券停牌等原因造成信托财产不能及时变现的,信托期限延长至受托人变现全部信托财产之日止。信托计划根据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可以提前终止。(三)信托计划规模和各类信托单位的比例构成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单位总份数不低于29,000万份,不高于30,000万份。优先信托单位总份数与一般信托单位总份数的比例不超过2:1,一般A类信托单位总份数与一般B类信托单位总份数的比例为1:1。(四)信托计划的投资策略、投资组合范围、投资限制1、投资策略受托人聘请湖北鸿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信托财产的投资运作提供投资顾问服务。受托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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