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会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2篇).doc

上传人:夏** 文档编号:550352591 上传时间:2024-02-03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2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居委会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2篇).doc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居委会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2篇).doc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居委会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2篇).doc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居委会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2篇).doc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居委会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2篇).doc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居委会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2篇).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居委会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2篇).doc(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居委会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居民委员会_法及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为实现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制定本章程。第二条计划生育居民自治是依法治社的重要内容,是充分发挥社计划生育协会作用,深入开展“两为两争”活动,搞好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的重大举措。第三条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的目标是更好地完成人口计划目标,使人口再生产与社会、经济发展相协调,实现整个社会系统的可持续发展。第四条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的工作机制是使计生工作由过去依靠行政机关管理模式,变为以广大居民为主体动员社会广泛参与的新模式。第二章_机构第五条成立计划生育居民自治领导小组,由社区两委、团支部、妇代会、社区计生协会等组成。(下设:议事会

2、、理事会、监事会)计划生育居民自治领导小组组长:沈云贵副组长:吴元兰组员:唐永红王志斌高绍民周志斌罗小满陈述华刘国钦余建兵王云龙李胜玉孟浩雷双凤毛昌贱张见南冯国良张国卫罗_高仲春理事会监事会主任:沈云贵主任:吴元兰副主任:吴元兰副主任:高仲春委员:委员:王业初罗建民王洪波高世武高振明刘哲纯王建明罗_高登科庄青云皮佑谋王振云高振明高仲春罗坤良王振云议事会主任:罗_副主任:吴元兰委员:沈云贵罗建民高世武王洪波王建明高登科高振明刘良田张文科王育中庄青云高仲春第六条充分发挥社区党支部和居委会对计划生育工的领导作用。自觉承担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第七条社区计生协会必须发挥好带头、宣传、服务、监督、

3、交流作用,广泛发动群众自觉参与计划生育管理,做到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第三章自治任务与范围第八条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实现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第九条按照自治章程及社规民约,签订合同,年度规划,不定期的检查对照实施。第十条实行计划生育社区公开,定期公布生育指标、节育措施、服务内容。第十一条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向居民提供“三生”服务,兴办“三结合”项目等,帮助群众走少生快富之路。第十二条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建立会员与流动人口的“三联”(即联人、联地、联心)制度。第十三条严格杜绝违反计划生育人和事的发生,弘扬先进良好的生育文化。第四章育龄群众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四条

4、权利一、参加计划生育居民自治活动的权利;二、有申请加入计划生育协会的权利;三、享受计划生育服务、表彰和奖励的权利;四、有知情选择节育措施的权利。第十五条义务一、参与做好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的义务;二、有实行计划生育,提倡晚婚晚育的义务;三、有自觉实行避孕节育措施的义务;四、会员有按规定交纳会费的义务。第五章制度约束第十六条知情选择,必须本人申请,_批准,签订合同,请人担保,张榜公布才能有效。第十七条应采节育措施的育龄妇女,而不自觉采取节育措施者,造成计划外怀孕的除自费流引产外,还要对当事人予以处罚。第十八条造成计外生育的,按法律法规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居委会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二)(年月日第_届

5、居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全体居民都有权利和义务关心、支持、参与。第二条居民在计划生育居民自治中,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觉接受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做到无早婚早育,无违法生育、违纪现象。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的根本宗旨是提高群众生活质量,促进社会进步,实现计划生育可持续发展。第四条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必须在党和国家现行政策、法律、法规规范围内,在街道党工委领导工作下进行。第五条居委会计划生育专干原则上由居委会委员担任,并依据_居民委员会_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由居民直接选举产生。第二章居民委员会的任务和

6、权利第六条居民委员会负责本年度人口计划安排,并及时公布。第七条居民委员会负责定期_育龄妇女开展“三查”,并提供必要的服务。第八条居民委员会负责_全体居民进行计划生育有关政策法规、科学知识的学习和宣传活动。第九条居民委员会为区计生协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第十条居民委员会负责为本社区计划生育工作有关活动提供必要经费。第十一条居民委员会有权对违反本章程的居民,依据本章程的规定作出处罚并负责落实。第十二条居民委员会负责每年召开一次居民代表大会,将认为有必要交居民公决的问题提交居民代表大会裁定。第十三条社区计划生育协会应当积极参与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在计划生育居民自治中发挥骨干作用。第三章居民的权利和义务

7、第十四条居民在符合_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时,有权向居民委员会提出要求生育的申请报告。第十五条居民有权就人口生育计划的安排向居民委员会提出咨询,居民委员会必须作出负责的答复。第十六条居民有权越级_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弄虚作假、违法乱纪行为。第十七条居民有权政策内怀孕和动员政策外怀孕的夫妇落实节育手术。第十八条居民有权申请加入计划生育协会,并有参与其活动的权利。第十九条居民自觉实行晚婚晚育,依法计划生育,不早婚早育、违法生育和非法养收。第二十条居民政策内怀孕后,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止妊娠。第二十一条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夫妇在产后_天内自觉接受计生工作人员指导,主动采

8、取避孕节育措施,身体条件适合的夫妇,产后_个月应首选上环避孕。第二十二条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妇,产后_天内自觉采取避孕节育措施,产后_个月首选女性输卵管结扎或男性输精管结扎。第二十三条已婚育龄妇女自觉服从居民委员会安排,按时参加定期“三查”和居委会_的其他有关活动。第二十四条居民外出务工、经商,应主动申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已婚育龄夫妇外出除申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外,还应主动同居民委员会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并严格履行。第二十五条居民做到邻里和睦相处,孝敬老人,教育子女,创建文明幸福家庭。第四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六条居委会每年_一次五好文明家庭评比活动,对五好文明家庭授予荣誉称号。第二十七条政策允许生育二

9、孩的,经本人申请,自愿放弃生育二孩,主动采取绝育措施的夫妇,居委会一次性给予_元奖励。第二十八条建立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特别扶制度。对只生育一个子女,子女死亡、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_周岁的,每年可享受_元或_元的特别扶助金。只有一个未满_周岁的独生子女计划生育家庭,可享受每月_元-_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第二十九条纯居民育龄妇女政策内生育后,落实节育措施费用由社区居委会承担;辖区单位育龄妇女落实节育措施费用由单位自负;已生育子女的夫妇,因本人没有认真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导致意外怀孕的,自觉施行补救手术,手术费用自理。第三十条外出务工、经商的育龄妇女应自觉与居委会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10、,要求每季度寄回一张有效孕检单。第三十一条流动人口流入本地居住,必须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流动人口流入现居住一周内,房屋出租、出售、出借户主或单位应将其入住信息告知社区居委会计生专干;社区居委会计生专干接到告知后应及时上门采集和核实流动人口基本信息,上报街道计生办;街道计生办及时将流入人口基本信息登录到全省龄妇女信息系统。流入人口已婚育龄女在现居住地按规定参加孕检;发生意外妊娠的,应及时落实补救措施。流入人口违约者将按照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三十二条常住已婚育龄妇女在申办生育证时,根据“一孩上环,二孩结扎”的原则(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不能上环、结扎的除外),生育后应落实一项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第三十三条凡违反本章程规定,出现违法生育、非法收养、家庭纠纷、邻里矛盾等情况,除按有关政策法规处罚外,居民委员会可根据情节另行作出相应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章程自居民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第三十五条本章程如因_计划生育政策和_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重大修改,本章程则由居民大会讨论重新修订。第4页共4页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工作计划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