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对外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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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对外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定情形股东对外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定情形 一、虚假出资公司法第28 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 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 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法第30 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 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 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 ;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 担连带责任。股东对外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定情形有哪些二、出资不到位公司法解释二第22 条第2款: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 发

2、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 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三、抽逃出资公司法第35 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 条:被执行人无财 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 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 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四、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公司法第185 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公

3、司法解释二第 11 条:(1)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 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 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 纸上进行公告;(2)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 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 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五、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公司法解释二第 15 条:(1)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 应当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认;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 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 行。(2)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 司、股东或者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 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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