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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付理财合同纠纷-关于托付理财纠纷案件的调查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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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付理财合同纠纷|关于托付理财纠纷案件的调查报告 托付理财纠纷案件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案件,在审判实践中还存在着许多没有完全解决的问题依据上级法院的支配,我们近期对泰安市两级法院审理托付理财纠纷案件的状况进行了专项调研我们实行走访、统计、研讨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专题调研,走访了驻泰三大证券公司,召开了有资深律师、证券界人士参与的座谈会,取得了大量的第一手材料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本调查报告 一、基本状况及特点 (一)我市两级法院受理托付理财纠纷案件的基本状况 截至2023年3月,我市两级法院共计受理托付理财类案件6件,其中,托付买卖股票纠纷1件,因托付理财合同而引发的财产关系损害赔偿纠纷2件,一般托付合同纠纷2件,信托合同纠纷1件在这6件案件当中,已经审结的2件,正在审理的4件 (二)托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及问题 通过调研,发觉我市托付理财纠纷案件总体上呈现以下特点: 1、案件的数量较少但标的较大从案件总量上看,与全省其他地市相比,我市两级法院受理的托付理财纠纷案件数量较少,但是,该类案件总标的达到1.65亿元 2、案件多发期在2023年之后在6件托付理财纠纷中,只有泰山区人民法院受理的1件托付买卖股票纠纷系发生于2023年,其余案件均发生于2023年之后,这是由于股市长期低迷,在2023年前后发生的一些托付理财合同中商定的收益无法兑现,导致当事人发生纠纷,从而成讼。

3、案由较多,不统一现在托付理财纠纷并没有统一的类案由,我市法院受理的此类案件,在确定案由时也不统一,如有的定成托付买卖股票纠纷,有的定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有的定成信托纠纷,还有的定为一般托付合同纠纷 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1、托付理财纠纷的概念不够统一规范,比较模糊这直接影响了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受理与审判;2、审判托付理财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不足,判决缺少统一尺度由于实践中对托付理财合同的性质仍存在较大争议,加之托付理财合同与合同法规定的出名合同均不甚相符,在现行法律法规中很少能找到适用于此类合同纠纷的法条,加大了案件的审理难度 二、关于托付理财的概念 托付理财的概念,在实践中比较模糊,不够清楚而由于托付理财现象比较复杂,因此对概念的界定,实际上打算着法院受理托付理财纠纷案件的范围因此,托付理财的概念是我们首先需要予以明确的 有人提出将托付理财定义为客户将其资金交付给管理人并由后者将该资金投资于证券、期货等交易市场或者以其他金融形式进行管理,所获利益由双方根据商定进行安排或者由管理人收取管理费的活动这里强调金融性质明显是从托付投资的对象及管理方式而言,而非指托付投资的主体,并排解了非金融性的经贸、实业投资及其托付管理。

所以,这一概念没有涉及现实中大量存在的将国债、股票或期货合约等作为合同标的的状况,因此有些偏颇 还有观点认为,托付理财是托付人与受托人商定,由托付人将其全部或募集的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交由受托人掌管,并由受托人在证券、期货等金融市场从事营利性投资经营活动,以猎取经济利益的行为托付理财活动必需在证券或期货经营机构开设资金账户,通过证券或期货经营机构方可进行这一概念基本上揭示了托付理财的实质,但却忽视了现实当中存在的以实物资产作为理财对象的状况 我们认为,托付理财,实质上是一种投资托付管理或资产托付管理的行为严格地说,“托付理财”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而只是金融业界的习惯用语作为一个商定俗成的用语,它包含了现实生活中各种各样的托付理财现象 托付理财合同有广狭二义广义的托付理财合同泛指托付人将其拥有全部权或者处分权的金融资产和非金融资产(如不动产)托付给受托人从事投资管理活动的合同;而狭义的托付理财合同仅指托付人将其拥有全部权或者处分权的金融资产(如货币、票据等)托付给受托人从事投资管理活动的合同以受托资产的种类为标准,托付理财可分为金融性资产的托付理财和非金融性资产的托付理财。

金融性托付理财合同纠纷,是指因托付人和受托人商定,托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托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证券、期货等金融市场上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组合投资、管理活动所引发的合同纠纷我们所说的托付理财纠纷,就是指的此类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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