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建筑消防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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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防火设计基本原则一、本文所指的医院建筑,均为与医疗相关的建筑,医疗建筑中附属 的办公室等辅助功能场所,不影响医疗建筑的定性。二、医院建筑中,独立的办公楼、宿舍建筑等,不属于医疗建筑,应 按相应功能的防火规范及技术标准执行。三、医疗建筑中附属的办公室等辅助功能场所,不影响医疗建筑的定 性。四、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属于人员密集场所。(3.3)五、150张床位及以上的养老院、医院的门诊楼和住院楼属于重要公 共建筑(B.0.1)六、医疗建筑属于公共建筑,其中高层医疗建筑属于一类高层民用建筑。(5.1.1)七、主要规范索引:1.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1039-20142.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

2、技术规范GB50333-20133.精神专科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1058-20144.传染病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0849-20145.综合 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2008第二章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及防火分隔措施一、医院建筑的防火分区应结合建筑布局和功能分区划分。(5.24.2)二、医院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5.24.1),不同耐火等级的医 疗建筑,允许的建筑高度、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依建规 5.3.1执行。注: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可以设置在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 平面布置有严格要求(附后)。三、高层建筑内的门诊大厅,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 并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

3、装修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 积应为 4000 m2o(5.24.2)四、医院建筑内的手术部,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烧 或难燃烧材料装修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应为 4000 mo(5.24.2)五、防火分区的面积除应按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建筑高度确定外,病 房部分每层防火分区内,尚应根据面积大小和疏散路线进行再分隔。 同层有2个及2个以上护理单元时,通向公共走道的单元入口处应设 乙级防火门。(5.24.2)六、洁净手术部宜划分为单独的防火分区。当与其他部门处于同一防 火分区时,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烟分隔措施,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 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

4、部位隔开;除直接通向敞开式外走廊或直 接对外的门外,与非洁净区域相连通的门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乙级 的防火门,或在相连通的开口部位应采取其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12.0.2)七、当洁净手术部内每层或一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2000卅时, 宜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分隔成不同的单元,相邻单 元连通处应采用常开甲级防火门,不得采用卷帘。(12.0.3)八、医院和疗养院的病房楼内相邻护理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 于2.00h的防火隔墙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设置在走 道上的防火门应采用常开防火门。(545)九、防火分区内的病房、产房、手术部、精密贵重医疗设备用房等, 均

5、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与其他部分隔开。(5.24.2)十、医疗建筑内的手术室或手术部、产房、重症监护室、贵重精密医 疗装备用房、储藏间、实验室、胶片室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墙上必须设 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6.2.2)十一、与手术室、辅助用房等相连通的吊顶技术夹层部位应采取防火 防烟措施,分隔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12.0.5)十二、设置分子筛制氧机组制氧站,应符合下列要求:(1028)1、制氧站宜独立设置或设置在建筑物屋顶;2、氧气汇流排间与机器间的隔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h,氧气汇流

6、排间与机器间之间的联络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3、氧气储罐与机器间的隔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h,氧气储罐与机 器间之间的联络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第三章平面布置要求一、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545)注:人防工程中的医院病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层,可以设置 在地下一层,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应大于10m。(3.1.4)二、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 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 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 布置在首层。(5.4.5)三、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属于人员密集

7、场所,不应布置在柴油发电 机房、燃油或燃气锅炉房、油浸变压器室、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 和多油开关室等的上一层、下一层,也不应贴邻。(5412、5413)四、病房楼内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罐。(8.6.1)第四章安全疏散一、疏散楼梯间的设置形式:1、多层医疗建筑的疏散楼梯,除与敞开式外廊直接相连的楼梯间可 采用敞开楼梯间外,其他均应采用封闭楼梯间。(5.5.13)2、高层医疗建筑的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5.5.12)二、房间疏散门及安全出口的设置要求:1、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房间,当建筑面积不大于 75m2时,可设置1个疏散门。(5.5.15)2、其他情况下的房间疏散门数量,

8、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5.5.15)3、当洁净手术室设置的自动感应门停电后能手动开启时,可作为疏 散门。(12.0.6)4、医疗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 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5.5.8)5、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的单层医疗建筑,或位 于多层公共建筑首层的医疗建筑,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 楼梯。(5.5.8)6、护理单元安全出口应符合下列要求:(5.24.3)1)每个护理单元应有2个不同方向的安全出口;2)尽端式护理单元,或自成一区的治疗用房,其最远一个房间门至 外部安全出口的距离和房间内最远一点到房门的距离,均未

9、超过建筑 设计防火规范规定时,可设1个安全出口。7、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安全出口、疏散 门,或设有门禁系统的,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 易于从内部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紧急出口”标识和使用提示。 详见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 8.1.8O三、安全疏散距离:1、医疗建筑房间内任一点至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 不应大于建规5.5.17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 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2、医疗建筑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建规5.5.17的规定。3、下表供参考,具体要求详见建规5.5.17:表

10、 5* 5, 17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j位于两个安全出口名称之间的疏散门、二级三级四级医疗建筑单蛰多层353025高层病房部分24其他部分304、医院及医疗建筑的其他安全疏散要求,均参照公共建筑的要求执 行。五、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要求:医疗建筑的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 宽度计算,依建规5.5.21有关公共建筑的要求确定。经上述计算所得的各自总净宽度,尚应符合以下要求:1、疏散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 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2、高层医疗建筑内楼梯间的首层疏散门、首层疏散外门、疏散走道 和疏散楼梯

11、的最小净宽度(m),尚应符合建规表5.5.18的规定。表5. 5. 18高层公共建筑内楼梯间的首层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最小烹建筑类别楼梯间的首层疏散门.首层疏散外门单面布房高层医疗建筑1.301. 403、医院的门诊大厅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40m, 且紧靠门口内外各1.40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室外疏散通道的净 宽度不应小于3.00m,并应直接通向宽敞地带。(5.5.19) 第五章避难层和避难间 医疗建筑属于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 难层(间),具体设置要求详见建规5.5.23。除此之外,以下情 况应设置避难间:1、高层病房楼应在二层及以上的病房

12、楼层和洁净手术部设置避难间, 具体设置要求详见建规5.5.24。2、当洁净手术部所在楼层高度大于24m时,每个防火分区内应设置 一间避难间。(12.0.4)第六章消防电梯医疗建筑属于公共建筑,应依建规7.3要求设置消防电梯。对于医院建筑等类似功能的建筑,消防电梯轿厢内的净面积尚需考虑 病人、残障人员等的救援以及方便对外联络的需要。第七章消防设施一、室内消火栓系统:1、体积大于5000m3的单多层医疗建筑和高层医疗建筑,应设置室内 消火栓系统;(821)2、医院门诊楼和病房楼属于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应设置消防软管 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824)3、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2股水柱同时到达任何位置,消火

13、栓宜布置 在楼梯口附近。(6.7.1)4、手术部的消火栓宜设置在清洁区域的楼梯口附近或走廊。必须设 置在洁净区域时,应满足洁净区域的卫生要求。(6.7.1)5、护士站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6.7.1)6、当洁净手术部需设置消火栓系统时,洁净手术室不应设置室内消 火栓,但设置在手术室外的消火栓应能保证2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 到达手术室内的任何部位。(12.0.8)7、当洁净手术部不需设置室内消火栓时,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等灭 火设施。(12.0.8)二、自动灭火系统:1、单、多层医疗建筑中,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 大于3000m2的病房楼、门诊楼和手术部等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

14、 统。(8.3.4)2、高层医疗建筑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8.3.3)3、以上情况,除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宜 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4、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建筑物内除与水发生剧烈反应或不宜用水扑救的场所外,均应根 据其发生火灾所造成的危险程度,及其扑救难度等实际情况设置洒水 喷头;(6.7.2)2)手术部洁净和清洁走廊宜采用隐蔽型喷头。(6.7.2)3)病房应采用快速反应喷头;(6.7.2)4)医院、疗养院的治疗区域,宜采用快速响应洒水喷头。(6.1.7)5)当采用快速响应洒水喷头时,系统应为湿式系统。(6.1.7)5、医院的贵重设备用房、病案室

15、和信息中心(网络)机房,应设置气体 灭火装置。(6.7.3)6、血液病房、手术室和有创检查的设备机房,不应设置自动灭火系 统。(6.7.4)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医疗建筑属于公共建筑,应按建规8.4.1有关公共建筑的要求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841)2、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疗养院的 病房楼,不少于200床位的医院门诊楼、病房楼和手术部等,应设置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841)3、洁净手术部的设备层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2.0.9)4、设置机械排烟、防烟系统、雨淋或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固 定消防水炮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需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动 作的场所或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841)四、防烟排烟系统:1、医疗建筑属于公共建筑,应按建规8.5有关公共建筑的要求设 置防烟和排烟设施,具体设置要求应依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执行。2、洁净手术部应对无窗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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