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合作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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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合作协议书_、_和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共同投资成立_(以下简称公司)事宜,订立本合同。第二章股东各方第一条本本合同的的各方为为:甲方:_,身身份证:_,住址址:_ _ _ 乙方:_,身身份证:_,住址址:_丙方:_,身身份证:_,住址址:_第三章公公司名称称及性质质第二条公公司名称称为:_。第三条公公司住所所为:_。第四条公公司的法法定代表表人为:_。第五条公公司是依依照公公司法和和其他有有关规定定成立的的有限责责任公司司。甲乙乙丙三方方以各自自认缴的的出资额额为限对对公司的的债权债债务承担担责任

2、。各各方按其其出资比比例分享享利润,分分担风险险及亏损损。第四章投投资总额额及注册册资本第六条公公司注册册资本为为人民币币_整(RRMB_)。第七条各各方的出出资额和和出资方方式如下下:甲方方:_;乙乙方:_;丙方:_。第五章经经营宗旨旨和范围围第八条公公司的经经营宗旨旨:_。 第九条公公司经营营范围是是:_。 第六章股股东和股股东会第一节股股东第十条各各方按照照本合同同第六条条规定缴缴纳出资资后,即即成为公公司股东东。公司司股东按按其所持持有股份份的份额额享有权权利,承承担义务务。第十一条公司股股东享有有下列权权利:(一)依照照其所持持有的股股份份额额获得股股利和其其他形式式利益分分配;(二

3、)参加加或者推推选代表表参加股股东会及及董事会会并享有有表决权权;(三)依照照其所持持有的股股份份额额行使表表决权;(四)对公公司的经经营行为为进行监监督,提提出建议议或者质质询;(五)依照照法律、行行政法规规及公司司合同的的规定转转让所持持有的股股份;(六)依照照法律、公公司合同同的规定定获得有有关信息息;(七)公司司终止或或者清算算时,按按其所持持有的股股份份额额参加公公司剩余余财产的的分配;(八)法律律、行政政法规及及公司合合同所赋赋予的其其他权利利。第十二条公司股股东承担担下列义义务:(一)遵守守公司合合同;(二)依其其所认购购的股份份和入股股方式缴缴纳股金金;(三)除法法律、法法规规

4、定定的情形形外,不不得退股股;(四)法律律、行政政法规及及公司合合同规定定应当承承担的其其他义务务。第十三条股东之之间可以以相互转转让其全全部出资资或者部部分出资资,股东东向股东东以外的的人转让让其出资资时,必必须经过过全体股股东过半半数同意意,不同同意转让让的股东东应当购购买该转转让的出出资,如如不购买买该转让让的出资资,视为为同意转转让。经经股东同同意转让让出资,在在同等条条件下,其其他股东东对该出出资有优优先购买买权。第十四条公司的的股东在在行使表表决权时时,不得得作出有有损于公公司和其其他股东东合法权权益的决决定。第二节股股东会第十五条股东会会由全体体股东组组成,股股东会是是公司的的最

5、高权权力机构构。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行使下下列职权权:(一)决定定公司的的经营方方针和投投资计划划;(二)选举举和更换换董事,决决定有关关董事的的报酬事事项;(三)选举举和更换换由股东东代表出出任的监监事,决决定有关关监事的的报酬事事项;(四)审议议批准董董事会或或执行董董事的报报告;(五)审议议批准监监事会或或监事的的报告;(六)审议议批准公公司的年年度财务务预算方方案、决决算方案案;(七)审议议批准公公司的利利润分配配方案和和弥补亏亏损方案案;(八)对公公司增加加或者减减少注册册资本作作出决议议;(九)对发发行公司司债券作作出决议议;(十)对股股东向股股东以外外的人转转让出资资作出决决议;(十

6、一)对对公司合合并、分分立、变变更形式式、解散散和清算算等事项项作出决决议;(十二)修修改公司司合同;(十三)其其他重要要事项。第十七条股东会会的决议议须经代代表二分分之一以以上表决决权的股股东通过过。但有有关公司司增加或或减少注注册资本本、分立立、合并并、解散散或者变变更公司司形式及及修改公公司合同同的决议议必须经经代表三三分之二二以上表表决权的的股东通通过。第十八条股东会会会议由由股东按按照出资资比例行行使表决决权。第十九条股东会会会议每每年召开开-次。代代表四分分之一以以上表决决权的股股东,三三分之一一以上董董事或者者监事可可以提议议召开临临时会议议。股东东会会议议由董事事会召集集,董事

7、事长主持持,董事事长因特特殊原因因不能履履行职务务时,由由董事长长指定其其他董事事主持。第二十条召开股股东会会会议,应应当于会会议召开开十日以以前通知知全体股股东。股东会应当当对所议议事项的的决定作作成会议议记录,出出席会议议的股东东应当在在会议记记录上签签名。第七章董董事和董董事会第一节董董事第二十一条条公司司董事为为自然人人。第二十二条条公公司法第第57条条、第558条规规定的人人员不得得担任公公司的董董事。第二十三条条董事事由股东东会推选选或更换换,任期期三年。董董事任期期届满,可可连选连连任。董董事在任任期届满满前,股股东会不不得无故故解除其其职务。第二十四条条董事事应当遵遵守法律律、

8、法规规和公司司合同的的规定,忠忠实履行行职责,维维护公司司利益。董董事应承承担以下下义务:(一)在其其职责范范围内行行使权利利,不得得越权;(二)非经经公司合合同规定定或者董董事会批批准,不不得同公公司订立立合同或或者进行行交易;(三)不得得直接或或间接参参与与公公司业务务属同一一或类似似性质的的商业行行为,或或从事损损害公司司利益的的活动;(四)不得得利用职职权收受受贿赂或或取得其其他非法法收入,不不得侵占占公司财财产;(五)不得得挪用公公司资金金,或擅擅自将公公司资金金拆借给给其他机机构;(六)未经经股东会会批准,不不得接受受与公司司交易有有关的佣佣金;(七)不得得将公司司资产以以其个人人

9、或其他他个人名名义开立立帐户储储存;(八)不得得以公司司资产为为公司的的股东或或其他个个人的债债务提供供担保;(九)未经经股东会会同意,不不得泄露露公司秘秘密。第二十五条条未经经公司合合同规定定或者董董事会的的合法授授权,任任何董事事不得以以个人名名义代表表公司或或者董事事会行事事。第二十六条条董事事连续两两次未能能亲自出出席,也也不委托托其他董董事出席席董事会会会议,视视为不能能履行职职责,董董事会应应当建议议股东会会予以撤撤换。第二十七条条董事事可以在在任期届届满以前前提出辞辞职。董董事辞职职应当向向董事会会提交书书面辞职职报告。第二十八条条如因因董事的的辞职导导致公司司董事会会低于法法定

10、最低低人数时时,该董董事的辞辞职报告告应当在在下任董董事填补补因其辞辞职产生生的缺额额后方能能生效。余任董事会会应当尽尽快召集集临时股股东会,选选举董事事填补因因董事辞辞职产生生的空缺缺。在股股东会未未就董事事选举作作出决议议以前,该该提出辞辞职的董董事以及及余任董董事会的的职权应应当受到到合理的的限制。第二十九条条董事事提出辞辞职或者者任期届届满,其其对公司司和股东东负有的的义务在在其辞职职报告尚尚未生效效或者生生效后的的合理期期间内,以以及任期期结束后后的合理理期间并并不当然然解除,其其对公司司商业秘秘密保密密的义务务在其任任职结束束后仍然然有效,直直至该秘秘密成为为公开信信息。其其他义务

11、务的持续续期间应应当根据据公平的的原则决决定,视视事件发发生与离离任之间间时间的的长短,以以及与公公司的关关系在何何种情况况和条件件下结束束而定。第三十条任职尚尚未结束束的董事事,对因因其擅自自离职给给公司造造成的损损失,应应当承担担赔偿责责任。第三十一条条公司司不以任任何形式式为董事事纳税。第三十二条条本节节有关董董事义务务的规定定,适用用于公司司监事、总总经理和和其他高高级管理理人员。第二节董董事会第三十三条条公司司设董事事会,对对股东负负责。董董事会由由七名董董事组成成。第三十四条条董事事会对股股东会负负责,行行使下列列职权:(一)负责责召集股股东会,并并向股东东会报告告工作;(二)执行

12、行股东会会的决议议;(三)决定定公司的的经营计计划和投投资方案案;(四)制订订公司的的年度财财务预算算方案、决决算方案案;(五)制订订公司的的利润分分配方案案和弥补补亏损方方案;(六)制订订公司增增加或者者减少注注册资本本的方案案;(七)拟订订公司合合并、分分立、变变更公司司形式、解解散的方方案;(八)决定定公司内内部管理理机构的的设置;(九)聘任任或者解解聘公司司总经理理,根据据总经理理的提名名,聘任任或者解解聘公司司副总经经理、财财务负责责人,并并决定其其报酬事事项;(十)制定定公司的的基本管管理制度度;(十一)制制定修改改公司合合同方案案;(十二)股股东会授授予的其其他职权权。第三十五条

13、条董事事会应当当聘请经经验丰富富的,在在高新技技术领域域内有造造诣的技技术专家家及其他他管理专专家组成成专家委委员会,辅辅助董事事会进行行对管理理层递交交投资项目目的决策策。公司司董事会会可以自自行决定定以不超超过公司司总资产产80的资金金进行投资资,但应应严格遵遵守法律律、法规规的规定定。第三十六条条董事事会设董董事长一一名,以以全体董董事的过过半数产产生或决决定罢免免。第三十七条条董事事长行使使下列职职权:(一)召集集和主持持董事会会会议;(二)督促促、检查查董事会会决议的的执行;(三)签署署董事会会重要文文件和其其他由公公司法定定代表人人签署的的其他文文件;(四)行使使法定代代表人的的职

14、权;(五)在发发生特大大自然灾灾害等不不可抗力力的紧急急情况下下,对公公司事务务行使符符合法律律规定和和公司利利益的特特别处理理权,并并在事后后向公司司董事会会报告;(六)董事事会授予予的其他他职权。第三十八条条董事事长不能能履行职职权时,董董事长应应当指定定其他董董事代行行其职权权。第三十九条条董事事会每年年至少召召开两次次会议,由由董事长长召集,于于会议召召开十日日以前书书面通知知全体董董事。第四十条有下列列情况之之一的,董董事长应应在七个个工作日日内召集集临时董董事会会会议:(一)董事事长认为为必要时时;(二)三分分之一以以上董事事联名提提议时;(三)监事事会或监监事提议议时;(四)总经经理提议议时。第四十一条条董事事会召开开临时董董事会会会议应于于会议召召开三日日以前书书面通知知全体董董事。如有本章第第四十三三条第(二二)、(三三)、(四四)规定定的情形形,董事事长不能能履行职职责时,应应当指定定一名董董事代其其召集临临时董事事会会议议;董事事长无故故不履行行职责,亦亦未指定定具体人人员代其其行使职职责的,可可由二分分之一以以上的董董事共同同推举一一名董事事负责召召集会议议。第四十二条条董事事会会议议通知包包括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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