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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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陕西华电榆横煤化工有限公司可可盖煤矿工程建设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全面保护和改善陕西华电榆横煤化工有限公司可可盖煤矿(以下简称可可盖煤矿)矿井工程建设项目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防止污染和其它公害,根据国家工程建设“三同时”要求,对环境保护要全方位控制,全过程强化环保意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1994年11月22日)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三同时”管理办法(中国华电科制20

2、101120号)、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国华电科制2011110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项目具体情况。第三条本办法规定了可可盖煤矿工程建设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的管理内容、职责与要求、检查与考核。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的部门为综合科,负责基建期间的该项管理工作。第四条 本办法适应于可可盖煤矿基建期间的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管理;本矿各部门及参建单位,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 成立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作领导小组,矿长任组长,副矿长、总工程师任副组长,各副总工程师、工程科科长、安监科科长、综合科科长、监理总工程师、参建单位负责人任组员。第六条 领导小组职责1.贯彻执行国

3、家、地方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并依据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环境保护管理制度。2.编制煤矿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计划并采取行之有效的保护与治理措施。筹集安排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资金,应遵照“统筹安排,治理重点,收效明显”的原则,优先保证重点项目。3.每季度召开研究和决策矿重大环境问题的会议。4.与当地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联系,组织实施上级下达的环境污染治理项目和环境保护科研项目。5.负责可可盖煤矿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和环保“三同时”工作。6.负责环境保护技术监督、环境监测和环保统计工作。7.处理工程建设中的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和污染纠纷,并及时向上级报告情况。8.落实工程建设中环

4、境保护科技创新的组织实施,环保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第七条 综合科职责1.宣传贯彻国家环保,组织制定本单位环保规章,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2.做好环保统计工作,建立统计台账,管好技术档案。3.推广环保先进经验,交流环保情况信息。4.有计划地培训环保人员,不断提高业务水平。第八条 施工单位职责1.严格执行施工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管理的要求。2.对所承担工作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因素进行识别。3.对所承担施工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负责。4.对所承担环保工程的安全、质量、进度负责。第三章 管理规定第九条 施工现场要求1.参建单位在所给定的场地内建造临时建筑(如工棚、货场、住宅和办公室)时,要符合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方

5、面的要求。参建单位不得在给定的场地外私建、乱建临时建筑和设施,或堆放设备、材料,更不允许占有道路、绿地作为施工场地,必要时,需经环保办公室或环保管委会批准。2.参建单位对其所占用的施工场地范围内的防火、防洪管路和排水系统的畅通以及保持良好的施工环境负责。对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及各种污水排放都要妥善处理,不得随意乱堆、扔、放、排。3.参建单位必须保持分管范围内道路设施完整,路面清洁,确保道路无扬尘、排水沟畅通;施工道路有尘土时,应进行洒水润湿。4.按土方平衡施工原则在厂区内取弃土,不得随意取弃土,更不得以商品转卖其他单位。取弃土必选严格按规定的地点和路线进行,施工机具和车辆要严格管理,不得产生大量

6、扬尘和抛洒路面,不得乱堆弃土,堵塞道路和排水系统。5.工程建设中严格遵守地方政府关于施工噪声的规定,热力系统管道吹管时,必须得到地方政府环保部门的允许,必要时需在当地媒体进行公告,以便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影响。6.施工单位所承担的工程项目施工完毕并经验收后,应立即撤离施工现场,其所建临时建筑和各项设施应在两个月内拆除或由项目管理办公室按规定合理调配给其他施工单位使用,不得借故拖延或私自处理。第十条 建筑生活废料管理要求1.施工现场应保持清洁,每天工作结束时要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做到文明施工。2.在工地现场要分别设置生产、生活垃圾集中堆放场,定期或不定期地运至规定的垃圾处理场。3.对

7、影响环境保护的因素,要设专人管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包括:油漆容器、废机油、油污废弃物、污水排放、吹管噪声的影响、资源能源的浪费、一般固体废弃物、废硅酸铝制品、废岩棉制品、燃油机械及机动车废气的排放、射线的泄漏、危险品的泄漏、易燃易爆物、石棉制品等。4.垃圾外运时,运输车辆密封良好,保证道路的清洁卫生。5.自觉接受地方政府及其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国家规定的监督检查项目,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政府部门报验并做好受检准备。第十一条 生活区管理要求1.参建单位在所给定的地点内建造生活区(住宅、办公区)时,包括位置、外形、建筑标准、管线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专项报请业主单位批准后方可施工。2

8、.参建单位不得在其给定的场地外私建、乱建临时建筑和设施,或堆放设备、材料,更不允许占用道路、损坏绿地等。3.参建单位对其所占场地内的消防管路、防洪和排水系统的畅通以及保持良好的生活环境负责。对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及各种污水排放都要妥善处理,不得随意乱放乱排。4.煤矿负责管理施工总平面。各参建的单位对有关生活场地的使用、临时设施的建设、现场道路及各种力能供应管线的布置,防火、防洪、排水等措施的实施,必须接受环保办公室的监督和管理。5.工程建设需停汽、停水时,应事先提前两天通知各参建单位,以便做好施工、生活安排。意外发生断水、断汽、断电事件时,各参建单位要积极配合,服从业煤矿的统一指挥,采取积极措施

9、,在短期内予以恢复。6.按规定设置消防水系统,在生活变压器等重点防火部位要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同时保持与地方消防部门联系。7.公共厕所指定专人清理,夏季定期喷洒防蝇、灭蝇药物,避免其污染环境,传播疾病。8.生活污水要排入污水系统,防止污染水体和环境。9.施工单位在生活区要设立职工医院或医务室,配备一定数量的医生、护理人员,配备必要的医疗急救设施和常备药品,并根据现场情况采取预防措施,杜绝流行性传染疾病发作。第十二条 矿井水、生活污水的处理及利用1.矿井水、生活污水经过专门的处理系统处理后,要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井下排水经混凝沉淀、机械加速澄清、过滤、消毒工艺处理后,一部分复用于选煤厂补充

10、用水、灌浆用水;一部分再经过自清洗过滤器、超滤、反渗透及消毒后用于场地消防用水、井下消防洒水;生活污水经SBR及混凝、沉淀、过滤工艺深度处理后,全部复用于工业场地绿化、道路浇洒及部分选煤厂生产补充用水。2. 为保证现有的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使生活污水和矿井水得到净化处理、重新利用或达标排放,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向水体倾倒油类、酸液、碱液或其他有毒废液,禁止向水体倾倒工业废渣、生活垃圾或其他废弃物。第十三条 固体废弃物的处理1.固体废弃物可分为有毒、可回收利用、不可回收利用、办公用品垃圾四类,各单位要对固体废弃物分类、存放及处置,并进行标识。2.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办公垃圾、职工单身宿舍生活垃圾、医疗

11、垃圾的分类、存放和处置。对有毒的废弃物如包装袋、包装箱、玻璃瓶以及其他容器,应分别存放,明确标识,防止二次污染。废弃物应指定存放地点,并配备相应防雨、防泄漏等设施。办公垃圾和生活垃圾应分别存放和处置。3.各单位要制定清除废弃物规定,落实具体清理人员和时间间隔。运输废弃物时,应确保不散撒、不混放、不泄漏,在运输中一旦发生散撒泄漏,必须立即进行清理。4.对可回收利用的废弃物应根据情况及时回收利用,对不可回收利用的废弃物应尽量减少产生量,对产生的废弃物应尽量采取无害化处置。各单位后勤部门应做好废弃物处理记录,包括废弃物的种类、数量、清理日期、清理人等。第十四条 粉尘及污染防治1.井下防治(1)为确保

12、井下空气新鲜,通风区队按照月度配风计划,负责供风地点的风速、风量测量和设施安设;(2)通区队按照矿井月度作业计划和井下分工,安装维修井下供水管路、维修设施,各施工单位按规定使用,采煤工作面及回风巷100m范围内,由采煤队按进行除尘;掘进工作面所有范围内,由掘进队按开展防尘工作;(3)通风区队对全负压供风巷道按巷道冲刷进行除尘;按质量要求,负责井下地点的粉尘取样和测尘工作,并做好记录;(4)通防区队、科及有关单位负责人负责现场工作的监督检查,出现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或巷道有粉尘积聚现象等情况时,要立即停产整改。2.地面防治(1)各单位要对地面及道路扬尘和灰渣扬尘的治理划分责任区,明确治理责任和目标;

13、(2)严格控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要经过净化处理,不得在露天焚烧生活垃圾;(3)对水泥库水泥粉尘要采取治理,在运输、装卸过程中要采取密闭、覆盖、喷淋等防护,对从事此工种的工人要给予相应的劳动保护;(4)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特殊情况下确需焚烧的,需报请有关部门批准;(5)各单位要制定绿化规划,逐步扩大绿化面积,净化空气,减少污染。与外委施工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应由施工单位负责对施工造成的大气污染实施治理的条款。第十五条 噪声污染防治1.矿区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的工业噪声,主要来源为:矿井主机、空压机、选煤设

14、备等。2.各单位应对产生噪声源的设施、设备采取合理安排布局,加强设备润滑和维护保养等有效,并制定和执行相应作业指导书和设备检查规范,以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3.矿界噪声监测:夜间不大于55dB(A),白天不大于65dB(A),各单位要根据测点分布情况,组织实施厂界噪声的监测和测量,并对监测结果进行记录,交流、保管。当监测结果超过时,综合科要在两日内以通知单的形式传达到责任单位4.对于新用设备的选型及更新设备选型方面,设备使用单位要选用噪声低,减振效果好的设备。5.产生噪声源的单位要对产生噪声设备采取降噪措施 。6.噪声污染防治设备、设施的使用单位要对设备、设施加强维护保养,确保正常运行

15、。7.各单位要对推进清洁生产工作加强领导,保证清洁生产工作顺利开展。第十六条 放射源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防护条例制定放射源防护机构及三级防护责任制,并按严格执行。2.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放射源的申请许可证,对放射源定期监测,对维护使用人员作定期体检,以保证使用输出器及工作人员的和健康。3.放射源输出器安装拆卸、转移、维修、测试由生产部及分管技术人员进行,专业人员协同进行,其他人员不得任意进行。4.射源输出器使用场所必须设置防护设施,其入口必须设置放射性标志,以防他人随意接近。5.定期检查放射源壳体上的闭塞块(开关)性能,保证闭塞块手柄转动灵活,使放射源输出器处于完好状态。6.放射源操作和维修人员必须经过防护知识培训,掌握放射防护技能,正确使用、维护放射源输出器。7.放射源输出器周围不得有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使用地点必须采用有效的防火、防泄漏的防护措施。8.放射源输出器壳体的封闭性能每隔三年进行一次检测,并建立监测记录存档。9.放射源的封闭损坏或失效时要禁止使用。射线源部件损坏时,要在射线源周围规定直径范围内,设置警告标志禁止行人进入。10.发生放射时,立即采取防护措施,保护现场,控制影响,并立即报告上级有关部门。11.禁止对放射性物质作抛弃处理。12.放射源要有防盗设施并建立出入登记,保卫部门要加强对放射源的保卫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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