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3A章 船舶及港口管制规例六.doc

上传人:人*** 文档编号:549713257 上传时间:2023-01-12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第313A章 船舶及港口管制规例六.doc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第313A章 船舶及港口管制规例六.doc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第313A章 船舶及港口管制规例六.doc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第313A章 船舶及港口管制规例六.doc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第313A章 船舶及港口管制规例六.doc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第313A章 船舶及港口管制规例六.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第313A章 船舶及港口管制规例六.doc(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第313A章 船舶及港口管制规例六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313A章 船舶及港口管制规例的主要内容。(b)在不损害(a)段的原则下,不论该船只是否正被拖曳,亦不得驶至太接近该段所提述的区域内的任何桥梁,以致危害该桥梁的安全。(3)如在无合理辩解的情况下,第(1)(a)或(2)(a)款被违反,则船只的船长及拖曳船只的拖船或其他船只的船长均属犯罪,可各处罚款$10000及监禁6个月。(4)如在无合理辩解的情况下,第(1)(b)或(2)(b)款被违反,则(a)就并非被拖曳的船只而言,船只的船长即属犯罪;(b)就正被拖曳的船只而言,船只的船长及拖曳船只的拖船或其他船只的船长均属犯罪,可处或可各处(视属何

2、情况而定)罚款$10000及监禁6个月。(5)在不损害第(1)(b)或(2)(b)款的原则下,如有船只涉及碰撞第(1)(a)或(2)(a)款(视属何情况而定)所提述的区域内之任何桥梁,则(a)就并非被拖曳的船只而言,船只的船长及拥有人及拥有人的任何代理人;(b)就正被拖曳的船只而言(i)船只的船长及拥有人及拥有人的任何代理人;及(ii)拖曳船只的拖船或其他船只的船长及拥有人及拥有人的任何代理人,均属犯罪,可各处罚款$50000及监禁6个月。(6)如根据第(5)(a)或(b)款提出对某船长、拥有人或代理人的指控,而他能证明并令裁判官或法庭信纳他在合理情况下并不能防止有关的碰撞,或他或另一人已采取

3、所有合理步骤防止上述碰撞,则他可藉此作为对上述指控的免责辩护。(1993年第309号法律公告)第313A章 第23B条进入限制区域等的附加补充条文(1)除经处长允许外,高度超过附表5第13(a)段所指明的高度的船只,不得进入或通过该附表第13(b)段所指明的东涌大桥区域。(2)除经处长允许外,高度超过附表5第14(a)段所指明的高度的船只,不得进入或通过该附表第14(b)段所指明的汲水门大桥区域。(3)除经处长允许外,高度超过附表5第15(a)段所指明的高度的船只,不得进入或通过该附表第15(b)段所指明的青马大桥区域。(4)如在无合理辩解的情况下,本条被违反,则(a)就并非被拖曳的船只而言,

4、船只的船长即属犯罪;(b)就正被拖曳的船只而言,船只的船长及拖曳船只的拖船或其他船只的船长均属犯罪,可处或可各处(视属何情况而定)第3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5)在不损害第(1)、(2)或(3)款的原则下,如有船只涉及碰撞第(1)、(2)或(3)款(视属何情况而定)所提述的区域内之任何桥梁,则(a)就并非被拖曳的船只而言,船只的船长及拥有人及拥有人的任何代理人;(b)就正被拖曳的船只而言(i)船只的船长及拥有人及拥有人的任何代理人;及(ii)拖曳船只的拖船或其他船只的船长及拥有人及拥有人的任何代理人,均属犯罪,可各处第5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6)如根据第(5)(a)或(b)款提出对某船长、拥有人

5、或代理人的指控,而他能证明并令裁判官或法庭信纳他在合理情况下并不能防止有关的碰撞,或他或另一人已采取所有合理步骤防止上述碰撞,则他可藉此作为对上述指控的免责辩护。(1997年第228号法律公告)第313A章 第24条在昂船洲海军港池附近航行(1)除经海军当局允许外,任何船只不得进入附表5第17段所指明的昂船洲海军港池区域以内或在该区域之内航行。 (2000年第140号法律公告)(2)-(3) (由2000年第140号法律公告废除)(4)如在无合理辩解的情况下,本条被违反,船只的船长即属犯罪,可处罚款$2000。第313A章 第25条上船及装载等(1)除经处长书面允许外,不得在香港水域内让任何人

6、在任何地方上船或下船,任何船只亦不得在香港水域内的任何地方装载或卸下货物,或将货物转运,但在下列地方则除外(a)港口;或(b)专用碇泊处。(2)本条不适用于本条例第IV部适用的船只。(3)如在无合理辩解的情况下,第(1)款被违反,船只的船长即属犯罪,可处罚款$20000及监禁1年。第313A章 第25A条进行海上试航(1)除经处长允许外,任何船只不得在香港水域内进行海上试航。(2)本条不适用于本条例第IV部(已领牌船只)适用的任何船只,但根据本条例第16条发出的指示的标的船只、或经处长或船只航行监察中心的获授权人员(视属何情况而定)以其他方式规定参与船只航行监察服务的任何船只则除外。(3)如在

7、无合理辩解的情况下,第(1)款被违反,船只的拥有人及船长即属犯罪,可各处罚款$10000。(1994年第408号法律公告)第313A章 第26条船舶的人手编配(1)任何船当处于香港水域内时,须于船上时刻载有人数足够而处长认为是既有资格亦有能力执行下述所有职责的船员,而该等职责指在顾及当时的情况后乃属确保该船的安全而合理所需的。(2)如本条被违反,则该船的拥有人及船长均属犯罪,可各处罚款$20000。第313A章 第27条出港证的领取(1)任何船长,如根据本条例第15条须就他的船只领有出港证,而他拟行驶出海,则须在他拟开出之前,向处长申请出港证,并须说明开出时间。(2)处长除非有理由拒绝批出出港

8、证,否则须于收到根据第(1)款提出的申请时批出出港证,并将船的文件交回船长。(3)在根据第(2)款批出出港证之前,如处长有所要求,则船长须告知处长拟作的航程的性质、乘客(如有的话)的人数及船只上所载货物的一般描述,并提供处长所要求的其他资料。(4)如根据第(2)款批出的出港证在批出后72小时内,该船只没有行驶出海,则该出港证即不再有效。 (1991年第302号法律公告)第313A章 第28条领取出港证后没有开出(1)船长如根据第27条在领取出港证后72小时内没有行驶出海,须立即向处长报告不行驶出海的理由,而如处长有所要求,亦须将船的文件存交处长。 (1991年第302号法律公告)(2)任何船长

9、在无合理辩解的情况下违反本条,即属犯罪,可处罚款$5000。第313A章 第29条关于废船的知会(1)凡任何废船预期会到达香港水域,该废船的拥有人或其代理人或船长须于该废船到达前不少于24小时,将上述预期的到达知会处长,或如上述的知会并不切实可行,则须于该废船到达前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早知会处长。(2)除第(5)款另有规定外,任何船如于到达香港水域内之后成为废船,则该船的拥有人或其代理人或船长须将此事知会处长,不得延搁。(3)除第(5)款另有规定外,位于香港水域内的废船的拥有人或其代理人或船长,须于该废船不再是废船之后,将此事知会处长,不得延搁。(4)根据本条须向处长作出的知会,初步须以电话或藉无线电传送或无线电话传送而作出,然后须于上述初步知会作出后24小时内,由拥有人、代理人或船长以书面确认。(5)(a)对于已根据本条例第18(3)条取得允许而进行维修或修理工作者,第(2)款并不适用。(b)对于本条例第18(2)及(3)条不适用的任何废船,第(2)及(3)款并不适用。(6)拥有人、代理人或船长在无合理辩解的情况下违反本条,即属犯罪,可处罚款$5000。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社会民生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