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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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制度一、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村卫生所(室)的基本职责是乡镇卫生院的统一管理下,承担农村居民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为辖区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疗和家庭康复指导服务,急危重病人初级救护、及时转诊、完成卫计部门安排的其他医疗卫生相关服务工作,保障农村居民健康。二、纳入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的村卫生所(室)以“公建院管”为主体,统一机构名称、统一制作机构标识牌匾、统一制发机构印章和工作制度牌。按照村卫生所建设标准,通过新建、改扩建、公共租赁方式解决业务用房,要求布局合理、功能齐全,村卫生所的业务用房由村委会无偿提供,业务用房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实行统一的处方和诊疗日志,做到

2、依法执业、规范服务,要做到“看病有登记,用药有处方、收费有票据、转诊有记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有记录”。要严格遵守诊疗规范和常规,规范抗生素、激素类药物使用,严格输液管理,确保农村居民医疗安全。定期接受业务培训和岗位培训。三、村卫生所(室)工作人员一律由卫生院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聘任制并报市卫计部门备案,进行人员统一管理和调配,实现“乡管村用”,发聘方与应聘方签定聘用协议,原则上一年一聘。受市卫计部门委托,组织实施按季度对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的村卫生所(室)承担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工作进行量化绩效考核评价,考核结果记入个人业务档案并作为年度考核与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的发放

3、依据,对于不符合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村医退出一体化管理队伍;对一年内累计三次绩效考核不称职的,进行解聘。四、村卫生所(室)使用的药品、器械、一次性耗材由卫生院统一采购、调配、发放,同步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制度。卫生院负责指导村卫生所(室)医疗器械、药品的使用和日常监督管理。村卫生所(室)应按照建设标准配备一般诊疗设备和应急设施,加强器械管理,保障器械正常使用,严禁从非法渠道采购销售药品、医疗器械,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医疗废物由卫生院按规定统一集中处置。五、卫生院对村卫生所(室)财务实行统一管理,卫生院要对各村卫生所单独设账,建立财务监督制度,及时公示财务收支情况。诊疗、药品、耗材等业务收入,每季度结算一次收支。村卫生所(室)要自觉接受卫生院及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价格,统一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变更。收费票据按规定从卫生院领购,不得私自购买,要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付有凭证,收费项目规范、票据齐全,不得私自收费,不得瞒报收入。农合报销费用由卫生院按月统一向市医保部门报送结算后下达核拨,严禁虚开单据,骗取套取医保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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