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节税要点之获取资金时间价值.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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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节税要点之获取资金时间价值 不论是哪个税种,均需要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缴纳(或扣缴)税款,纳税人如能够利用合同形式、税收优惠政策等推迟纳税义务发生,则相当于免息获取一笔资金,也属于节税的一种方式.节约的资金用于理财获取收益一般企业,按照对外融资利率10%计算,通过合理安排推迟缴纳税款250万元,一年可以节约利息25万元,相当于取得一笔政府无息贷款.即使无需贷款,企业自己的闲置资金,用于保守的理财产品,年收益率通常都能超过5%,下面是一家上市公司披露的理财收益表(节选)案例1:上市公司2016年4月18号披露的理财收益情况表上市公司2016年4月18号披露的理财收益情况表案例3:巧定土地出让合同

2、,可以节约土地使用税依据财税2006186号文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4号文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据此,合同签订情况将直接影响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巧订土地交付时间可节税,如遇到特殊情况推迟土地交付时间,企业可以考虑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土地交付时间,相应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辽地税函2011225号、琼地税发2015115号)案例2某企业需要购买一块土地,2014年12月31签订土

3、地出让合同,预计该土地可以在2015年6月30日交付,土地面积10000平方米,为广州市一级土地(27元/年*平方米).由于某钉子户问题,该土地推迟到2016年6月30日交付.依据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不同,需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有以下几种情况:情形一: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该企业自2015年1月开始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至土地交付之时,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27*1.5=40.5(万元),如未及时申报缴纳,外加18.25%的税收利息;情形二:合同约定土地交付时间为2015年6月30日该企业自2015年7月开始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至土地交付之时,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27万元,如未及时申报缴纳,外加

4、18.25%的税收利息;情形三:合同约定土地交付时间为2016年6月30日则该企业自2016年7月开始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土地交付之前无需纳税.案例3:合理确定收款时间,可以避免提前纳税江苏地税在实施中等风险应对时发现,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2012年9月与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建筑工程合同,建设某小区一期工程,工程总价款71561598元,合同约定工程竣工并通过验收后3日内支付全部工程款.工程于2014年7月底竣工,2014年8月办理了竣工验收手续.经核查,竣工验收时,A公司已经累计收到B公司支付工程款40093118元,同时开具建筑发票,并按规定申报缴纳了营业税等

5、相关税收,但核查人员发现企业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全额开票纳税,造成少缴营业税及附加.该单位财务负责人认为:A公司在该工程合同竣工时,建设单位总共支付了40093118元工程款,施工单位每收取一笔工程款都是按规定到税务机关开票纳税的,不存在少缴税款的问题,对于合同约定付款但未实际收到的工程款,A公司不应当提前开票纳税.税法分析: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根据上述规定,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如果双方签订合同中明确付款期限的,则以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果合同未约

6、定的,则以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实际经营过程中,建设方是否按合同约定付款、实际付多少工程款不是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前提条件.本案中,A公司和B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竣工通过验收后3日内支付全部工程款(71561598元),根据营业税政策规定在工程竣工通过验收3日后,该工程全部建筑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已发生.因此,本案中,A公司应当补申报缴纳31468480元(71561598元-40093118元)工程款应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分析就上述案例而言,营改增之后,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和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基本一样,操作时需注意以下方面:1、合同约定了付款时间,实际未支付,仍产生纳税义务,如不打算做相关调整,应当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金及附加,避免滞纳金、罚款2、需要明确业主延迟支付导致的税金损失,由业主承担3、必要时,运用工程款延期支付协议书,延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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