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委厅字【2009】34号机构改革理顺部门关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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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理顺部门管理机构与主管部门关系的通知黔委厅字200934号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省军区、省武警总队党委,各人民团体:为明确部门管理机构与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2号)精神,贵州省人民政府设置部门管理机构6个。即:省能源局,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省监狱管理局,由省司法厅管理。省劳动教养管理局,由省司法厅管理。省公务员局,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管理。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由省农业委员会管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由省卫生厅管理。二、部门管理机构是由主管部门管理负责省政府某一方面工作的行政机关,由其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同志对省政府负责。三、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部门管理机构的领导和管理,对部门管理机构工作中涉及行业或系统的发展规划、拟采取的重大改革措施、基础设施建设、重大资产变更、年度工作计划以及全局性的重要工作安排等重大事项实施管理。部门管理机构应自觉服从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管理,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工作。对于涉及本部门的群体性上访、公共突发事件,应及时处置并报告主管部门。四、部门管理机构按照“三定”规定所赋予的职责开展日常工作,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工作可以单独向下级业务部门行文;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也可向有关部门行

3、文或与有关部门联合行文。五、部门管理机构原则上不直接向省委、省政府请示工作。部门管理机构需要请示省委、省政府的事项,应由主管部门向省委、省政府呈文;部门管理机构遇有紧急情况,需直接向省委、省政府请示时,应同时报告主管部门。六、部门管理机构根据其工作职责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草案,由主管部门报省人大常委会或省政府审议。部门管理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务院和省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权责内拟定的属于部门业务范围的指示和命令,由部门管理机构按程序发布,报主管部门备案。七、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按有关规定对部门管理机构发文,通知参加省委、省政府有关会议。国家部委因工作隶属关系直接发给主管部门

4、的、涉及部门管理机构业务或应由部门管理机构办理的文电,主管部门应及时转送部门管理机构。部门管理机构参加国家有关会议后,应将会议精神和内容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八、部门管理机构为副厅级规格,其内设机构为正处级规格。部门管理机构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规定办理。部门管理机构设有党组(党委)的,其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的处级领导职务,由部门管理机构党组(党委)按干部任用程序推荐、考察、任免,其中,正处级领导职务任免前须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副处级领导职务任免后报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干部和人事工作由部门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未设党组(党委)的部门管理机构,其干部和人事工作由主管部门管理。九、设党组(党委)的部门管理机构,其基建、计划、劳资单列,财务实行独立核算。未设党组(党委)的部门管理机构,其机关党务、行政后勤服务工作由主管部门负责。十、部门管理机构的机构、编制、职数单列。十一、设党组(党委)的部门管理机构,其机关党的工作由部门管理机构的机关党组织负责。未设党组(党委)的部门管理机构,其机关党的工作由主管部门的机关党组织管理。十二、部门管理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和机关群团组织的设置和管理,按有关规定和章程执行。鉴于此次机构改革只涉及省政府部门,省委部门管理机构和省政府驻外办事机构仍维持现行管理模式。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9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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