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例3规则(天选打工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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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例注册会计师查帐验证报告规则(试行)第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指导注册会计师编制和出具查帐验证报告,明确编制要求,统一编制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查帐验证报告(简称查帐报告,下同),系指注册会计师完成对会计报表查帐验证之后出具的报告,它用于证明编报单位会计事项的处理和会计报表的反映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和有关协议、合同、章程的要求,以及是否真实地反映了编报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 在未颁布专门规则以前,其他专项查帐报告的编制可参照本规则办理。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会计报表,包括年度会计报表、中期会计报表、

2、清算会计报表、企业合并或分立会计报表,以及与这些会计报表有关的附表、凭证、帐簿、说明和其他资料等。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编报单位,系指负责编制和报送会计报表并且接受注册会计师查帐验证的单位。第二章 般要求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对经过查帐验证的会计报表提出意见时,应当以在查帐验证过程中形成的工作底稿为依据,并对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和有关协议、合同、章程的要求。提出的意见应当公证、客观、实事求是,并且对所出具报告内容的正确性、合法性负责。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编制和出具查帐报告的责任,是指在对会计报表检查验证的过程中,按照委托书要求的范围,执行适当的检查验证程序,遵守规定的职业道德,具有

3、胜任查帐验证的工作能力而言。它不应当代替或减轻编报单位对会计报表的真实性、正确性、合法性所负的责任。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在检查验证会计报表的过程中,应当建议或帮助编报单位改进会计报表的编报工作。对于应当调整的会计帐项目或报表项目,应提请编报单位加以调整。如在注册会计师进行检查验证之前,编报单位已将需要调整的会计报表送出,注册会计师应当将需要调整的主要事项在查帐报告或其附件中予以说明,并附调整后的会计报表。所附调整后的会计报表可以包括资产负债表(或资金平衡表,下同)、利润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和其他附表。 第八条 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后,除专业要求需要说明者外,在查帐报告中不必将编报单位已

4、调整的事项再作说明。如果编报单位由于某种原因未能接受调整建议,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需要调整事项的性质和重要程度,确定是否在查帐报告或其附件中予以反映。第九条 对于会计报表截止日和“查帐报告日”之间发生的影响所有期间财务状况或经营成果的重要事项,除编报单位已经调整者外,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其性质和重要程度,确定是否在查帐报告或其附件中予以说明。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查帐报告,应由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签章后,连同其附件经送委托人,由委托人分送各使用单位。注册会计师对出具的查帐报告独立负责,毋需经任何机关、部门或单位审定。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委托人按照委托时的约定使用查帐报告。如委托人需要

5、引用查帐报告的有关内容,因引用不当或错误引用而造成后果的,应由引用者负责。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遇有委托人对查帐验证的范围实行重大限制时,应当指出这种限制的不合理性;如委托人坚持这种限制,以致影响重要查帐验证程序的实施,或使查帐验证的结果无法证实会计报表反映的真实性、正确性和合法性时,可以拒绝接受委托。第三章 查帐报告的基本类型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查帐验证的结果和编报单位对有关问题的处理情况,编制和出具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四种类型之一的标准查帐报告(或称短文式查帐报告)。本规则的附录分别列示了四种类型查帐报告的举例。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经过查帐验证后,认为编

6、报单位对于会计事项的处理和会计报表的编制符合下述情况时,可以出具表示无保留意见的查帐报告:一、会计事项的处理和会计报表的编制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和有关协议、合同、章程的要求;二、会计报表能够真实地反映编报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三、会计事项的处理和会计报表各项目的分类及编制方法与前期一致;四、不存在重要的未确定事项; 五、注册会计师已完成必要的查帐验证程序,在工作中未受阻碍和限制; 六、没有应当调整而编报单位未予调整的帐项或会计报表项目。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经过查帐验证后,认为编报单位对于会计事项的处理和会计报表的编制存在下述情况之一时,应当出具表示保留意

7、见的查帐报告:一、个别重要会计事项的处理或会计报表个别重要项目的编报方法不符合有关规定,编报单位拒绝进行调整;二、由于会计报表个别项目失实,影响到对编报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或资金变动情况的恰当反映,编报单位拒绝进行调整;三、个别重要会计事项的处理或会计报表个别重要项目的编报方法与前期不一致,而这种不一致不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编报单位拒绝进行调整;四、存在重要的未确定事项,且无法适当地预计其结果可能对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影响; 五、注册会计师受到编报单位人为的或客观条件的限制,未能实施某些必要的查帐验证程序,难以证实个别重要项目的真实情况。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经过查帐验

8、证后,认为编报单位对于会计事项的处理或会计报表的编制存在下述情况之一时,应当出具表示反对意见的查帐报告: 一、重要会计事项的处理或会计报表重要项目的编报方法违反有关规定,编报单位拒绝进行调整;二、由于会计报表重要项目失实,致使严重歪曲了对编报单位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的反映,编报单位拒绝进行调整;三、重要会计事项的处理或会计报表重要项目的编报方法与前期不一致,而这种不一致不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编报单位拒绝进行调整;四、存在重要的未确定事项,而已知其结果将严重影响到会计报表重要项目的真实反映。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在查帐验证过程中,由于受到编报单位人为的或客观条

9、件的严重限制,使得重要的查帐验证程序无法实施,或对多数重要事项无法取得证据,因而无法确认会计报表多数重要项目的情况,难以提出报告意见时,应当出具拒绝表示意见的查帐报告。 注册会计师明知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反对意见的查帐报告时,不得以出具拒绝表示意见的查帐报告进行代替。第四章 查帐报告的编制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在草拟查帐报告的过程中,应当复核、分析工作底稿中的各项记录、证据和有关结论。复核和分析的情况,应当在工作底稿中予以记录和说明。 第十九条 查帐报告在定稿之前,注册会计师应当向编报单位介绍查帐验证情况、初步结论和对于会计事项、报表项目的调整意见。在了解编报单位是否接受注册会计师提出的调整意见和

10、是否已经作了调整以后,注册会计师可以确定出具查帐报告意见的类型和措辞。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编写的查帐报告结构,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划分为“范围段”、“说明段”和“意见段”,各段的表述方式、内容和运用的专业术语,也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在查帐报告“范围段”中应当说明:一、检查验证的各主要会计报表的名称、反映的会计期间和编制日期;二、所执行的查帐验证程序和完成情况; 三、对于资产负债表中的期初数和利润表中的上期数等比较资料由何注册会计师检查验证;四、查帐验证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编报单位所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等的名称。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在查帐报告的“说明段”中,应当充分

11、叙述对会计报表所持意见的理由。包括对形成意见产生影响的有关事项,以及这些事项对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影响情况。 表示无保留意见的查帐报告,可以省略“说明段”。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在查帐报告“意见段”中应当说明: 一、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和所遵守会计制度的正式名称; 二、会计报表能否恰当地反映编报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 三、有关会计事项的处理方法和会计报表各项目的分类及编制方法是否与前期一致。表示反对意见的查帐报告对本条第三项内容可不作说明。拒绝表示意见的查帐报告应说明对本条上述各项内容无法表示意见。第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在查帐报告上签署的日期,称作“查帐报

12、告日”。“查帐报告日”应当是注册会计师完成实地查帐验证工作的日期,而不是编报单位会计报表截止日或查帐报告完稿或印发的日期。第二十五条 查帐报告在完稿之后,应经主办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负责人进行全面复核,并将复核意见记录在有关的工作底稿中。查帐报告送交委托人时,由主办注册会计师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第二十六条 查帐报告应有附件。附件的内容主要包括:完成检查验证的主要会计报表或调整后的会计报表;对会计事项和会计报表项目的调整说明;查帐验证过程中发现的不便在查帐报告中说明的问题;对报告内容所作的其他解释;注册会计师提出的管理建议书;委托人要求随附的其他资料等。第二十七条 在委托人没

13、有特定要求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查帐报告,均为标准查帐报告。但如委托人出于自身改进经营管理的目的,或其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有要求,注册会计师可以按照委托书的约定出具较详细的查帐报告,这种查帐报告称作长文式查帐报告。长文式查帐报告的内容包括报告正文和补充资料,其格式和详简程度应当根据委托书的约定和编报单位的具体情况而定。 第二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在长文式查帐报告正文中表示意见的会计报表,包括编报单位的主要会计报表、其他会计报表,以及有关的附表、补充资料等。如果有必要,注册会计师还可以对编报单位的经营活动是否执行有关的方针政策,是否违反特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以及对其他有关事项的查

14、帐验证情况等表示意见并作说明。 第二十九条 长文式查帐报告的正文结构,包括各段内容的表述方式和运用的专业术语,可以比照标准查帐报告,划分为“范围段”、“说明段”和“意见段”,但内容应更为详细具体,也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和要求,采用其他适用的叙述方式。第三十条 注册会计师对长文式查帐报告附加的补充资料可以包括:一、主要会计报表中某些重要项目的详细分析资料,如成本费用、销售收入、利润及其分配等;二、同以前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比较分析资料,包括对变动情况的分析说明;三、某些重要的资产负债表项目的明细资料,如应收帐款、存货或应付帐款等; 四、对重要会计报表项目实施的查帐验证程序的说明; 五、其他有关

15、资料。第五章 查帐报告术语第三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在查帐报告中确认会计报表“恰当地反映了编报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系指编报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遵守了有关规定,符合编报单位的实际情况,会计报表提供的资料内容完整,表述清楚,无重要遗漏,报表项目的分类和编制方法符合规定要求。第三十二条 查帐报告“意见段”的开头,一般使用“我们认为”或“本注册会计师认为”等术语,以表明本段内容为注册会计师提出的意见,并表示承担对查帐报告意见的责任。第三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在编写表示保留意见的查帐报告时,应当在“意见段”中使用“除存在上述问题以外”、“除上述问题造成的影响以外”或“除上述情况待定以外”等术语,以表示所持的保留意见及其理由。第三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在编写表示反对意见的查帐报告时,应当在“意见段”中使用“由于上述问题造成的重大影响”、“由于上述重要会计事项不能确定”等术语,以表示所持反对意见及其理由。 第三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在编写拒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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