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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整版(2022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资设备计划采购管理制度方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物资设备计划、采购管理,提升物资设备计划的准确性,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质量,保障*集团生产经营和工程建设物资设备供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物资是指*集团生产经营、工程建设所需的各类物资材料,包括管材、阀门、计量仪表、调压装置等;所称设备是指生产设备、办公设备、机动车辆等。物资设备按采购模式可分为:(一) 集招集采类:*集团集中招标,物资分公司集中配送的物资设备。(二) 集招自采类:*集团集中招标,所属
2、单位根据招标确定的供应商和价格,自行采购的物资设备。(三)自招自采类:所属单位自行组织采购的物资设备。分类标准以*集团集中采购物资设备目录为准。第三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集团,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参照该办法制定本单位的管理办法。第四条 物资设备计划采购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理计划、保障供应原则。(二)程序合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三)通用批量原则。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五条 物资管理部(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为*集团物资设备计划采购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定、修订与物资设备计划采购管理相关的规章制度。(二)负责审核和下达*集团生产经营所需的集招集采类物资计划,跟踪、督促采购计划执行
3、情况。(三)负责编制、调整集团年度设备(车辆)采购及维修维护计划,督促、指导所属单位设备计划管理工作。(四)负责对设备采购申请进行审核,并完成总部各部门设备的建档工作。(五)负责组织物资设备招标采购和大宗物资设备年度入围招标工作,根据年度入围招标结果拟制入围供应商目录和采购价格表。(六)负责跟踪集中采购物资设备市场价格行情变动情况,并根据*集团价格管理的相关规定,做好价格调整工作。(七)负责监督、指导各所属单位开展物资设备计划、采购管理等工作。(八)负责物资设备供应商管理,协调处理采购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第六条 总部各职能部门职责:(一)纪检监察部是采购工作的再监督部门,负责对采购业务主管部门的
4、采购行为实施监督。(二)财务部负责设备采购项目资金审核支付及帐务处理,指导和监督各单位财务转固及台账建立,完成总部职能部门设备资产财务转固工作。(三)生产运行部负责应急物资设备的管理,管网及附属设施运行管理、盘点及相关台账建立。(四)科技信息部负责试用新材料设备的管理。(五)总部各职能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设备年度计划,并按计划提报设备采购申请。第七条 物资分公司为*集团集中采购物资设备的采购执行单位,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库备物资需求计划的编制和提报。(二)负责物资采购的具体实施工作,包括合同签订、采购执行、到货情况跟踪、纠纷处理等。(三)负责*集团总部设备的采购。(四)负责编制本单位年度设备
5、采购计划和设备维修计划。(五)负责按设备年度计划,提报本单位设备采购申请,并在获得批准后进行采购。(六)负责本单位设备建档、设备资产转固及使用管理工作。(七)负责定期编制物资采购配送执行情况报表和本单位设备计划执行情况统计分析,并报物资管理部。(八)负责收集物资市场行情信息,及时跟踪价格变化情况报物资管理部。第八条 *集团各所属单位职责:(一)负责编制和上报本单位集招集采类物资需求计划。(二)负责本单位集招自采和自招自采类物资的计划编制和采购实施工作,包括计划签审、询价、合同签订、采购执行等。(三)负责编制本单位年度设备采购计划和设备维修计划。(四)负责按设备年度计划,提报本单位设备采购申请,
6、并在获得批准后进行采购。(五)负责本单位设备建档、设备资产转固及使用管理工作。(六)负责定期编制本单位物资采购报表和设备计划执行情况统计分析,并报物资管理部。第九条 其他各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划分,各司其责,共同做好物资设备计划采购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三章 计划管理第一节 物资计划管理第十条 各所属单位应根据*集团下达的生产经营和工程项目投资计划、资金预算和成本控制目标结合库存情况,预估物资需求种类、规格型号、数量、需求时间等,及时、准确和规范地编制和上报集招集采类物资的年度、月度物资需求计划。第十一条 年度物资需求计划是物资管理部(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编制年度招标计划、物资分公司制定库备物资计划的主
7、要依据。各所属单位年度物资需求计划经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后上报集团物资管理部汇总。第十二条 月度物资需求计划是物资管理部(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实施招标、物资分公司实施采购配送的主要依据。各所属单位月度物资需求计划经科室负责人、单位领导审批后上报物资管理部汇总处置。第十三条 年度物资需求计划应在上一年度11月30日前申报。月度物资需求计划,原则上每月只可申报三次(应急抢险物资计划除外),在每月5日、15日、25日申报(遇节假日顺延),未按时、超次数申报不予受理。第十四条 所属单位在申报物资需求计划时,应充分考虑物资采购供货周期(包括“招标(采购)法定周期”和“物资备货周期”两部分)。
8、(一)物资类别及规格型号属于年度入围招标范围内的,采购供货周期=物资备货周期;不属于年度入围招标范围内的,采购供货周期=招标(采购)法定周期+物资备货周期。(二)所属单位应根据项目计划要求及实施进度,结合常用物资备货周期表(见附件1)所列不同类别物资备货周期,合理优化设计和选型方案。(三)在完成项目立项,并确定物资技术质量要求、需求数量、概算金额等后,对照招标(采购)法定时间周期表(见附件2),预留足够的前置时间,提前申报物资需求计划。对于未按要求预留采购供货周期的物资需求计划,原则上不予受理。第十五条 所属单位月度物资需求计划应严格按照物资信息系统要求进行申报,经本单位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审
9、批后报物资管理部审核。物资管理部根据采购金额、需求时间、重要程度、物资种类、规格型号等对物资需求计划进行分类、汇总,形成物资采购计划,下达至物资分公司实施采购配送。第十六条 采购计划经审批同意并下达后,应严格按计划内容执行。所属单位应按申报的需求时间,提前做好收货准备,若无质量缺陷、数量短少、规格型号不符、送达时间延迟及送达地点有误等与计划不符的情况,不得拒收,并将物资到货情况及时反馈物资分公司。第十七条 所属单位因生产经营及投资计划调整,需相应调整物资需求计划时,应及时向物资管理部申报撤销或变更原计划,物资管理部根据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物资分公司调整采购计划。如已实施采购,经与供应商协调无法退
10、回的物资,由物资管理部统一调剂使用,无法调剂处理的物资由计划申报单位承担。第十八条 集招自采、自招自采类物资的需求计划,由各所属单位计划申报部门负责人、公司领导审批后实施采购,并参照集招集采类物资计划管理要求执行。第二节 设备计划管理第十九条 *集团设备采购实行计划管理,由所属单位(部门)根据年度设备采购计划填写设备采购申请单。(一)所属单位采购单价在1万元以下的设备,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报物资管理部核准;总部职能部门采购单价在1万元以下的设备,经申报部门负责人审核,申报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后,报物资管理部核准。(二)所属单位(部门)采购单价在1万元(含)至5万元的设备,经申报单位(部门)负
11、责人审核,物资管理部、财务部会签后,报*集团分管领导审批。(三)所属单位(部门)采购单价在5万元(含)以上的设备,经申报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核,物资管理部、财务部会签,报*集团分管领导、总经理审批。(四)车辆采购计划的申报按照*集团机动车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所属单位生产经营有实际需求的,应在半年生产经营计划中进行调整。未列入生产经营计划,因生产及安全急需采购的,严格按“一事一报”流程审批:(一)单台设备1万以下且总金额10万以内,经物资管理部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二)单台设备1万(含)以上或总金额10万(含)至20万以内,经物资管理部审核后,报分管领导、总经理审批。(三)总
12、金额20万(含)至50万以内,经物资管理部审核后,报分管领导、总经理、董事长审批。(四)总金额50万(含)以上,经物资管理部审核,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五)审批或审议通过后按计划内设备采购流程实施采购。所属单位在设备系统中填写设备采购申请时须附“一事一报”相关文件。第四章 采购方式及程序第一节 招标、竞争性比选第二十一条 招标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至少三家)投标。第二十二条 竞争性比选是指比选人通过对多家供应商(至少三家)的资信、业绩、报价、
13、合同执行力等进行综合比较,以选择最优秀的承包商或供应商的方法。第二十三条 招标、竞争性比选适用范围,及具体要求和程序按照*集团招投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二节 询价采购第二十四条 询价是指对几个供应商(至少三家)的报价进行比较,确定价格具有竞争性的供应商为合作单位。物资设备单次采购金额在50万元(不含)以下,可采用询价采购方式确定供应商及价格。但物资设备技术质量要求较高、较复杂的,宜采用竞争性比选方式确定供应商及价格。第二十五条 询价采购程序(一)发出询价函(见附件3)。应向不少于三家的潜在供应商发出询价函,并要求厂商以密封函形式,在规定截止时间前将报价送至指定地点。(二)召开询价会。组织
14、本单位相关部门人员(三人以上单数)组成询价小组,对各供应商报价进行比较,在满足技术、质量、工期等条件下,确定最优供货商,并形成书面询价记录(见附件4),拟定候选供应商。(三)询价结果确定。询价结果经本单位集体研究确定后,向供应商发出供货确认函(见附件5)。第三节 追加采购第二十六条 采购的物资设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进行追加采购: (一)原供应商仍具备供货能力;(二)原供货合同仍在执行期内;(三)追加采购物资设备为原合同标的物;(四)追加采购物资设备的单价不超过原合同执行单价;(五)追加采购总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第二十七条 追加采购相关事宜经所属单位集体研究确定后,由采购方向原合同供
15、应商进行追加采购。第四节 定向谈判第二十八条 定向谈判是指与供应商就业务有关事项,如质量保证、交货期要求、技术标准、数量、售后质保服务、价格、付款条件等进行磋商,最终达成协议的方式。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所属单位集体研究确定后,可采取定向谈判方式进行采购。(一)抢险救灾,或采用特定专利、专用技术等其他特殊原因,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物资设备;(二)扩建、技术改造、维修、零配件供应等所需物资设备,为保证原有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要求,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物资设备。第三十条 定向谈判由所属单位(部门)与指定供应商进行磋商,在保证价格合理的原则上达成协议。谈判内容及结果应形成书面记录(见附件6),由全体参与人员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第三十一条 定向谈判结果经所属单位集体研究确定后执行。第五章 采购管理第一节 集招集采、集招自采类物资设备第三十二条 年度入围招标 (一)为保证*集团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大宗物资设备的正常供应,对集招集采、集招自采类物资设备采用年度入围招标方式确定供货商。(二)年度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