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业务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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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纪检监察业务知识(二)案件检查 第一节 案件检查的基本规定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的基本规定,概括起来讲,就是:事实清晰,证据确凿,定性精确,解决恰当,手续完备或程序合法。一、事实清晰事实清晰,是指纪检监察对象违纪事实的认定必须具体、精确,符合客观实际。 二、证据确凿 证据确凿,是指认定事实所根据的证据都要符合客观真实状况,精确无疑;所获得的证据足以把案件中所认定的事实证明清晰。三、定性精确 定性精确,是指在事实清晰,证据确凿的基本上,对党员、干部或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所出错误事实的性质的认定的确无疑。 四、解决恰当 解决恰当,是指根据纪检监察对象违背党纪或政纪的错误事实、性质、情节、所导致的后

2、果、对错误的结识和态度,一贯工作体现等,按照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作出的解决合适,妥当,恰如其分,轻重适度,不枉不纵。 五、手续完备或程序合法 在案件检查中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这一规定在案件检查条例中称为手续完备,而监察机关调查解决政纪案件措施(如下简称调查解决措施)称为程序合法。手续完备或程序合法重要有三层含义:一是案件检查程序是由案件检查条例、调查解决措施规定的,是党规党法和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构成部分;二是查办党纪政纪案件必须按照办案程序进行,这既是纪检监察机关的权利,也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义务,否则,就是违纪违法;三是案件,检查程序中每个阶段的任务、手续、规定都是法定的,受理、初步核算、备案

3、、调查、移送审理都必须符合有关的规定。第二节 案件的受理和初核 一、受理纪检监察案件受理,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规定接受波及党组织和党员、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她人员违犯党纪政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并予以恰当解决的活动。 受理具有五个基本特性: 第一,受理的主体必须是纪检监察机关。 第二受理的对象,必须是中国共产党党员或是党的一级组织或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她人员,不是上述对象之一的,不属纪检监察的受理范畴。 第三,受理对象的行为,必须是实行或被觉得实行了违背党纪政纪的行为,也涉及不去实行应当实行的行为。第四,受理阶段的任务,是审查检举、控告的

4、材料与否具有违纪事实和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与否具有初步核算的条件,以决定与否初步核算。 第五,受理的目的,是对违纪行为进行审查,并通过后来的初步核算、备案和调查活动,核查和证明违纪,追究违纪者的党纪政纪责任,以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 受理的范畴:第一,党纪案件受理范畴。 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的违纪问题。如被反映人同步担任两个以上党委或纪委委员职务的,一般应由与其最高职务同级的纪检机关受理。 属上级党委管理在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 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 下一级党组织的违纪问题。领导交办的反映其她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问题,涉及上级党委(党工委、党组)、纪委(纪工委

5、、纪检组)及其负责人交办和同级党委及其负责人、本级纪委负责人交办的。领导交办的反映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问题,必须经分管领导阅批后,才予以受理。属下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和党组织的重大、典型的违纪问题,必要时也可以受理。 第二,政纪案件受理范畴。国务院监察机关受理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任命的其她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的违纪问题。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受理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本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她人员、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的违纪问题。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受理本辖区所属的乡、镇人民政府

6、任命的其她人员的违纪问题。 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受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畴内的监察事项。 监察机关之间对管辖范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拟定。 二、初步核算初步核算,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备案之前按照规定对受理的纪检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进行初步核查、证明的活动。受理违法违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应当填写受理登记表,经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进行初步核算。初步核算的任务是,理解所反映的重要问题与否存在,为备案与否提供根据。 初步核算的规定:迅速及时,突出重点,细致完备,保守秘密。 初步核算成果应分别状况作如下解决: 对初步核算,反

7、映问题不实的,纪检监察机关应通过合适方式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行政机关阐明状况。 对初步核算,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徽,不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纪检监察机关可对被反映人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或建议调节其工作、职务等等。 对初步核算,虽有违法违纪事实,不需要予以党政纪处分,但依法应由其她执法机关予以解决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将材料移送有关主管机关。 对初步核算,触犯法律,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并与司法机关及时联系移送事宜。对初步核算,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应予备案。承办纪检监察机关应将核查组撰写的初步核算状况报告和本级组织的备案意见、所反映重要问题的证据材料等,呈报分管领

8、导等审批。 第三节 备案 一、备案的含义 备案,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其管辖权限,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纪检监察对象违法违纪问题,经初步核算,觉得确有违法违纪事实,并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决定进行进一步调查,并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一种程序性活动。 、备案的主体是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未设立纪检监察机构的,由相应的党组织、政府的主管机关决定备案)。 2、备案的对象是纪检监察对象中的违法违纪者及其违法违纪问题。 3、备案的条件是确有违法违纪事实,并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备案的目的是对违法违纪者及其违法违纪问题进行进一步调查,以查清案件真实状况,给违法违纪者以应有的党纪政纪处分。 5、备案必须办

9、理批准手续。必须按照案件检查条例和调查解决措施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否则,没有批准手续的备案是无效的;没有批准权的机关或个人批准的备案,同样也是无效的。 二、写出备案呈批报告 备案呈批报告是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部门对反映的违法违纪问题通过初步核算,在觉得符合备案条件的状况下,向备案审批机关及其负责人呈报的请示批准备案的专用公文。 备案呈批报告一般涉及三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标题。呈报纪委常委会或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的,只写“备案呈批报告”;呈报本级政府或上级监察机关的还要在“备案呈批报告”前加上呈报机关的名称,并应标示该备案呈批报告的行文编号。 第二部分,正文。正文的基本内容一般涉及:案件线索来源

10、,被反映人的自然状况;经初步核算认定的重要违法违纪事实;呈报备案的党纪政纪根据;呈报单位意见,并附上检举揭发材料和初核材料。 第三部分,落款。呈报以单位签名和盖章,写清呈报日期。单位名称要写全称,呈报日期涉及年、月、日。 审查批准备案审查批准备案,是审批机关及其负责人在接到备案呈批报告后,通过认真审查违法违纪事实及其证据材料,核对该违法违纪行为所触犯的党纪政纪条规、法律、法规和其她有关规定,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与否作为案件备案调查的程序性活动。 审查批准备案的核心是看反映问题与否可靠真实,违法违纪事实与否存在,需不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一句话,符不符合备案条件。符合就批准;不符合,就不予批准。

11、如遇到纪检监察机关与本级党委、政府对与否备案的意见不一致时,应当请示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作出与否备案的决定。 审批机关及其负责人审查批准备案,要做好会议记录,有关负责人写出审批意见。 备案决定的告知与通报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将对违法违纪者的备案决定告知、通报被备案人和有关单位。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即备案决定书。可针对不同的备案对象,可分别以纪委、监察机关名义或纪检监察机关联名发出,要由分管领导签发。 第四节 案件的调查 调查,是指对客观状况进行考察理解。调查的主体是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办案人员;调查的对象是已备案的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波及的证人、受侵害人、被调查人等有关人员;调查的任务是收集证据查清案件事

12、实;调查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一、调查前的准备。 组织调查组,选定调查组长,组织相应的办案力量,合理搭配人员,注意调查人员的回避。 熟悉材料。一要熟悉已有的案件材料;二要将案件中已有的线索收集起来,并进行初步分析、排队、归类,列出应予以查清的问题。同步认真学习党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制定调查方案。整顿案件线索,制定出符合案件实际状况,并可以尽快查清问题的最佳方案。 明确工作任务。调查构成员进行合理分工,明确职责和工作任务。二、实行调查 宣布备案决定。调查组会同被调查人所在党组织或行政机关负责人与被调查人谈话,宣布备案决定,并提出应遵守的纪律,规定其对的看待组织调查: 1、自

13、觉接受组织的调查,如实阐明状况,积极交待问题,认真检查错误,配合组织尽快查清问题。 2、不得与同案人或知情人串通状况、签订攻守同盟,不得对抗调查或进行反调查。 、不得对检举控告人、证人及上述人员的家属等进行打击报复。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行政机关应加强对被调查人和案件知情人的教育。未经备案机关或调查组批准,不得批准被调查人出境、出国、出差或对其进行调动、提拔、奖励。 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是指办案人员向案件当事者、知情人索取人证、物证,查阅有关档案、资料、文献,到现场考察等,弄清案件真实状况,获得确凿证据的所有过程。凡证明案件真实状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涉及: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

14、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受到刑事处分、惩罚证据等。 1、物证:物证是指可以证明案件真实性质的物品和痕迹。收集物证应追查并尽量提取原物,物证能随卷保存的即随卷保存,不能提取或随卷保存的原物,应拍成照片入卷,但须注明原物寄存地点。2、书证。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真实状况的文字材料,涉及帐册凭证、档案材料、录音、录像材料、会议记录、简介信、文献、个人记录、私人文献、日记等,书证也是物证的一种。收集书证采用提取措施,并尽量提取原件。如不能提取原件,用摘抄或复印复制、拍照等措施提取,但应注明出处、原件保存单位,并应由原件保存单位加盖公章。抄摘或复印会议记录、个人记录、私人日记时,要注意时

15、间的持续性,节录材料不得断章取义。3、证人证言。但凡懂得案件真实状况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不能明辨是非,不能对的体现思想的人,不能作证人),证人就其所理解的案件状况所作的陈述就是证人证言。收集证人证言,不能采用座谈会的形式。证人证言要一人一证,一事一证。书写的证言要用钢笔或毛笔,把证明的问题所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事情发生的因素、通过、成果等具体情节写清晰。不管由取证人代写或证人自己写证言的,在证人对证言核对时,都应由证人签字、盖章或按手印。4、被调查人的陈述。指被调查人对案件事实所作的交待与申辩和对同案人的检举。 、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指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办案人员不能解决的专门事项进行科学鉴定后所作的(定案)结论。勘验、检查笔录指公安司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合、物品及其她证据材料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笔录。询问证人 询问证人是收集证据,查清违纪案件事实的重要调查措施。能否做好证人的思想工作,使她们可以实事求是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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