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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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意见 为了加快县域经济发展,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和人口合理有序流动,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根据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精神,现就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理念,不断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取消户口迁移中计划指标的限制,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加快城乡经济协调发展。通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城乡统一的、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为户口迁移基本条件的户口管理政策,更好地发挥户籍管理工作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作用。

2、二、主要内容 (一)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在全市取消城乡分割的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及其他性质的户口类别,按照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统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 (二)坚持以经常居住地户口为基本形式,有合法固定住所或稳定职业(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的原则。凡在经常居住地通过购买、赠予、继承、自建等途径获得房屋产权的公民,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本人及其直系亲属落户手续. (三)进一步放宽科技人才的户口迁移条件。凡来我市工作的中级以上(包括中级)专门人才和具有中级以上(包括中级)职业资格的技能人才,准许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在实际居住地落户。市内科技人

3、才自愿到小城镇或农村工作的,可以不迁户口。 (四)积极吸纳大学毕业生来我市工作。对自愿来我市就业的大专(全日制国民教育序列)以上(包括大专)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可将户口迁移到我市,也可以迁回原籍。如暂不能落实工作单位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在全市范围内先落户后找工作。其人事关系由市、区县人才交流中心代为管理,户口暂落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待其工作单位落实后,可将户口迁往工作单位或居住地派出所。 (五)放宽对直系亲属投靠入户的限制。夫妻投靠不受婚龄、年龄限制,对已在配偶所在地投靠居住的公民,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落户手续。 (六)新生婴儿(包括超生、非婚生)随父随母自愿申报户口,对非计划内生育的婴儿,凭

4、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户口登记后,同时,在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情况统计表中进行登记,并定期向同级计生部门通报情况。 (七)凡市内生源考取我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入学时自愿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不愿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学生在校内期间由学生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学生毕业后,派出所凭毕业生学历证书、报到证和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的就业协议书等相关证件将户口迁至经常居住地。 (八)妥善解决无户口人员的落户问题。对持有过期户口迁移证件的公民,符合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应准予落户;不符合政策的,由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予以恢复户口.遗失户口迁移证件的,证件签发地户口登记机关应

5、按照原证件的内容予以补发,并注明补发情况。公民长期外出,农村妇女出嫁户口被注销的,原户口登记机关应予以恢复户口。其它无户口人员,按照在经常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的原则,民警调查核实后,经派出所长审核,报区县户口管理机关审批同意后,准予落户。 三、配套政策 城乡统一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确立后,有关部门应对计划生育、退役士兵安置、最低生活保障、抚恤优待及土地承包等方面的政策进行相应衔接,使之与国家现行的有关政策相适应. (一)计划生育政策。凡在村民委员会登记户口,依法经营土地,以农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居民,适用农村居民的计划生育政策;其他居民一律适用城镇居民的计划生育政策.城镇居民到农村落户的,不享受

6、农村的计划生育政策。 (二)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凡入伍前户口在村民委员会的居民,退出现役后,按农村退伍义务兵安置的有关规定办理户口手续;其他义务兵和士官退出现役后,按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士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户口手续。 (三)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凡在社区居委会登记户口,本人或直系亲属未承包经营农村土地的居民,其最低生活保障,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抚恤优待政策.凡户口登记在社区居委会且本人或直系亲属未承包经营农村土地的伤残军人、军烈属、老复员军人,仍执行当地城镇抚恤优待补助标准;其他优抚对象执行当地农村抚恤优待补助标准. (五)土地承包政策。户口迁

7、入城镇的农村居民,尊重本人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 (六)医疗保险政策。凡户口在村民委员会登记的居民,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城镇居民到农村落户居住的,不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协调解决好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区县政府要制定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具体实施意见,并报市公安局备案。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具体负责户籍管理日常工作,确保新的户籍管理制度顺利推行。 (二)搞好工作衔接。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涉及到户口登记、人口统计年报等一系列问题.各级公安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充分预计户口一元化

8、管理可能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措施,按计划分步骤组织实施,防止出现因户口一元化管理造成户口登记、人口统计年报与部、省统计方式不一致的问题. (三)严格户口迁移手续.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决不是放开落户条件,更不是放弃户籍管理.各级公安机关要吸取高考学生随意落户的教训,完善户籍管理登记制度,严格户口迁移程序,严禁借户籍制度改革之机买卖户口,坚决杜绝“人户分离和“双重户口.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公安机关要站在“立党为公,执法为民和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切实加强对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落实各项便民措施,取消各种歧视性政策和不合理收费。严肃查处违反户籍管理制度和危害群众利益的事件,确保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顺利进行。政府相关部门要对进城落户、进城务工人员在子女入托、上学、就业、购房等方面提供良好的服务,保障他们享受所在城镇居民同等待遇,履行同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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