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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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X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政策促进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的通知(浙政发2*1号)、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号)、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政策促进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的实施意见(嘉政发*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县就业政策,促进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入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村)”活动 2*年底前,全县基本消除城镇“零就业家庭”,各镇所辖社区30以上达到“充分就业社区”标准;2009年底前,各镇所辖社区50%以上达到“充分就业社区”标准;到2010年底,

2、力争全县各镇社区有60以上达到“充分就业社区”标准。各镇各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实现再就业,圆满完成创建“充分就业社区的各项目标任务.同时,要大胆探索,积极开展创建“充分就业村”活动,促进城乡就业协调发展。 二、认真做好“零就业家庭的申报认定工作,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零就业家庭”是指城镇居民家中,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在校学生、现役军人、办理提前退休人员等除外)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家庭.“零就业家庭由本人提出申请,各镇组织初审,县民政、残联部门审核,报县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经认定的“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可按照现行的再就业优

3、惠证申领条件和发放程序,免费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并在证件上加盖“零就业家庭”章,享受善政发2*137号XX县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及相关文件规定的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 三、认真实施农村低保家庭就业援助 各镇各部门要将这项工作列为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开展“四送一落实”等活动,即“送培训、送岗位、送政策、送服务,落实社保补贴”。要组织开展深入细致地调查,制定就业援助计划,针对农村低保人员文化程度低、就业能力弱等实际困难,实行分类指导,将其中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劳动力实施就业援助,发放农村低保人员就业援助证,开放公益性岗位,就地就近帮助就业,享受有关再就业优

4、惠政策。对不能解决就业问题的,要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其他措施帮助解决其生活困难。 四、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优惠政策 城镇“零就业家庭及农村低保家庭中在劳动年龄段内、有一定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员、低保人员的就业援助,坚持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县镇两级民政、残联部门调查、统计、审核后,报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凭证享受县政府规定的就业再就业有关优惠政策. 五、建立低保待遇渐退机制 鼓励农村低保人员通过就业增加收入,改善生活状况。对实现就业的农村低保人员,视其就业稳定、家庭收入提高情况,可在一定期限内,对其家庭保留全部或部分低保待遇。具体办法由民政部门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制定。 六、加大投入,落实扶持政策所需资金 要将残疾人家庭、农村低保家庭人员的各项再就业补贴列入财政预算,合理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各项就业再就业政策的落实到位。 七、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帮扶措施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要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对城镇“零就业家庭、农村低保家庭就业援助工作进行专题研究部署,细化目标任务,强化工作责任,落实帮扶措施。劳动保障、民政、残联、财政等部门要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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