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总部直管的跨地区项目部纳税地点争议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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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筑企业总部直管的跨地区项目部纳税地点争议探讨 文章建良于建筑施工项目的异地性和区域性特点,建筑施工企业重复纳税问题一直是企业头痛和烦恼的事项。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以下简称“39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以下简称“156号文”)两个文件对建筑企业的所得税征管问题进行了规范of旦由于规范和现状的巨大差距,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不同解读,引起了不小的争议。、争议的焦点39号文第二条的规定为:“建筑企业跨地区设立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

2、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应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计算,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o´但156号文第三条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第一种观点认为39号文可以解读为建筑企业总机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如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的条件,应汇总到总机构来缴纳,但为何156号文规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需预分企业所得税,并就地预缴?两种存在着矛盾和冲突,让纳税人无法处理。第二种观点认为

3、,156号文只是对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进行特殊规定,更有利于税收征管,是对39号文的补充和完善。二、第一种观点分析建筑行业跨地区施工行为非常普遍,即在当地注册成立的建筑企业往往主要是在异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企业所得来源于异地。由于税收征管的区域性税务机关为争夺税源导致了建筑企业重复纳税情况严重。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来自wwW.lw5U.com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227号),明确了建筑企业的纳税地点问题,即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到本县(区)以外地区施工的,应

4、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其经营所得,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所得税。否则,其经营所得由企业项目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收所得税。但是,由于各地对于税源的争夺,这一规定在实践中一直没有得到有效的执行。有的税务机关自行规定在开具外出经营证时提前预征税款,有的经营地税务机关也采取按收入比例征收税款,致使企业两头纳税,导致重复纳税现在严重。重复征税成为建筑企业难以治愈的伤痛。39号文明确规定,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

5、业所得税。建筑企业跨地区设立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应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计算,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规定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文件重申了税收执法纪律,各地税务机关自行制定的与本通知相抵触的征管文件,一律停止执行并予以纠正;对按照规定不应就地预缴而征收了企业所得税的,要及时将税款返还给企业。未按本通知要求进行纠正的,税务总局将按照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从39号文来看,跨地区经营的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不再和外出经营证明相挂钩,对异地施工建筑企业必须严格地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来执行。建筑企业如不实行总分

6、机构体制,由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经理部,应当根据39号文的规定,将所得汇总到总机构计算,不需要在项目所在地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体现了企业所得税法人税制原则,如严格执行,消除重复征收不再是奢望。有人将此成为“建筑企业沐浴在法人税制的阳光里”,捍卫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当156号文第三条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该规定再一次触动了不少纳税人痛楚的敏感神经,产生了不少疑问: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预缴,如果项目亏损或者项目真正的盈利所应纳的

7、所得税金额比预缴数还少怎么办;总机构年终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能同意退税或递减吗?在外地缴了税,回机构所在地退税,怎么可能呢?存在上述想法的纳税人,显然会形成第一种观点,认为国税函与156号文对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企业所得税征管规定,有着不同的理解和处理方式。两种存在矛盾和冲突,让纳税人无法处理。笔者认为认可第一种观点的纳税人,带着痛苦的记忆,从政策字面含义,联想到残酷的征纳现实,得出上述观点是合乎逻辑的。三、第二种观点分析建筑企业异地施工,其组织形式多种多样,既有实行总分机构体制,也存在

8、不实行总分机构体制,或上述体制混合模式等等。39号文在坚持法人所得税制原则下,只考虑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建筑企业的征管方式。但如果建筑企业不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形式,按39号文政策实施,地方税源利益诉求将无法得到满足。例如,某建筑企业所在地为北京,在武汉、杭州、上海设立总部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法人所得税制原则都将汇总到总部纳税。异地项目部所得税没有任何税源,但异地项目部在当地施工,所得来源于异地,必然会享受或消耗当地的公共资源。从财政平衡角度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真是考虑了建筑企业组织的多样性和地方税源利益诉求。2010年4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了156号文,对建筑企业异地施工的所得

9、税管理模式进行了调整和补充。(一)坚持法人所得税制原贝旷下,对征管方式作出调整1.156号文重申39号文中关于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讽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所得税法人税制仍是建筑企业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所需遵循的基本精神。2规定了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预缴比例和方式。156号文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

10、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例如,某建筑企业总公司设在北京,并在上海、杭州设有分公司(假设符合二级分支机构的条件)。总机构派出项目部在成都施工,上海分公司派出项目部在宁波施工,杭州分公司派出项目部在广州施工。(假设成都、宁波、和广州的项目部都不属于二级分支机构)按39号文规定,成都项目部的收入、费用、资产应纳入总机构统一计算,宁波项目部应纳入上海分公司统一计算,广州项目经理部应纳入杭州分公司统一计算,最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进行操作。因此,该企业虽然在成都、宁波、和广州设立了项目部,但是并不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但根据156号文规定,成都项目部属于总机构直接管

11、理的跨地区设立的,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同时,156号文为了消除原有政策下,建筑企业重复纳税问题,也规定的建筑企业预缴和汇算清缴的相关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1)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2)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3)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

12、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对建筑企业汇算清缴,作出如下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总机构年终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同时,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笔者认为认可第二种观点的纳税人,是从政策本身规范角度处理来分析的,156号文的确对39号文有关规定进行补充和完善,有利于建筑企业税收征管的实施。四、小结通过上述两种观点的分析,笔者认为建筑企业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

13、征收管理的政策市应该是明确的,不存在矛盾之处,只是规范和现实的差距。笔者总结如下:第一,如果各地税务机关严格按39号文和156号文是不会产生所得税重复纳税问题的,持第一种观点的纳税人可以消除顾虑第二,现实税收征管中,由子税源争夺,156号文执行效果必要受到质疑,持第二种观点消除重复征税的愿望也很难实现;第三´建筑企业为淌除重复征税&a来自wWw.Lw5u.coMcute;应积极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争取合法保护自身利益。沟通的事项包括,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异地预交的所得税,回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会是否承认,是否可以作为已纳数。如果整个企业年终汇算时亏损,在外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是否能办理退税等等。作者单位:浙江中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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