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叶大学劳工安全卫生管理规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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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葉大學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規章98年11月11日法規委員會審議修正通過98年11月25日行政會議通過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本校為確保實驗場所安全衛生管理,防止災害發生,保障教職員工生及學員生之安全與健康,特依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十二之一條規定暨教育部頒布學校實驗場所安全衛生管理要點之規定,訂定大葉大學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規章(以下簡稱本規章)。第二條 本規章之適用範圍為本校校區內之下列場所:一、 實驗室含實驗準備室。二、 實習場所含實習室、實習準備室及實習工廠。三、 其他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勞委會)指定之場所。第三條 本規章所稱實驗場所負責人,係指在實驗場所從事教學、實驗及研究

2、的教師或職員。本規章所稱實驗場所管理人,係指經實驗場所負責人指定擔任管理實驗場所安全衛生相關工作及聯繫之人員。本規章所稱安全衛生承辦人,係指為單位內負責協助主管執行安全衛生事務人員。第四條 本校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四條規定設置之勞工安全衛生組織如下:一、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二、校園環境管理暨安全衛生中心(簡稱環安中心)。第二章 安全衛生管理第五條 本校之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如下: 校長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委員會環安中心系、所主任安全衛生承辦人實驗場所負責人實驗場所管理人第六條 校長之安全衛生職責如下:一、制定本校安全衛生政策。二、綜理本校安全衛生業務。三、監督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研議安全衛生業務。四、監

3、督環安中心執行安全衛生管理業務。五、監督各級主管管理、指揮及監督有關人員確實執行安全衛生事項。第七條 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為本校勞工安全衛生之最高決策單位,其成員與職責依本校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設置要點之規定實施。第八條 環安中心為本校勞工安全衛生之管理單位。環安中心之職責依本校校園環境管理暨安全衛生中心設置辦法辦理。第九條 各系(所)主任之安全衛生職責如下:一、指揮、監督及推動該系、所適用場所安全衛生管理業務。二、責成該系(所)實驗場所負責人辦理安全衛生管理相關事項。三、辦理該系(所)內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四、指定一名安全衛生承辦人,協助推動該系(所)執行安全衛生事務。第十條 實驗場所負責人安全衛

4、生職責如下:一、制訂該實驗場所工作守則,並督導場所內人員遵守。二、擬定實驗場所內各項設備、儀器及各種研究實驗之安全作業標準,並督導場所內人員依據安全作業標準執行。三、執行設備定期檢查、重點檢查、作業檢點及檢核場所內之環境、機器、儀器、設備之安全衛生狀況並作成紀錄,發現潛在問題立即向上呈報。四、當實驗場所內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應即要求場所內一切人員停止作業,並退避至安全處所。五、管制人員及設備進出實驗場所。六、執行實驗場所內毒性化學物質、危害物質、危險機械、事業廢棄物(含廢液)及放射性物質之管理。七、督導場所內人員參加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八、其他有關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事項。第十一條 實驗場所管理人安

5、全衛生職責如下:一、 協助實驗場所負責人執行實驗場所安全衛生檢查及自動檢查。二、 協助實驗場所負責人執行毒性化學物質、危害物質、危險機械、事業廢棄物(含廢液)及放射性物質之管理。三、 協助實驗場所內各項設備、儀器及各種研究實驗之安全作業標準相關資訊。四、 協助實驗場所負責人執行其他有關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事項。實驗場所負責人應依其實驗場所之性質指定實驗場所管理人;若未指定管理人者,實驗場所負責人擔任實驗場所管理人。第十二條 實驗場所之實(試)驗儀器或設備於引進或修改前,該場所負責人應評估其職業災害之風險,並採取適當之預防措施。該場所負責人亦應明列擬引進或修改之機器設備,與使用物料及個人防護具等相關

6、採購具體規範,其內容應符合法令及勞工安全衛生實際需要之事項,並於驗收、使用前確認符合採購規範及預防措施要求。前項之職業災害風險評估及採購具體規範與驗收、使用前確認之執行紀錄,該場所負責人應使作業人員充分知悉並接受相關教育訓練,其相關紀錄應保存三年。第十三條 各場所之儀器或設備,若需招人維護承攬,其承攬廠商至本校工作場所時,請申請單位或使用單位應與承攬廠簽訂承攬商安全衛生承諾書,並紀錄該施工場所安全衛生之要求事項,以達成共同協議管理第三章 自動檢查第十四條 各級主管應確實督導各實驗場所依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實施自動檢查。第十五條 本校實驗場所之機械、車輛及設備,各實驗場所負責人及管

7、理人應依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十五之一條至第四十四之一條之規定實施定期檢查。第十六條 本校實驗場所有關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三節之機械設備,各實驗場所負責人及管理人應依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四十五條至第五十條之規定實施重點檢查。第十七條 本校實驗場所之機械、設備,各實驗場所負責人及管理人應依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五十之一條至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實施作業檢點。第十八條 本校實驗場所依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實施自動檢查,檢查紀錄應保存三年。第十九條 各實驗場所實施檢查時,發現異常或有危害之虞時,應立即檢修及採取必要措施,並報告單位主管

8、或相關人員處理。第四章 災害處理與報告第二十條 本校實驗場所如發生災害事故,該實驗場所負責人應即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等措施,並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備查。前項所稱災害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實驗場所負責人應於3小時內呈報校長及環安中心,環安中心應於24時內報告檢查機構。且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非經司法機關或檢查機構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一、發生死亡災害者。二、發生災害之罹災(含輕傷害)人數在三人以上者。三、其他經勞委會指定公告之災害。第五章 罰則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章之人員得依本校相關獎懲辦法辦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函送檢查機構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罰鍰:一、未遵守本校所訂定之勞工安全衛生工作守則者。二、無故不接受必要之健康檢查或體格檢查者。三、無故不接受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者。第二十二條 本規章未盡事項,悉依據現行勞工安全衛生法令及有關政策辦理。第六章 附則第二十三條 本管理規章經安全衛生委員會會議審議後,送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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