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公路水运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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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现场监理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监理管理,规范现场监理机构工作,合理控制工程投资和工期,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现场监理机构和人员及其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改扩建公路水运工程及其附属工程。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

2、建设工程现场监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具体由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现场监理机构是指中标的监理单位委派的代表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合同的现场监理组织。根据监理规范和项目情况可以设置一级监理机构或者二级监理机构。一级监理机构是指项目设置“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以下简称“总监办”)一个级别的监理机构;二级监理机构是指项目设置“总监办”及“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以下简称“驻地办”)两个级别的监理机构。第五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其委派的总监办、驻地办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管理,对涉及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等重大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提供技术支撑,并承担相应的施工监理责任。第六条 现场监理机构实行总

3、监负责制。设置二级监理机构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总监办应当加强对驻地监理工程师及驻地办工作的领导、检查和管理。驻地监理工程师和驻地办应当服从总监理工程师、总监办的领导和管理。第七条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施工监理管理办法和施工监理规范,履行监理服务合同,并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供本单位的基本情况、承接工程情况和其他动态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不得营私舞弊,不得损害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4、第二章 现场监理机构的组建第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投标文件的承诺,并结合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合同工期、现场条件等因素组建相应现场监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监理人员、试验检测仪器和所需的办公设备,独立、公正、有效地开展现场监理工作。第九条 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独立大桥、特长隧道和大型水运工程一般设置二级监理机构;二级及二级以下公路工程、中小型水运工程一般设置一级监理机构;单独招标的公路机电工程、附属设施工程应当设置一级监理机构。第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合同要求、监理工作目标以及本单位可利用的人力和物力资源,结合质量、安全、环保、投资、进度控制等监理要求,组建相应的现场监理机构。第十一条

5、监理单位及其委派的现场监理机构应当根据监理职责,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及考核标准。第十二条 现场监理机构应当根据监理合同和项目要求制定工作流程,明确监理工作内容,建立监理工作档案,规范化开展监理工作。第十三条 现场监理机构组建进场后,应当将现场监理机构组建有关情况报建设单位认可,并在认可后10日内向项目质量监督机构报备。报备内容包括:(一)监理服务合同(复印件);(二)进场监理人员及其资格条件,包括学历、专业、技术职称、监理资质、监理经历、年龄等;(三)进场监理人员变更及建设单位批复情况;(四)办公、试验检测设施、设备等配备情况。第三章 现场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第十四条 现场监理机构的人员包括总监理

6、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试验员和旁站人员,以及必要的文书、行政管理和后勤人员。第十五条 现场监理机构应当根据监理内容、工程规模、合同工期、工程条件、工程环境和施工阶段等因素,按照确保对工程质量、安全、环保、投资、进度等进行有效控制的原则,配备现场监理人员,并且不低于投标承诺。现场监理人员应当熟悉工程情况,熟悉工程图纸与规范,掌握各工序的施工工艺和质量控制与检测方法。第十六条 总监办应当配备1名总监理工程师,12名副总监理工程师,并配备相应数量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试验员)、相关辅助人员和设备,监理工作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驻地办应当配备一名驻地监理工程师,12名副驻

7、地监理工程师和相应数量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试验员)、相关辅助人员和设备。第十七条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工程和大型水运工程每年每5000万元建安费宜配备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准资格的监理工程师1名; 独立大桥、特长隧道工程每年每3000万元建安费,宜配备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准资格的监理工程师1名。根据工程特点和实际需要,上述配置可以在0.81.2的系数范围内调整。高速公路机电工程,每50公里每系统宜配备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准资格的监理工程师1名。系统复杂或者隧道机电工程,应当根据工程情况增加相应数量的监理工程师。第十八条 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工程、大型水运工程、独立大桥、特长隧道、高速

8、公路和大型水运工程机电工程项目的现场监理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具有相应专业的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并持有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证书;具有10年以上现场工程监理经历,担任过一个同类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或者两个以上同类工程的副总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 。(二) 驻地监理工程师应当具有相应专业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持有交通运输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证书;具有5年以上同类现场工程监理经历。(三)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具有相应专业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持有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或者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证书。(四)一般监理人员最低应当持有省交通运输主管

9、部门颁发的监理员证书;旁站监理人员应当持有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员证书,或者具有相应专业初级技术职称并持有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交通运输部工程监理业务培训结业证书。(五)年龄在65周岁以下。第十九条 二级及二级以下公路工程、中小型水运工程、公路水运机电工程项目的现场监理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总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应当具有相应专业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持有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证书。(二)专业监理工程师最低应当持有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证书。(三)一般监理人员应当持有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员证书,或者具有相应

10、专业初级技术职称并持有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交通运输部工程监理业务培训结业证书。(四)旁站监理人员应当持有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交通运输部工程监理业务培训结业证书,并经不低于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和职业道德培训且考核合格。(五)年龄在65周岁以下。第二十条 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工程、大型水运工程、独立大桥、特长隧道、高速公路和大型水运工程机电工程项目的现场监理机构,其持有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执业资格证书(包括试验检测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达到现场监理人员总数的70%以上,其他人员最低应当持有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交通运输部工程监理业务培训结业证书。二级及二级以

11、下公路工程、中小型水运工程、公路机电工程的现场监理机构,其持有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包括试验检测资格证书) 的人员应当达到现场监理机构监理人员的50%以上, 其他人员最低应当持有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交通运输部工程监理业务培训结业证书。第二十一条 现场监理机构应当结合工程实际,对现场监理人员进行岗前培训,现场监理人员经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持上岗证上岗。上岗证应当标明监理人员姓名、监理单位名称、项目名称、现场监理职务、编号、发证日期等内容并附照片。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服务合同承诺配备现场监理人员。现场监理人员经建设单位审核后不得擅自更换

12、,因特殊原因或者根据工程进展情况确需变更现场监理人员的,应当经建设单位同意。变更后的监理人员职称、资格不得低于监理服务合同承诺的人员等级。第二十三条 工程发生重大设计变更的,现场监理人员配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相应进行调整。监理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人员调整补充合同。第四章 现场监理机构驻地建设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服务合同独立设立现场监理机构驻地,驻地应当按照现场监理机构驻地建设标准(附件一)的规定建设,现场监理机构驻地建设费用应当由建设单位提供,并在监理合同中加以明确。驻地建设完成后应当向建设单位报备,监理工地试验室还应当向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备案。第二十五条 现场监理机构应当根据相关法

13、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建设单位要求,并按照现场监理机构驻地管理制度(附件二)的规定,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动态检查和考核。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 现场监理机构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者罚款、降低资质等级以及吊销监理资质证书等处罚。(一)未按本办法规定配备监理人员的;(二)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驻地建设的;(三)未按本办法规定建立现场监理机构驻地管理制度的;(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监理费用,并按

14、国家、省有关规定加强对现场监理机构履约考核和检查;对现场监理机构或者人员的违规行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10日内向项目质量监督机构报备。第二十八条 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现场监理机构的监管,对现场监理机构的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并将现场监理机构的组建、人员配备、现场监理机构驻地建设等情况纳入监理单位信用评价内容。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交通建设现场监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附件一:现场监理机构驻地建设标准附件二:现场监理机构驻地管理制度附件一 现场监理机构驻地建设标准 监理单位应当独立设立现场监理机构,现场监理机构

15、驻地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建设:一、驻地选址应当与所监理工程距离不超过3km,以租赁房屋形式设置现场监理机构驻地的,原则上离所监理标段不超过5km,并且交通便利,尽量靠近公路,缩短引入线,通信畅通,邮路便捷,满足项目管理机构办公自动化要求。二、驻地总体布局和硬件设施配备由总监理工程师策划报监理单位批准,现场监理机构负责实施并负责日常的监督检查。驻地设置有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会议室、资料室和试验室,户外应当有停车场地和活动场所。三、监理人员宿舍应当坚固、安全、清洁、美观。房顶材料阻燃、防雨,房间净空高度不低于2.6m,门窗齐全,内墙抹灰刷白,地面硬化防潮。每人单床,禁止设置通铺或者钢管搭设上下床铺。设有生活专用组合柜。宿舍内挂设治安、卫生、防火管理制度,夏季设有防暑、降温、防蚊虫叮咬设施。四、监理人员食堂距厕所、垃圾存放地应当大于30m。食堂房屋净空高度不低于2.8m,室内应当为水泥地面、不积水,锅台四周面案板挨墙处应当贴瓷砖,清洁卫生。有食堂卫生管理责任制度,具备卫生许可证,炊事员(包括食堂工作人员)有健康证。食堂室内设有排风窗及冰柜,有防尘、蚊、蝇、鼠害等设施。配备生活垃圾容器,并及时清运。饮用水应当符合卫生标准,高温季节应当有防暑降温设施。配备消防设施,建立防火管理制度,明确消防责任人。五、 监理人员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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