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给母公司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及社保的税务处理-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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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支付给母公司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及社保的税务处理-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目前,在大型国有企业存在将母公司人员派遣到全资子公司任职,子公司支付给母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及社保按工资薪金及社保费在税前扣除存在的税务风险问题,应引起这些企业的关注,规避税务风险。一、税务事项母公司将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派遣到全资子公司任职,这些派遣人员的工资及社保在母公司代发并代扣个人所得税,并代缴社保,年终母公司与子公司就派遣人员代发工资和社保进行结算。贵公司作为工资及社保费在税前扣除。二、税收规定(一)工资薪金支出税收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

2、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企

3、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因此,子公司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劳动报酬,直接支付给员工并代扣个人所得税,而不是通过母公司代付员工,这部分派遣人员工资不能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子公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则存在税务风险。在税务稽查时可能存在补交企业所得税,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并处以0.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二)业务实质判定由于所派遣人员劳动合同与母公司签订,其人员为母公司提供服务,产生的收益属于母公司所有,

4、这样以母公司名义派遣人员到子公司工作,其业务实质是母公司为子公司提供劳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文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在中国境内,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所以,根据上述税收规定应按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服务价格,子公

5、司支付劳务费时应取得母公司开具的发票作为正常的劳务费列支并在税前扣除。三、相关建议针对上述母子公司之间劳务派遣行为产生的税收风险,我所建议如下:第一、采取母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服务的模式根据国税发200886号文件规定,母子公司按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服务价格,母公司收取服务费作为收入并开具发票,缴纳相关税金,派遣人员的工资作为母公司的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子公司支付服务时取得发票作为正常的服务费列支并在税前扣除。第二、采取变更派遣人员劳动合同关系主体的模式母公司将所派遣人员的劳动合同关系主体变更为贵公司,即贵公司与派遣人员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直接支付工资并代扣个人所得税,缴纳社保,这样派遣人员变更成

6、贵公司的员工,按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第三、采取母公司下发派遣人员任职文件,由贵公司直接支付工资薪金的模式母公司不与派遣人员解除劳动关系,而是母公司直接下发派遣人员的任职文件,贵公司直接支付给派遣人员工资并代扣个人所得税,社保费转给母公司代交并取得社保部门的缴费凭据,派遣人员工资薪金支出和社保费在贵公司税前扣除。由于社保费通过母公司代付,且对税务机关对任职的理解是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担任职务,所以,对派遣人员直接支付的工资在税前扣除与税务机关可能存在争议。第四、采取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人员模式母公司将所派遣人员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派遣公司与子公司签定劳务派遣合同,子公司支付给派遣公司劳务

7、费,具体支付有两种方式,一是直接支付。另一个是间接支付。在具体操作时,直接支付是派遣公司开具发票时,只开具代理费和代缴社会保险费、职工福利费,工资支付给派遣人员。间接支付是将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和代理费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工资通过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给派遣人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

8、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因此,无论是直接支付还是间接支付给派遣人员的工资和职工福利费,工资作为用工单位的工资薪金支出并在税前扣除,职工福利费作为福利费税前扣除。建议子公司与母公司加强沟通,变更目前对派遣人员的操作方式,选择上述方式之一,以符合税收规定规避税务风险。结语:税务筹划做为企业集团的一项重要战略组成部分,已被越来越多的企业和财务人员所认可并应用。在实际操作中要考虑的因素还很多,远不止本文上面所提到的内容,因此,在具体的实务操作中我们一定要培养正确的纳税意识,树立合法税务筹划观念,深入研究税法规定,充分领会税法精神,做到合理筹划并纳税,以达到合理运用企业有限的资金,增加企业效益,促进企业稳定长远的发展。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一定要针对具体的问题具体分析,针对企业的风险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风险管理措施,为税收筹划的成功实施做到未雨绸缪。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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