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权、物权、不动产物权(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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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财产权、物权、不动产物权(2)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物权进展分类。依据权利人是对自有物享有物权还是对他人全部的物享有物权,可将物权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自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有物享有的物权。全部权是惟一的自物权种类。他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详细规定,对他人全部之物享有的物权。全部权之外的其他物权就是他物权。依据物权是否附属于其他权利而存在,可将物权分为主物权和从物权。主物权是指独立存在、不附属于其他权利的物权。如全部权、使用权等。从物权是指附属于其他权利,并为所附属的权利效劳的物权。如抵押权等。依据物权标的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可将物权分为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是标的为动产的物权

2、,不动产物权是标的为不动产的物权。土地属不动产,土地权利主要属不动产物权范畴,故下面对不动产物权作重点探讨。民法关于动产与不动产的分类方法,是先打算不动产,然后不动产之外的物均属于动产。我国担保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可见我国的不动产范围包括土地、房屋和林木等地上定着物。之所以把物权划分为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是由于二者在法律上存在着诸多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权利让与的方式不同。动产物权的转让一般不要求书面形式,依交付生效;而不动产物权的转让则一般采纳书面形式,依登记生效。二是在设定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上不同。一般说来,在动产之上设定质

3、权,在不动产上设定抵押权,留置权只能成立于动产,而用益物权只能成立于不动产。三是不动产涉诉的,一般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土地权利的特征土地权利的特征,集中表达了物权的特征,特殊是不动产物权的特征。1、土地权利是对土地的支配权。从土地权利的作用来看,土地权利是对土地的支配权,进一步说,土地权利的作用就是保障土地权利人能够对土地直接实施各种支配性行为,只凭借权利人自已的意思,而不需义务人的乐观行为相协作,就能够实现作为权利内容的利益。土地权利是物权的一种,它不同于债权等恳求型财产权,后者必需通过义务人乐观地为财产上的给付行为,才能实现利益。2、土地权利是排他性财产权。从土地权利的效力来看,土地权利是

4、排他性财产权。所谓土地权利的排他性包括两方面的意思:一是某一特定的土地上不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互不相容的土地权利。就土地全部权来说,任何一块土地上都只能有一个全部权,不能有两个全部权,即假如一个人对其块土地享有全部权,就排解其他任何人同时对这块土地享有另外一个全部权。就土地的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来说,某一土地上不能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互不相容的他物权。如一个人对其块土地拥有使用权,则排解其他任何人对同一块土地拥有同一内容的使用权。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几个人对一块土地拥有的共有土地使用权,虽然外表上看起来是几个人都享有使用权,但它本质上仍旧只是一个土地使用权,而不是多个土地使用权;再有,内

5、容互不一样的几个土地权利可以在一块土地上同时存在。如某块土地为国家全部,其上附有国有土地全部权,同时,它也可以由其他人使用,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国有土地使用权还可以再抵押,从而其上再附设抵押权等。这几种土地权利都是内容互不一样的,与土地权利的排他性并不冲突。二是土地权利的排他性还指土地权利具有直接排解不法阻碍的性能。土地权利人在行使土地权利的过程中假如遇到不法阻碍,可以凭借土地权利直接恳求阻碍人排解阻碍或消退可能发生阻碍的因素。债权则与此不同,债权是恳求权,客体是行为,权利的作用只是恳求债务人为肯定的行为或不为肯定的行为,几个债权人可以同时恳求同一个债务人为同一种行为而互不影响,所以债权不具

6、有排他性。3、土地权利是对世权。从土地权利的效力来看,土地权利是对世权。所谓对世权,也称肯定权,是能够恳求一般人不为肯定行为的权利,亦即以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人为义务人的权利。它有两个特点:一是权利义务人不是特定的人,而是不特定的一般人;二是义务人所要履行的义务是对该权利的容忍、敬重和不侵扰,属于消极的不作为,而不是乐观的作为。土地权利对任何人都有约束力,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人都是义务人,都不得干扰权利人依法行使土地权利。债权则不同,债权不是对此权,而是对人权,债权的义务人不是一般人,而是特定人,它只对存在债权关系的某个或某些人有约束力,债权关系之外的其他人则不受债权的约束。同时,债权是相对权。债权的

7、实现一般以特定义务人完成特定的乐观行为为要件,债务人假如不按债的规定完成特定的乐观行为,债权就无法实现。它是有限制条件的相对权利。4、土地权利必需由法规定。土地权利必需由法规定,这来源于“物权法定”原则。所谓物权法定,是指物权 (包括土地权利)的种类、效力、变动要件、爱护方法等等都只能由法律规定,而不容许当事人自行创设。“物权法定”是物权立法的根本原则,之所以必需“物权法定”,是由于物权是支配性财产权,是肯定权,物权人之外的一切人都是义务人,都必需敬重而不得干预、侵扰权利人依法行使权利,因而物权的种类、变动等,对社会其他成员、对社会和国家都有直接关系。鉴于此,只有以法律形式对物权作出规定,包括

8、对权利的归属、内容、变动等做出规定,才能做到既保障物权人的利益,而又不发生当事人任意创设新的物权种类或滥用权利、损害第三人利益、危害社会经济秩序的现象。此外,土地是人类生产、生活所必需的物质根底,土地的利用具有很强的社会性,一般来说价值又非常重大,因此,法律对有关土地权利的内容作出规定,是非常必要的。5、土地权利的变动一般实行登记的公示方式。根据民法物权法的有关理论,物权的变动必需实行公示的方式。所谓公示,就是将物权变动的意思和内容向社会公众显示。对动产来讲,动产物权的变动以交付为公示方式。如在市场上买一个水杯,买方将价款付给卖方,卖方把水杯交付买方,即完成了水杯全部权的转移。交付是动产物权的法定公式方式。土地属不动产,对于土地这样的不动产则不然,由于其位置固定不行移动,买方无法将土地转移至安全的地方,加上土地的归属和利用对社会经济的进展影响重大,为了保障土地正常的财产归属和流转关系,一般采纳登记的方式作为土地等不动产的法定公示方式,即土地权利的变动必需经国家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才能生效。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转让合同后,还必需到国家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只有经办理登记后,土地权利才由转让方转给受让方,原受让方才能成为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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