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教材(15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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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教材(15万字)深圳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提示:本文原版含图表pdf版全文下载地址附后(正式会员会看到下载地址)。这里只复制粘贴部分内容或目录(下面显示的字数不代表全文字数),有任何不清楚的烦请咨询本站客服.目录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4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4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9第三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20第四节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50第五节第六节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 57安全生产非法违法

2、行为查处办法 .。.。.。.。.。.。.。.。 63第七节 非法违法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跟踪督办暂行办法 .。.。.。 66第八节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69第九节第十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 83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88第十一节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 92第十二节第十三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 97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工作指引。.。. 101第二章 安全生产监督行政执法文书.。.。.。.。.

3、。.。.。.。.。. 111第一节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的含义和特点 。.。.。.。.。.。.。.。.。.。.111第二节第三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的使用规范 .。.。.。.。.。.。.。.。112新旧安全生产执法文书对比 .119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基础知识.。.。.。.。. 121第一节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概述 .。 121第二节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 121第三节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方式与内容 。.。.。.。.。.。.。.。.。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一、行政强制的概念(一)行政强制的含义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

4、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二)行政强制的原则行政强制涉及公民、法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实施行政强制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4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教材本法为此规定了以下原则:1. 法定原则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并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2. 适当原则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

5、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从实体上说,行政主体依法实施行政强制,应当以实现行政管理所要求的目标为限,应该冻结部分资金的,不能冻结整个账户。从程序上说,行政强制主体所采取的手段与要达到的目标之间必须有对应关系,要扣押商店里的违禁品,不能扣押违禁品以外的其他商品。3. 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行政强制只是促使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的一种手段,不是目的。当事人经教育自觉改正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的,就不应再采取行政强制。4. 不得为单位和个人谋利原则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

6、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二、行政强制的设定和种类为了防止行政强制实践中的“散”、“乱”和“滥”的问题,规范行政强制,避免公权力滥用.(一)行政强制的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5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教材(二)行政强制的种类1.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2.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3. 扣押财物;4. 冻结存款、汇款;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三)行政

7、强制的方式1.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2. 划拨存款、汇款;3.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4.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5. 代履行;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其他机关和人员不得实施。(一)一般程序1. 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2. 两人以上执行并出示证件3. 通知当事人或见证人到场4

8、. 告知理由、依据、权利和救济途径6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教材5.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6. 制作现场笔录7.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签名确认(二)具体程序1.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程序除应遵循一般规定外,还应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不得超过法定的期限等.2. 查封、扣押的程序查封和扣押限于与违法行为相关的,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财物,并遵循以下规定:(l)制作和交付决定书及清单;(2)不得重复查封;(3)查封扣押期一般不超 30 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4)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物品,造成损失应补偿;(5)不

9、应或不需查封扣押的应立即解除.3. 冻结依照法律规定冻结存款、汇款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四、强制执行程序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一)行政强制执行的一般规则:1. 事先书面摧告;2. 当事人陈述申辩;3. 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交付或送达;7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教材4. 中止执行与终结执行;5. 可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6. 一般不得夜间或节假日执行;不得以停水、电、热、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7。违建在限期后可依法强拆。(二)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1.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

10、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2. 依法加处罚款或滞纳金不得超出原给付义务数额。3. 执行罚超 30 日后可行政强制执行(可查封、扣押、冻结),没有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申请法院执行,但对当事人不复议、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可拍卖原查封、扣押的财物.4. 划拨由法定行政机关决定后通知金融机构实施.5. 划拨、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或划入财政专户,不得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三)代履行1. 当事人不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代履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

11、三人代履行;2. 代履行决定应送达当事人;代履行 3 日前催告当事人,其自履行的,停止代履行;3. 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及其他非法方式;4. 代履行费用按成本合理确定;5。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污染物,可即时代履行。五、行政强制违法的法律责任行政强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违反本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教材1. 违法行政强制行为(l)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2. 野蛮行政强制行为(l)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12、2)对居民生活采取非常手段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3. 以行政强制谋取私利的行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强制过程中有截留、私分 、变相私分、侵占、以权谋私行为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 年 12 月 31,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通过并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该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确立

13、了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为职业病防治提供了法律保障。一、职业病的范围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的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9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教材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二、职业病防治的基本方针、基本制度职业病防治法的总

14、则部分对职业病防治的基本方针、基本制度作出了规定.这些基本方针、基本制度主要有: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这是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必须坚持的基本方针.它是根据职业病可以预防,但是难治这个特点提出来的,是一个对劳动者健康负责的、积极的、主动的方针,是职业卫生工作长期经验的总结所证实应当采取的正确方针。预防可以减少职业病的发生,减轻职业病的危害程度,但是对已经引起的疾病仍要重视治疗,救治病人,减少痛苦,所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是一个全面的方针,概括了职业病防治的基本要求.2.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这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也是制定职业病防治法的前提,或者说是这部法律产生的基础和最充足的理由。劳动者参与职业活动,创造社会财富,有理由要求其健康受到保护,从国家来说,保护劳动者的健康,让劳动者获得一个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是合理的而且是必要的,有利于社会的发展进步,有利于保障各种合法的职业活动正常进行,因此制定职业病防治法,使劳动者享有职业卫生保护韵权利,是这部法律的中心内容。3. 实行用人单位职此病防治责任制这是在立法过程中确立的职业病防治的一项基本的制度,它的核心是用人单位对职业病防治负有法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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