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厂管理规定4786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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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预应力钢绞线有限公司出入厂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爲确保公司财物安全,使出入厂人员、车辆、物品管理有序,维护公司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於所有进出厂人员、车辆及物品。 第二章 人员出入管理 第三条 公司员工 (一) 特殊人员出入厂须经办公室批准,因公需经常出入厂者,可经一次性登记出入厂。 (二) 员工上班时间请假出厂,工作日内不能返回时,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後登记出厂。 第四条 非公司员工 工程承包商(包商)及其雇用人员 佩挂“出入证”入厂,由办公室办理出入证。 外事洽谈业务人员 接洽业务之客户出入厂时,到保安处办理人员/车辆出入登记手续 叁观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办

2、理。 第五条 胸卡及出入证管理 (一)公司员工 1. 公司胸卡由办公室负责监制。 2. 出入厂应佩挂胸卡,对未按规定佩挂胸卡者警卫有权纠正。 3. 遗失胸卡应即时向安保部申请补发,工本费每枚10元。找到後不立即缴回,一经发觉,由办公室记警告一次。 4. 使用他人胸卡蒙混出入厂者,一经发现,由办公室警告一次。 5. 公司员工因胸卡遗失等原因申请补发者,在未拿到正式胸卡前,应申请领取“出入证”。 第三章 车辆出入管理 第六条 外来车辆 (一) 入厂: 交货车辆凭“送货单”填写“人员/车辆出入登记”,提运公司各种货品车辆,一律事先填写“人员/车辆出入登记” (二) 出厂: 1. 交货车辆卸货後空车出

3、厂凭主办人员签收的“送货单”或开具的“收货单”和签字的“人员/车辆出入登记”,经警卫核对签注时间後出厂。如有他厂物品装载於同一车辆内者,必须在“人员/车辆出入登记”中注明。 2. 装运公司各种货品的车辆凭主办部门签发的“发货单”和签字的“人员/车辆出入登记”,警卫核对签注时间後出厂。 第七条 公司车辆 公司车辆入厂时,免办“车辆/人员出入登记”。但装运各种货品出厂时,应持有“发货单”或“派车单”,警卫核对签注时间後出厂。 第四章 物品出入管理 第八条 外来物品 (一) 入厂:厂商携带自备工具或物品入厂应由厂商填具“厂商自备工具、物品进厂清单”一式二联,经保安查对签注入厂时间留存第二联,第一联由厂商自存作爲出厂的凭证。 (二) 出厂:厂商携带自备工具或物品出厂应由厂商凭“厂商自备工具、物品进厂清单”第一联经主办部门负责人核准签字後,由警卫核对原存查的第二联并签注出厂时间後放行。第一联于次日上午10时前转送主办部门存查,第二联送交安保室。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任何人员禁止携带照相机、摄影机入厂。经办公室批准者不在此限,但须严加管制,不得逾越指定准许摄影的范围。 第十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制订并负责解释,经总经理批准後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十一条本制度实施後,凡既有的类似制度自行终止,与本制度有抵触的规定以本制度爲准。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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