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第2版2)修订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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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修订说明一、修订依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将于2014年5月1日起实施。二、修订原则1、针对检测报告原有内容在新规范中的变化;2、建筑消防设施年度检测报告按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内容相应修改。三、修订内容1、在现行报告中涉及到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联动功能的技术要求,更新为新规范的相应条款或内容;2、在现行报告中消防供配电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给水系统、防排烟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火灾事故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火灾应急广播及警报装置、消防通讯、防火分隔、消防电梯等系统,涉及到功能联动的技术要求,更新为新规范的相

2、应条款或内容;3、涉及到新规范中需要增加的检测内容,暂不纳入现有报告修订范围。因我省正在制定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评定技术规程,规程实施后,检测报告统一格式文本改版,该部分内容将列入检测报告正式内容。会员单位在规程实施前复评扩项的,应主动增加该部分检测能力,以确保符合计量认证要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资质管理后,公安部消防局若制定检测报告格式文本的,从其规定。四、具体修订:序号系统项目报告内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1998主要内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主要内容报告拟变更内容1.消防供配电设施消防配电4.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穿管保护;暗敷时应敷设在不燃烧

3、体结构内,明敷时必须穿金属管或金属线槽外有防火保护。10.2.2消防控制、通信和警报线路采用暗敷设时,宜采用金属管或经阻燃处理的硬质塑料管保护,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的结构层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30mm。当采用明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保护,并应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上采取防火保护措施。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电缆时,可不穿金属管保护,但应敷设在电缆竖井或吊顶内有防火保护措施的封闭式线槽内。11.2.3 线路暗敷设时,宜采用金属管、可挠(金属)电气导管或 B1级以上的刚性塑料管保护,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的结构层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 30mm;线路明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可挠(金属)电气导管或金属封

4、闭线槽保护。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可明敷。4.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暗敷设时,宜采用金属管、可挠(金属)电气导管或 B1级以上的刚性塑料管保护,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的结构层内;线路明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可挠(金属)电气导管或金属封闭线槽保护。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可明敷。2.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主电源和直流备用电源,直流备用电源宜采用火灾报警控制器的专用蓄电池电源或集中设置的蓄电池电源。9.0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高有主电源和直流备用电源。9.0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电源应采用消防电源,直流备用电源宜采用火灾报警控制器的专用蓄电池或集中设置的蓄电池。当直流备用电源采用消防系统集中设置的蓄电池时

5、,火灾报警控制器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并应保证在消防系统处于最大负载状态下不影响报警控制器的正常工作。10.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交流电源和蓄电池备用电源。 10.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交流电源应采用消防电源,备用电源可采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自带的蓄电池电源或消防设备应急电源。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交流电源和蓄电池备用电源,交流电源应采用消防电源,备用电源可采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自带的蓄电池电源或消防设备应急电源。3.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电源的保护开关不应采用直接动作切断电路的漏电保护开关。9.0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电源的保护开关不应采用漏电保护开关。

6、10.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电源不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和过负荷保护装置。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电源不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和过负荷保护装置4.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火灾探测器5.点型探测器在探测区域内每间至少一只,保护面积与半径符合要求。8.1.1探测区域的每个房间至少应设置一只火灾探测器。8.1.2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的保护面积和保护半径,应按表8.12确定。6.2.2 点型火灾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探测区域的每个房间应至少设置一只火灾探测器; 2 感烟火灾探测器和 A1、A2、B 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保护面积和保护半径,应按表 6.2.2确定;C、D、E、F、G 型感

7、温火灾探测器的保护面积和保护半径,应根据生产企业设计说明书确定,但不应超过表 6.2.2 规定;5. 点型探测器在探测区域内每间至少一只,保护面积与半径符合要求。6.7.点型探测器在宽度3m内走道易居中布置,间距15m(烟)/ 10m(温),距端墙7.5m(烟)/5.0m(温)。8.1.6在宽度小于3m的内走道顶棚上设置探测器时,宜居中布置。感温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0m;感烟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m;探测器至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探测器安装间距的一半。6.2.4 在宽度小于 3m 的内走道顶棚上设置点型探测器时,宜居中布置。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 10m;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安

8、装间距不应超过 15m;探测器至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探测器安装间距的 1/2。7.点型探测器在宽度3m内走道宜居中布置,间距15m(烟)/ 10m(温),距端墙7.5m(烟)/5.0m(温)。7.8.点型探测器距墙壁、梁边及遮挡物0.5m。8.1.7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8.1.8探测器周围0.5m内,不应有遮挡物。6.2.5 点型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0.5m。 6.2.6 点型探测器周围 0.5m 内,不应有遮挡物。8.点型探测器距墙壁、梁边及遮挡物0.5m。8.9.点型探测器距空调送风口最近边的水平距离1.5m。10.点型探测器距多孔送风顶棚孔

9、口的水平距离0.5m。8.1.10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并宜接近回风口安装。探测器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6.2.8 点型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1.5m,并宜接近回风口安装。探测器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0.5m。9.点型探测器距空调送风口最近边的水平距离1.5m。10.点型探测器距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0.5m。9.12.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的光束轴线至顶棚垂直距离0.3-1.0m,距地高度20m。8.2.1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的光束轴线至顶棚的垂直距离宜为0.3-1.0m,距地高度不宜超过20m。6.2.15

10、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探测器的光束轴线至顶棚的垂直距离宜为 0.3 m1.0m,距地高度不宜超过 20m; 12. 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光束轴线至顶棚垂直距离0.3-1.0m,距地高度20m。10.13.相邻两束红外光束水平距离14m,到侧墙水平距离0.5-7m,探测器的发射器和接收器之间的距离100m。8.2.2相邻两组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4m。探测器至侧墙水平距离不应大于7m,且不应小于0.5m。探测器的发射器和接收器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100m。2 相邻两组探测器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 14m,探测器至侧墙水平距离不应大于 7m,且不应小于 0

11、.5m,探测器的发射器和接收器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 100m;13. 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相邻两束红外光束水平距离14m,到侧墙水平距离0.5-7m,探测器的发射器和接收器之间的距离100m。11.14.缆式线型感温探测器在电缆桥架或支架上设置时宜采用接触式布置;在皮带输送装置上设置时,宜设置在过热点附近。8.2.3缆式线型定温探测器在电缆桥架或支架上设置时,宜采用接触式布置;在各种皮带输送装置上设置时,宜设置在装置的过热点附近。6.2.16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探测器在保护电缆、堆垛等类似保护对象时,应采用接触式布置;在各种皮带输送装置上设置时,宜设置在装置的过热点

12、附近;14.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在保护电缆、堆垛等类似保护对象时,应采用接触式布置;在各种皮带输送装置上设置时,宜设置在装置的过热点附近。12.15.敷设在顶棚下方的线型差温探测器距顶棚宜为0.1m,相邻探测器间距5m,至墙壁1-1.5m。8.2.4设置在顶棚下方的空气管式线型差温探测器,至顶棚的距离宜为0.1m。相邻管路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5m;管路至墙壁的距离宜为1-1.5m。2 设置在顶棚下方的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至顶棚的距离宜为 0.1m。探测器的保护半径应符合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保护半径要求;探测器至墙壁的距离宜为 1m1.5m; 15.敷设在顶棚下方的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距顶棚宜为

13、0.1m,探测器的保护半径应符合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保护半径要求;探测器至墙壁的距离宜为 1m1.5m;13.手 动报警按钮1.每个防火分区至少设置一个,设在明显和便于操作的部位;防火分区内任一位置到手报按钮的距离30m。8.3.1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一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从一个防火分区内的任何位置到最邻近的一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距离不应大于30m。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宜设置在公共活动场所的出入口处。6.3.1 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从一个防火分区内的任何位置到最邻近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 30m。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宜设置在疏散通道或出入口处。列车上设置的手动火

14、灾报警按钮,应设置在每节车厢的出入口和中间部位。 1.每个防火分区至少设置一个,应设在明显和便于操作的部位;防火分区内任一位置到手报按钮的距离30m。14.2.安装在墙上时底边距地宜1.3-1.5m,有明显标志。8.3.2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设置在明显的和便于操作部位。当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高度宜为1.3-1.5m,且应有明显的标志。6.3.2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操作的部位。当采用壁挂方式安装时,其底边距地高度宜为 1.31.5m,且应有明显的标志。2. 采用壁挂方式安装时底边距地宜1.3-1.5m,有明显标志。15.报警控制器设 置1.设备安装牢固,操作维修距离符合规范要求

15、:墙上安装时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盘前操作距离:单列时不应小于1.5m;双列时不应小于2m;盘后维修距离不应小于1.0m。5.2.2.5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3-1.5m,其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6.2.5.1设备面盘前的操作距离: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1.5m;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2m。6.2.5.3设备面盘后的维修距离不宜小于1m。6.2.5.5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3-1.5m,其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6.1.3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安装在墙上时,其主显示屏高度宜为1.5 m 1.8m,其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 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 1.2m。3.4.8 消防控制室内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面盘前的操作距离,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 1.5m;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 2m;2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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