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支付清算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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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3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运行管理方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运行管理,确保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平安、稳定、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担当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运行、维护和管理的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以下简称清算总中心)、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清算中心(含结算中心,下同,以下简称清算中心)以及系统参加者运行维护部门。第三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运行管理的范围包括:(一)网银中心,即负责在参加者之间转发业务信息,并对支付业务进行轧差处理的系统节点;(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接入节点(以下简称接入节点,含部

2、署在清算中心的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相关应用和设备);(三)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参加者前置机(以下简称参加者前置机);(四)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备份系统;(五)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网络;(六)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应用平安子系统(以下简称应用平安子系统)。第四条清算总中心负责网银中心、网银中心备份系统、支付系统骨干网络以及应用平安子系统(网银中心部分)的运行、维护和管理;负责对清算中心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负责对系统运行、维护供应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清算中心负责接入节点及其备份设备、应用平安子系统(接入节点部分)的运行、维护和管理;负责对辖区内业务处理状况进行监测、统计和分析;负责对辖区内参加者供

3、应运行、维护指导和技术支持。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网络运行维护部门负责与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相关网络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参加者负责本单位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其次章岗位管理第五条清算总中心、清算中心及参加者应当合理支配运行维护各岗位人员,确保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平安稳定运行。第六条网银中心应当设置系统管理岗、业务主管岗、业务操作岗、系统维护岗、网络维护岗和数字证书管理岗。接入节点应当设置系统管理岗、业务主管岗、系统维护岗、网络维护岗和业务操作岗。参加者前置机应当设置系统维护岗和网络维护岗。应用平安子系统应当设置注册中心(以下简称RA)审核操作岗和录入操作岗、地方注册中心(以下简

4、称LRA)审核操作岗和录入操作岗。第七条业务操作岗和RA/LRA录入操作岗可兼任,但不得与其他岗位兼任;系统管理岗、系统维护岗和网络维护岗不得兼任业务主管岗;RA/LRA审核操作岗和RA/LRA录入操作岗不得相互兼任。第八条系统管理岗负责增加、更改和注销用户。第九条业务主管岗负责系统业务运行,监控业务运行状况;设置业务参数,维护基础数据,处理或授权处理业务运行异样;组织业务操作员正确处理业务,对用户业务操作授权;供应业务询问、协调服务等。接入节点业务主管还应当负责设置辖区内参加者的业务权限,管辖参加者的业务数据及状态信息,管理数字证书相关信息。第十条业务操作岗负责依据业务主管授权进行日常运行操

5、作和监控;依据职责范围处理业务;负责有关业务清单打印等。第十一条系统维护岗负责安装维护计算机软件、硬件;解决系统运行中出现的技术问题;设置系统参数,监控系统运行状态;定期完成系统和数据备份;供应技术询问、协调服务;为系统稳定运行供应技术保障等。第十二条网络维护岗负责安装维护网络设备;设置网络参数;监控网络运行状态;定期备份网络配置和系统日志;解决运行中出现的网络问题;供应网络技术支持等。第十三条RA录入操作岗负责网银中心数字证书的录入,RA审核操作岗负责网银中心数字证书的审核。LRA录入操作岗负责参加者机构证书的录入,LRA审核操作岗负责参加者数字证书的审核。第十四条网银中心数字证书管理岗负责

6、网银中心数字证书下载、证书管理密钥口令更改、制定证书存放路径等。第十五条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应当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组织的业务技能、平安学问培训和考核。第十六条岗位人员变动应当办理变动交接手续,离岗应当刚好注销该用户。第三章操作管理第十七条清算总中心和清算中心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并严格执行相关业务操作管理制度和运行操作规程,做好相关记录。参加者应当制定相关业务操作管理制度和运行操作规程,并报业务管辖地清算中心备案。第十八条清算总中心、清算中心和参加者应当严格遵守系统运行时间的规定。参加者业务处理系统不对外供应服务的,应刚好退出登录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第十九条清算总中心调整系统运行时间应当经中国人民

7、银行业务主管部门授权,并应当提前3个系统工作日通知清算中心和参加者。其次十条清算中心应当定期或按清算总中心要求,报告系统运行状况。其次十一条清算总中心应当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或授权进行下述操作:(一)设置参加者的业务权限;(二)设置业务金额上限;(三)设置计费费率;(四)设置业务数据联机保存期;(五)设置系统停启运;(六)开启、关闭系统维护窗口;(七)设置参加者加入、退出系统;(八)设置参加者故障状态;(九)设置规定的其他业务参数。其次十二条清算中心应当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主管部门和清算总中心的规定或授权设置参加者的业务权限以及规定的其他业务参数。其次十三条各岗位人员在系统运行期

8、间应当依据岗位要求监控系统运行状态,并填写系统运行日志。各岗位人员发觉未按时登录、核验数字签名失败、未收到日切通知、报文丢失、日终对账不符等异样状况,应当马上报告主管人员,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其次十四条清算总中心、清算中心和参加者应当监控业务轧差、资金清算状况。清算总中心应当监控轧差净额的提交及处理状况。其次十五条清算总中心和清算中心可依据管理须要向参加者供应行名行号等基础数据。其次十六条清算总中心和清算中心应当加强系统用户管理,在完成系统投产工作后应当刚好注销本节点系统初始用户。其次十七条清算总中心、清算中心和参加者应当刚好处理各待办业务事项,确保在日切前当日待办业务事项全部处理完毕。其次

9、十八条清算总中心、清算中心应当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统计参加者在线状况。第四章维护管理其次十九条清算总中心、清算中心和参加者应当制定相关维护管理制度和日常检查规程,依据规程完成日常检查和系统维护并记录日志,发觉系统异样按规定处理。第三十条清算总中心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负责对系统应用软件版本进行统一管理。第三十一条清算总中心应合理支配系统维护窗口开启时间。清算总中心、清算中心和参加者对多系统共用设备进行维护时,应当避开影响其他业务系统的正常运行。第三十二条清算总中心变更网银中心主要设备和系统时,应依据规定经书面审批后实施,并记录变更过程。清算中心变更接入节点主要设备和系统时,应按

10、规定报经清算总中心批准后实施。参加者变更前置机主要设备和系统时,应事先向接入地清算中心报备;影响业务处理的,应同时向业务管辖地清算中心报备。第三十三条清算总中心、清算中心和参加者应当定期对计算机系统、网络系统进行系统备份和数据备份,并填写备份记录。第三十四条清算总中心、清算中心和参加者请外部人员对系统进行检查维护时,应当经本单位(或责任部门)负责人批准,由系统维护人员陪伴进行,并做好检查维护记录。第三十五条清算总中心、清算中心和参加者应当分别制定系统应急预案并逐级报备,确保应急预案有足够的资源保障,定期进行应急预案演练和培训,并做好相关记录。第三十六条清算总中心应当定期检查清算中心运行维护状况

11、,并做好相关记录。清算中心应当定期检查参加者运行维护状况,并做好相关记录。第五章平安管理第三十七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全部用户应当严格权限管理,相关操作应当遵循双签原则。第三十八条操作人员获得用户标识后,应当马上登录系统,修改用户口令,禁止运用未经修改的用户口令进行操作。第三十九条操作人员权限设定应与岗位管理保持一样。操作人员应在规定权限内操作,禁止与业务无关的操作;操作人员离开岗位时应当退出登录。第四十条与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相关的各种口令应当严格管理,不得外泄;口令应当具有肯定困难度,至少每季度更换一次。操作人员遗忘口令时,应当马上报告主管领导,经主管领导审批后,由系统管理员重新设定,并做

12、好记录备查。第四十一条系统运用的电子签名服务由清算总中心托付合法、专业的认证管理机构供应。第四十二条数字证书的申请、补发、换发、撤销、冻结和解冻等管理操作由业务管辖地清算中心负责。第四十三条清算总中心应指定专人配置和管理网银中心的数字签名服务器。第四十四条参加者应妥当保管数字证书及证书私钥爱护密码。如发觉数字证书文件、USBKey丢失或被非法复制,以及证书私钥爱护密码丢失或泄露,应当刚好报告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主管部门,同时报告清算总中心。第四十五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在与支付系统以外的其他系统连接时,应当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实行必要的隔离措施,制定严格的访问限制策略。清算中心负责防火墙等网

13、络边界设备的维护和监控,并按有关规范进行配置。第四十六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运行维护部门应做好系统入侵检测和病毒防范,定期查毒,外来数据应当进行病毒检测,发觉病毒刚好处理,并逐级报备。第四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计算机系统和网络系统的参数、配置信息,以及业务和账户信息。禁止在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存储其他业务系统相关配置信息。系统设备需外送修理时,应对外送设备数据做彻底清除。第四十八条禁止在生产系统上进行开发和培训,禁止运用非系统专用的存储介质。第四十九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运行维护部门须要通过后台对业务数据进行变更操作时,应当按相关规定进行审批,由至少2名系统维护人员共同实施,并具体记录;

14、事后由业务主管刚好核对业务数据,并向本单位(或责任部门)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第五十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运行维护部门应当建立平安事务报告和处置制度,确定报告流程。重大平安事务应当刚好报告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主管部门、技术管理部门和清算总中心。第六章机房管理第五十一条清算总中心、清算中心的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设备所在机房应当符合国家建设标准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机房的建设规范。参加者前置机所在机房应当符合国家建设标准和本单位有关机房的建设规范。第五十二条机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机房管理、门禁系统管理和进出审批登记等相关制度,运行维护部门应当遵照执行。第五十三条清算总中心、清算中心和参加者应当保持机房的清

15、洁、整齐、有序,禁止将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急品和与运行无关的物品带入机房;禁止在机房内运用明火或可能影响运行的设备。第七章设备管理第五十四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设备包括计算机设备、网络设备、平安设备和场地设备等。清算总中心、清算中心和参加者应当对系统设备实行专人管理,建立档案,并定期检查,做到账实相符,禁止挪作他用。第五十五条系统设备应当依据国家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技术规范定期进行检查保养并填写记录,确保生产设备正常运行,备份设备处于可用状态。第五十六条系统机房应配备必要的办公和通讯设施,以满意系统运行维护须要。第八章文档管理第五十七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运行文档包括操作手册、运行维护手册等相关业务、技术资料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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