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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证金反担保合同ok3w_ads(“s004”);ok3w_ads(“s005”);篇一:反担保保证合同 反担保合同 合同编号:工履反字第号 委托人: (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受托人: (以下简称乙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甲方就 工程项目与乙方签订了编号为的委托保证合同甲方应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反担保,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特制定本合同,本合同为委托保证合同的补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条 反担保保证金 1甲方在委托保证合同签定后3日内以交付保证金的方式向乙方提供反担保,保证金按保函
2、担保金额的 5%交存,共计人民币 元 (¥ )。 2该保证金在甲方履行完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编号为 ,下称主合同)中规定的义务且乙方保函责任解除前由乙方监管,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支配或退还该笔款项。(那我保证金按这句话就是不能退了吗?) 3若因甲方违约,造成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乙方无需经过甲方同意,有权直接将保证金用于履行保证责任、支付保函受益人提出的损失赔偿、违约金或赔偿乙方损失、实现债权的费用、违约金,甲方对此不提出异议。 在乙方使用保证金承担保证责任及支付有关费用后,保证金达不到本条第1项规定比例的,乙方向甲方发出补足保证金通知书,甲方应于收到通知后三日内补足保证金。逾期补足保证金,逾
3、期每日按保证金总额的2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如上述保证金不足以支付本项第1款赔偿及费用,乙方将向甲方发出追偿通知书,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通知后三日内应将不足部分款项付至乙方指定账户,并补足保证金。逾期支付上述款项及保证金,逾期每日按应支付款项及保证金的2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二条 反担保保证金的返还 1在保证期间,甲方如实履行完毕主合同中规定的义务以及保函规定的义务,未引起索赔的,则在乙方保证责任解除且甲方将保函原件退还乙方并提交齐全退保资料之日后七个工作日内,乙方将反担保保证金退还甲方。保证金在乙方存放期间,不计收利息。 2若甲方行为导致乙方履行保证责任的,并且乙方承担保证责任后反担保保证金尚有余
4、额的,保证期限届满,保函失效后,乙方按以上程序将保证金余额退还甲方。 3甲方退还保函时须提交以下资料:(1)保函原件;(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3)甲方开给乙方的保证金资金往来的财务凭证原件。 第三条 其他反担保措施 甲方除向乙方交存保证金外,向乙方提供以下第1 项反但保。 1由项目负责人为甲方在委托保证合同及反担保合同下的合同义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出具第三人反担保书(附后)。 2. 由第三方法人单位为甲方在委托保证合同及反担保合同下的合同义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出具第三方法人反担保书(附后)。 3由甲方向乙方提供抵押或质押反担保,双方另行签订抵押或质押反担保合同。 4、甲方若出现重大
5、违约违法或财务恶化情形,乙方可向甲方要求调高担保费率,并可要求甲方增加反担保保证金或提供其它新的反担保,甲方应予提供。 第四条 陈述与保证 1、甲方承诺其提供给乙方的全部资料均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并无任何虚假陈述; 甲方承诺其已按公司章程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出具本项反担保。 2、在乙方保证责任未解除前出现下列任一事项时,甲方应当在事件发生后7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1)甲方在与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或其他经济合同项下发生的甲方违约事项; (2)发生与甲方或甲方的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现场施工负责人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或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恶化
6、情形; (3)在乙方保证责任未解除之前,甲方出现股权转让、法定代表人变更、章程变更、合并、分立、破产、清算、改制、公章废止或启用、重要资产转让或向第三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担保等情形的; (4)甲方出现或即将出现诉讼、仲裁或被采取诉讼保全、执行措施; (5)其他可能影响甲方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情况。 3、甲方承诺其在本合同中提供的通信地址、传真、电话、电子邮件、联系人等均为有效联系方式,乙方依据上述联系方式邮寄、传真出的文件,均应视为有效送达。上述联系方式如有变更,甲方应在变更之日后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如未及时通知,乙方依据原联系方式发出的邮件、传真应视为有效送达。 第五条 保后监管 1、甲方
7、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将本项目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项目部组成人员名单、主要进场施工机械、设备等施工资料提供一套原件给乙方,以备乙方保后监管之用; 2、甲方在开工后应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进度报表、已完工程量及下个月施工计划报送给乙方;施工中出现重大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工期顺延、工期延误、停工、质量问题、安全事故、不可抗力情形、被业主或行政部门处罚、通报、责令整改等事项,均应在事项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出现工程款被拖欠、索赔及反索赔、工期顺延、签证困难等情形,甲方同意乙方委派的专业人员协助处理。 3、在乙方保证责任未终止前,为预防和控制风险,乙方有权向甲方公司及项目部任何职员
8、和现场人员了解工程施工情况及财务情况,甲方负责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均应给予支持和配合,真实陈述相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4、乙方有权参与或采取以下监管措施,甲方同意予以支持和协助,并无异议: (1)乙方有权参加甲方的工程例会、图纸会审、监理会议等工程会议,可参与或旁站中间验收、隐蔽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工程结算等重要事项。 (2)乙方有权向本项目项目经理部成员及施工负责人、现场人员了解工程情况,调阅、复制有关书面资料、取样检测;乙方有权了解甲方公司运营及财务情况,有权调阅、复制公司及项目部的财务报表、有关财务凭证、工资花名册、材料供应支付情况及合同文件。甲方公司及项目部应给予协助和
9、配合。 (3)如因甲方管理不善,致使本项目施工出现重大困难、财务亏损、重大质量、安全问题、施工负责人脱逃、拖欠农民工工资或材料款、被有关部门责令停工、调查等重大事项,甲方应在事件发生后三日内通知乙方,乙方可采取接管项目、派驻技术人员、更换施工队伍等措施以避免事态及损失扩大。 5、本工程如有转包、分包(含劳务分包)、内部承包、与第三人合作施工、班组承包等情形,甲方应在上述施工关系确定之日起三日内告知乙方并将有关书面合同文件复制一份送乙方备案。本工程如有变更项目经理及项目部成员、施工负责人、与业主补充施工协议等重大事项,均应在变更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并备案相关文件。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
10、、甲方如逾期缴付委托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费和本合同约定的反担保保证金,逾期每日按欠付款项(保费或保证金)的2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其他义务的,每发生一次违约行为,均应按出具保函担保金额的2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 合同的生效与解除 1、本合同须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解除等均需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 3、本合同生效后,未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撤销或解除合同。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甲乙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
11、起诉讼。 第九条 附则 1、本合同所指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代偿、追偿时所发生的费用、乙方人员的交通差旅费、查档费、公告费、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鉴定费、律师代理费、拍卖佣金、有关中介费等各项费用。 2、本合同一式 两 份,甲、乙双方各执 一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篇二:委托保证加保证金担保合同 委 托 保 证 合 同 被保证人(甲方):_法定代表人:_职务:_ 住所(地址):_电话:_传真:_邮编:_ 保证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住所: 电话: 传真:邮编
12、: 乙方根据甲方的申请及所附文件资料,同意为甲方向_(以下简称受益人)以保证的方式提供担保,甲、乙双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陈述与保证 1.1甲、乙双方依据中国法律均具备签定本合同的主体资格。 1.2甲、乙双方知悉并同意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意思表示真实有效。 第二条 主债务种类及数额 乙方为甲方担保的主债务为依据甲方与受益人签定的编号为的合同(以下称主合同)项下的(业务品种),(币种),金额(大写)。 第三条 主合同履行期限 3.1主合同履行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如有变更,依主合同之约定。 第四条 保证方式 4.1乙方为甲方向受益人提供连带责任
13、保证。 第五条 保证范围 5.1具体保证范围以乙方与受益人为主合同签订的保证合同或保函等法律文件约定的保证范围为准。 第六条 保证期间 6.1乙方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_。 第七条 反担保措施 7.1主债务由下列当事人向乙方提供反担保: 7.1.1反担保人: 反担保合同名称及编号: 7.1.2反担保人: 反担保合同名称及编号: 7.1.3反担保人:反担保合同名称及编号: 7.1.4反担保人: 反担保合同名称及编号: 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8.1有权了解甲方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等文件资料。 8.2保证期间,受益人正式通知乙方承担保证责
14、任时,乙方可采用下列方式支付: 8.2.1通知甲方向受益人支付; 8.2.2通知反担保人支付; 8.2.3乙方代偿。 8.3自主债务逾期之日起,甲方向乙方每日按万分之伍比例支付担保费。 8.4乙方因履行保证责任而代偿的,有权向甲方及反担保人追偿收回代偿资金本息及相关费用,并自代偿之日起,有权按照每日万分之伍比例向甲方收取罚息。 8.5乙方依法享有与甲方同等的对主债务的抗辩权,乙方的此项权利不因甲方放弃对主债务的抗辩权而丧失。 8.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要求受益人提前解除主合同: 8.6.1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甲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债务; 8.6.2甲方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8.6.3甲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8.6.4甲方丧失商业信誉; 8.6.5甲方未履行主合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且足以影响其履行债务的能力; 8.6.6甲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8.7 如果甲方违反本合同之任意一项义务,乙方均有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请求法院责令甲方严格依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先诉权的确定) 第九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9.1甲方应按照下列要求向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