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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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龙岩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及龙岩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是指学校在确保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有偿或无偿方式提供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国有资产,主要是指学校占有,各单位具体使用的地上建筑物、土地、车辆、设备等。学校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一)已被依法查封、冻

2、结的;(二)权属有争议的;(三)已作为资产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四)经鉴定为不得使用的危险房屋的;(五)共有资产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六)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禁止出租、出借的其他情形。第四条 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为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决策机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资产、财务、教学的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国有资产管理处,为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主管部门,负责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的审核和监督管理,并受托以下部门为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二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二级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归口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审核和申请。二级管理部门具体为:1

3、.各单位:负责归口范围内的设备等资产的出租、出借事项初审和申报;2.教务处:负责学校教室和实验室等教学、实训场所的出租、出借事项的初审和申报;3.后勤基建处:负责学校食堂、运营车辆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的初审和申报;4.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学校店铺、经营场所和学术交流中心等经营性资产的出租、出借管理。第五条 各二级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出租、出借实施方案,出租实施方案内容应包括拟出租资产状况、拟出租用途、出租原因、出租期限、承租条件、招租底价及确定依据、租金支付及递增方式、招租方式等内容;出借实施方案内容应包括出借对象、出借原因及出借期限等内容。第六条 学校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

4、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学校公务用车不得对外出租;公有住房出租按学校公有住房管理规定执行;经营性资产的出租、出借由资产经营公司负责日常管理,按经营性国有资产招租管理暂行办法、龙岩学院商铺管理规定、租金收缴管理办法(试行)等执行。第七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程序(一)申报:各二级管理部门制定出租、出借实施方案,经所在部门领导签字、盖上公章后,提交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申报;(二)审核: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审核通过报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批;审核不通过则退回二级管理部门;(三)审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的出租、出借项目进行审批,并签署意见;(四)签订合同:经

5、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的,由二级管理部门牵头,以学校名义与承租人签订合同。第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年。出租、出借合同期限届满,如需继续出租、出借的,应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报并审批。第九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二级管理部门要加强资产出租、出借的后续管理,建立出租、出借业务档案,对出租、出借资产状况、出租、出借业务进展情况和出租、出借费用做好及时的跟踪,加强监管,防止资产及其收益流失;国有资产管理处要加强对出租、出借的事后检查,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第十条 按照财务“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收入必须全额上交学校,由财务处设立专门帐户进行管理,

6、租金收入的使用按财务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二级管理部门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经查实,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一)超越规定审批权限擅自出租出借国有资产;(二)弄虚作假,串通作弊,低价出租国有资产;(三)蓄意拆分拟出租出借资产;(四)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出租收益;(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的

7、出租、出借管理,维护学校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省、市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是指学校在保证履行完成教育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以有偿方式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出租给公民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出借是指学校在保证履行完成教育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临时或有期限借给其他行政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用于出租、出借国有资产,主要指学校占有或使用的房屋及构筑物、场地、车辆、设备等。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第二章 管理机构第五条 学校

8、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对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实施综合管理,并按市教育局、市财政局有关规定程序报批。第七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归口范围内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具体管理。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加强可行性论证、法律审核和监管,做好风险控制,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第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是学校土地、房屋及构筑物、家具资产出租、出借管理部门。其中,经营性用房由后勤管理处实施具体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出租、出借房屋及构筑物。第三章 审批程序第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办理审批手续

9、。未经审批,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第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按下列程序报批:(一)申报。拟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先行论证,出具可行性论证报告,并根据出租、出借资产的状况、价值等因素,制定出租、出借实施方案,向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申报。已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继续用于出租、出借的,应在出租、出借合同(协议)到期前三个月提出申请。(二)审核。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归口管理部门要对出租、出借事项进行逐项审核,以保证其真实性、必要性、可行性及决策过程的合规性。(三)审批。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报学院院长办公会,院长办公会同意后,在市财政局授权资产管理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出租、出

10、借由学校审批,报市财政局备案。(四)专业评估。对长期出租的房产、场地等要有相关自制的评估公司进行出具评估报告。第十一条 归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的,应提交如下材料报批,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一)拟出租、出借国有资产书面申请。(二)拟出租国有资产可行性论证报告和实施方案;拟出借国有资产实施方案。(三)拟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近年出租或出借合同。(四)其他有关资料。第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必须签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房产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其他资产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第四章 公开招租与收入管理第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

11、原则实行公开招租。因特殊情况无法公开招租的,须说明理由,报经学校审批同意。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十五条 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施行事中、事后检查制度,建立出租、出借业务档案,加强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全程管理,防止国有资产及其收益流失。第十六条 在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按规定程序上报学校批准,擅自出租出借国有资产。(二)弄虚作假,串通作弊,低价出租国有资产。(三)未按规定通过公开招租的方式进行公开招租。(四)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出租收益。(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第十七条 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学校和相关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六章 附 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各单位已签订尚未到期的资产出租、出借合同,其涉及内容条款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的,在合同存续期内继续有效。在合同存续期内各单位不得自行变相延期。租赁合同期满或因出现其他提前终止合同情形的,如需继续出租、出借,应按本办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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