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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经理工作细则XX公司基金项目立项指引二一X年X月10XX公司 基金项目立项指引XX公司基金项目立项指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XX公司(简称“R”或“公司”)投资管理业务项目立项管理,明确项目立项的条件和程序,提高项目立项工作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从源头有效防范和控制投资管理业务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项目立项,是指公司对项目人员经过初步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后所提出的项目承接申请进行会议评审或审核的过程。第三条 由2名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风控人员及项目人员成立立项评审小组负责项目立项评审的审核工作。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担任立项评审小组负责人。第二章 初步尽职调
2、查与风险评估第四条 项目人员应利用有效渠道积极获取项目信息,在对业务信息进行有效甄别的基础上确定拟重点开发的项目并与其就业务合作事宜进行初步沟通。第五条 项目人员应对拟重点开发的项目进行初步尽职调查,尽可能了解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的投融资金额、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项目的规划和意见、项目潜在风险分析、项目投融资后管理及对项目成本、效益的预测等。第六条 项目人员应根据初步尽职调查获取的相关信息,围绕下列事项开展项目立项前的风险评估:(一)项目承接是否会影响公司对相关职业道德要求的遵循;(二)公司是否具备执行业务所必需的人力资源和专业胜任能力;(三)目标公司的内部治理、生产经营、财务会计等是否符合公司
3、的业务承接标准;(四)目标公司是否存在重大的法律、财务和业务经营风险;(五)预期的项目收入是否可以弥补项目支出。第七条 项目人员应在对拟承接业务可能面临的行业风险进行评估,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行业市场状况的变化等因素可能对目标公司生产经营产生的不利影响。第三章 立项申请与立项评审第八条 项目组已按规定进行了初步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方可申请立项。第九条 立项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一)项目立项审批表;(二)项目立项申请报告;(三)项目初步尽职调查报告;(四)相关业务合作协议(草案);(五)其他相关材料。第十条 立项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项目基本情况;(二)政
4、府有关主管部门对项目的规划和意见;(三)目标公司近两年或近三年主要业务数据和财务会计指标;(四)关于公司及项目组成员能够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的说明; (五)项目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项目存在的重大问题的解决情况和面临的主要风险的消除情况,以及目前仍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六)工作进度安排;(七)项目收支的财务预算;(八)项目组关于项目的结论性意见;(九)项目组认为应披露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 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立项评审小组应对项目立项申请材料形式审核和实质审核,并及时形成书面审核报告报立项评审小组负责人。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可要求项目人员对申请材料予以补正:(一)预立项申请
5、材料不完整;(二)初步尽职调查明显不到位;(三)业务承接风险评估无明确结论;(四)项目风险评估不充分,或者对评估发现的风险未提出应对措施;(五)其他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情形。第十三条 立项评审小组负责人决定召开立项评审会议的,应提前5个工作日将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会议材料等书面送达参会的立项评审小组成员。项目所属业务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列席立项评审会议。第十四条 立项评审会议应以会议表决方式对项目能否正式立项做出决议,与申请项目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回避表决。第十五条 经出席评审会议半数以上参会人员提议,立项评审会议可作出对申请立项项目暂缓表决的决定。每个申请项目只能暂缓表决一次。立
6、项评审会议的投票表决票分为为同意立项票和不同意立项票两种。参会人员不得投弃权票。经出席评审会议不少于三分之二的参会人员员同意,立项评审会议方可作出同意项目正式立项的决议。第十六条 立项评审小组评审会议同意项目正式立项申请的,项目负责人应配合市场开发人员和客户就开展相关业务工作的基础和业务约定相关条款达成一致理解,并在履行内部质量控制和合规审查程序后与客户签订书面的业务合作协议。第十七条 立项评审小组评审会议对项目正式立项申请暂缓立项表决的,项目组可在有关问题得到解决后重新提出立项评审的申请。立项评审小组会评审会议不同意项目正式立项申请的,项目负责人可以向立项评审小组负责人提出复议申请。第十八条
7、 经复议后仍未获评审通过的项目,市场开发人员应做好和客户的沟通协调,配合项目组及时完成项目的退出工作。项目负责人应组织项目组成员对项目执行期间形成的有关工作底稿进行归集、整理,并按要求归档。第十九条 立项评审未获通过或复议后仍未通过的申请项目,自未获立项评审通过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评审申请。第二十条 项目编号。基金业务部对于正式立项的基金项目编号,编号规则为管理人简称拼音首字母-XX-数字,其中,“管理人简称拼音首字母”代表R,“XX”代表基金类型(BF为债权基金,PE为私募股权基金,VC为风险投资基金,SF为股票基金,MF为夹层基金),“数字”按照同一类型的基金项目正式立项的顺序从1开始,依次排序编列。第四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本指引由公司基金业务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指引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