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自动装置、保护(联锁)投停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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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全自动装置、保护(联锁)投停管理制度 1.目的为了加强对安全自动装置、保护(联锁)的投停管理,确保机组设备安全运行,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对安全自动装置、保护(联锁)的投停做了规定。2.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内蒙古国电能源锡林热电厂生产各岗位的工作人员。3.定义3.1.本标准所称安全自动装置是指发电机自动并列(准同期)、励磁自动控制、自动重合闸、厂用电切换等自动调节装置和自动操作装置。3.2.本标准所称保护(联锁)是指继电保护、热控主要PID调节回路参数、保护(联锁)以及主要辅机的保护(联锁)等。4.管理内容4.1.任何自动装置、保护(联锁)在正常运行时应按设计要求全部投入,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

2、随意退出。4.2.安全自动装置、保护(联锁)投入、退出的审批权限4.2.1.不影响机组及主要设备安全运行的非主要辅机的安全自动装置、保护装置的投退可直接向当班值长申请,由值长批准执行。4.2.2.热控联锁装置的投退由当班值长批准执行。4.2.3.主要辅机的安全运行的安全自动装置、保护的投退以及自动装置、保护(联锁)定值的修改必须经部门部长(副)审核,副总工程师批准,交当班值长许可执行;4.2.4.涉及机组及主要设备安全运行的安全自动装置、保护的投退以及自动装置、保护(联锁)定值的修改应逐级向上申请,必须得到生产副厂长(总工程师)的批准。4.2.5.涉及电网安全的自动装置、保护(联锁)的投停,经

3、生产副厂长(总工程师)领导批准,由值长向上级调度部门进行申请,批准后执行。4.2.6.夜间或事故紧急情况下,安全自动装置、保护(联锁)的投退申请可由值长按照审批权限逐级请示,得到有关领导口头同意后,由值长批准并做好记录,事后必须按要求补办书面审批手续。4.3.下列情况应填写自动装置、保护(联锁)投退申请单:4.3.1.安全自动装置故障,需退出运行方可进行处理的。4.3.2.保护(联锁)异常,需将装置退出进行处理。4.3.3.自动装置、PID调节回路参数、保护(联锁)修改定值的工作。4.3.4.由于布置安全措施,需要将保护(联锁)退出运行时。4.4.按电网调度指令投退的自动、保护装置无需填写申请

4、单,但必须按要求在自动装置、保护(联锁)投退记录本中详细记录。4.5.自动装置工作不正常时,运行人员可立即将自动切除,手动进行必要的调整,并通知生产技术部专业专工应尽快组织检查原因并进行处理,恢复自动装置的正常运行。4.6.保护解除可能会引起设备损坏或跳闸的,必须按工作票制度的规定,履行工作票手续。申请单不能代替工作票。4.7.所有的自动装置、保护(联锁)的投入、停止,修改定值,申请单位负责人都必须向运行部值长说明原因,并说明此装置、定值的作用及对哪些设备运行有影响等。4.8.运行岗位值班负责人,应全面分析装置投入(退出)后对设备、系统运行的影响,作好事故预想,主要辅机及以上设备的保护(连锁)

5、投退、定值修改等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副总工程师组织生产技术部和运行部共同讨论制定,经批准后方可按措施进行相关操作。4.9.流程4.9.1.提出申请4.9.1.1.根据生产需要,由申请单位填写自动装置、保护(联锁)投退申请单。申请单一式两份。4.9.1.2.各种自动装置计划维修、试验需停运时,生产技术部专业专工应于前一天提出申请,批准后交由值长安排执行。4.9.1.3.申请单位应详细填写自动装置、保护(联锁)投退申请单中以下各项内容:4.9.1.3.1.安全自动装置、保护(联锁)名称;4.9.1.3.2.用途;4.9.1.3.3.申请退出(投入)运行的原因(若为定值修改,则还应注明定值的原始值和修

6、改值);4.9.1.3.4.申请退出(投入)运行时间;4.9.1.3.5.退出期间的主要安全措施;4.9.1.3.6.申请人签名;4.9.2.申请单的审批4.9.2.1.申请单位专业主管审核,运行部专业主管会签,申请部门部长(副)复审,副总工程师批准;4.9.2.2.根据所投退的自动装置、保护装置的重要程度,由生产副厂长(总工程师)签署批准意见。4.9.2.3.申请部门完成审批手续后,与相关措施一起交由值长许可执行。4.9.3.申请单的执行4.9.3.1.批准后的申请单,一份交值长收执,另一份由监护人收执。4.9.3.2.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由检修人员或运行人员按申请单内容执行操作。4.9.4.装

7、置退出操作4.9.4.1.由执行人与监护人按申请单内容核实安全措施无误后,汇报值长。值长下令开始执行,由执行人进行操作。4.9.4.2.操作结束后,在申请单上记录操作时间,执行人与监护人分别签名。汇报值长。4.9.4.3.值长将自动装置、保护(联锁)的投退时间、原因等详细记录在自动装置、保护(联锁)投退记录本及工作日志内。4.9.5.装置投入操作4.9.5.1.申请单位负责人全面检查装置具备投入条件后,汇报值长。4.9.5.2.装置定值修改后,修改人应在申请单内详细注明修改后的装置定值,以及是否具备投入条件,并签名。4.9.5.3.经核实无误后,值长下令开始执行,由执行人进行操作。4.9.5.

8、4.操作结束后,在申请单上记录操作时间,执行人与监护人分别签名。并汇报值长。4.9.5.5.值长将自动装置、保护(联锁)的投退时间、原因、修改后的定值等详细记录在自动装置、保护(联锁)投退记录本及工作日志内。4.9.6.全部执行完毕的申请单,两份均保留在值长处。由值长负责定期归档保存。4.9.7.任何保护(连锁)的投退以及定值修改,必须及时做好执行情况记录、更新定值清单并保留原始定值记录。附录:附件一自动装置、保护(联锁)投退申请单附件二自动装置、保护(联锁)投退记录附加说明:本标准提出部门:运行部本标准归口部门:运行部本标准起草人:高贯卿本标准审核人:本标准批准人:本标准由内蒙古国电能源锡林热电厂运行部负责解释第 1 页 /共 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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