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电职灾报导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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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感電職災報導1一、職災基本資料:(一)事業單位名稱:冷氣有限公司(二)災害現址:台北市昆明街號頂樓(三)災害類型:感電(四)災害媒介物:輸配電線路(五)災害發生時間:86年8月21日14時至16時之間。(六)罹災情形:死亡一人、傷人。二、災害發生經過:據冷氣有限公司實際之經營負責人林雄表示,86年8月21日13時左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陳秘書打電話至公司,請其派員至台北市昆明街號頂樓查看水塔漏水情形,於是便派罹災者呂仁前往修理(據客戶稱:呂仁約於14時左右到達該頂樓現場修理。)因久未見修妥,於當日下午16時左右即自行至現場察看,始發現呂仁仰躺在冷卻水塔之間的管路上,右腳夾在避雷針鐵架與冷卻水

2、塔之間,左腳壓在電線上;經用手背觸碰呂仁的腳,發覺其身上帶電,切斷電源並即向119求救,經送往和平醫院急救後不治死亡。研判呂仁於查修冷卻水塔時,因穿著涼鞋,左腳觸及一一六伏特之裸線,右腳觸及避雷針之鐵架,加以地面潮濕,構成不隨意電流迴路,流經身體,筋肉發生痙攣,而失去運動自由,無法脫離,加以未立即切斷電源,時間過長導致休克死亡。三、災害原因分析:(一)直接原因:接觸對地帶電一一六伏特之裸線,導致不隨意電流流經身體無法脫離,時間過長而休克死亡。(二)間接原因:1.不安全狀況:低壓配線絕緣破壞,且工作場所潮濕。2.不安全行為:著涼鞋於潮濕之工作場所從事接近活線作業。(三)基本原因:1.未訂定勞工安

3、全衛生工作守則。2.未實施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四、災害防止對策:(一)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二條第一項)。(二)雇主應依其事業之規模、性質,實施安全衛生管理,並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設置勞工安全衛生組織、人員。(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三)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四)雇主應依本法(勞工安全衛生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五)雇主對勞工於作業中或通行時,有接觸絕緣被覆配

4、線之虞者,應有防止絕緣被破壞或老化等致引起感電危害之設施。(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百四十六條)。(六)雇主使勞工於接近低壓電路從事檢查作業時,應於該電路裝置絕緣用防護裝備,或使勞工戴用絕緣用防護具。(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百五十七條)。(七)雇主為防止電氣災害,對於所有工作人員應規定下列事項:一、電氣器材之裝設與保養(包括修理、換保險絲等),非合格之電氣技術人員不得擔任。(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五、處分情形:違反法條違法事實備註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百五十七條及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一項雇主對勞工於作業中或通行時,有接觸絕緣被覆配線或移動電線或

5、電氣機具、設備之虞者,未有防止絕緣被破壞或老化等致引起感電危害之設備,及使勞工於接近低壓電路或其支持物從事敷設、檢查、油漆等作業時,未於該電路裝置絕緣用防護裝備,亦未使勞工戴用防護具從事作業。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六、本案的啟示:(一)勞工朋友於工作時,若發現工作現場有絕緣被覆被破壞或老化之電線時,應先執行斷電,並穿著具絕緣之工作鞋後再行作業,以防感電。(二)事業單位應為勞工實施一般安全衛生教育及預防災變訓練,使勞工瞭解一些基本安全常識。感電職災報導2一、職災基本質料:(一)事業單位名稱:葉(個人)(二)災害現址:台北市民權東路六段號新建工程工地內(三)災害類型:感電(四)災害媒介物:電弧熔接(五)

6、災害發生時間:86年9月12日11時45分。(六)罹災情形:死亡一人、傷人。二、災害發生經過:據目擊者尤元之描述:事故發生當日十一時四十五分左右,罹災者正由第四十單元連續壁鋼筋籠外側欲進入內側進行段鋼筋籠之搭接補強點焊作業,於工地轉角處變換焊接作業位置時,突然倒地。死者經送至忠孝醫院急救,但仍於急救一小時後宣告不治死亡。災害原因及過程:死者工作時使用電源電壓為二百二十伏特之電焊機、臉覆毛巾、帶電焊用眼鏡、著長衫、長褲、手戴膠質手套、腳穿雨鞋。陳屍旁之金屬圍籬杆柱上高約一百三十公分位置有一焦黑痕跡。死者右大腿內側、左手及左腋側各有電擊痕跡乙處。研判死者可能因臉覆毛巾只露出眼睛造成視線不良,於移動

7、時不慎而跌倒,致身體右大腿內側碰觸焊條,左手及左腋下碰及金屬圍籬,造成感電迴路。九月十五日本處人員前往事故現場實施檢查,經以三用電表及高阻計檢測電焊機電源,電焊機電焊時電壓為一百伏特,未電焊時電壓即在一秒內下降至十伏特,表示電焊時其電壓無致死之可能,未電焊時電壓反有致死之可能,則其自動電擊防止裝置顯然有問題。當時在旁陪測之事業單位代表承認,發生感電事故時,電焊機並未裝置自動電擊防止裝置,即於案發後始加裝自動電擊防止裝置。按死者屍體之左手臂、左胸側、右大腿等三處有電灼傷痕跡,死者應係身體流汗又碰觸焊條而致感電死亡。電流迴路為電焊機焊柄之焊條罹災者之右大腿心臟左胸側及左手臂金屬圍籬之杆柱大地。三、

8、災害原因分析:甲:依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記載,死亡原因為:休克、工作時觸電。乙、直接原因:罹災者曾俊所使用之電焊機焊條觸及身體右大腿。該電焊機未設置自動電擊防止裝置。死者屍體之左手臂、左胸側、右大腿共有三處有電灼傷痕跡。研判死者因身體流汗又碰觸焊條而致感電死亡。電流回路為電焊機焊柄之焊條罹災者之右大腿心臟左胸側及左手臂金屬圍籬大地。、間接原因:1.不安全的設備:電焊機未裝置自動電擊防止裝置。2.不安全的行為:身體汗濕狀況下使用電焊設備。在視線不清之情形下,於地面不平整之工作場所作業。、基本原因:電氣設備之安全管理未盡周全。四、災害防止對策:(一)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份

9、交付承攬時,應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七條第一項)(二)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五、其他為防止職業災害之必要事項。(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三)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四)雇主應依本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五)雇主應依其事業之規模、性質,實施安全衛笪管理;並應依

10、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設置勞工安全衛生組織、人員。(六)雇主對於防止電、熱及其他之能引起之危害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其作業,應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實施自動檢查(未巡視及檢出現場電氣設備缺失,以維護電氣安全)。(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四條第一、二項)(七)雇主對勞工於良導體機械設備內之狹小空間或於高度兩公尺以上之鋼架上作業時所使用之交流電焊機,應有自動電擊防止裝置。(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百五十條)(八)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對在職勞工應施行定期健康檢查。(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二條)(九)雇主對於勞工工作場所之通道地板階梯應保持不致使勞工跌倒滑倒踩傷等之安全狀態或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勞工安全

11、衛生設施規則第二十一條)五、處分情形:違反法條違法事實備註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七條第一項連續壁工程交付承攬時,未於事前告知承攬人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勞工安全衛生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造成勞工於電焊作業時發生職業災害。移送主管機關處分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與承攬人葉隆等所屬勞工於共同作業時,對連續壁工程鋼筋籠作業感電災害防止,未善盡管理監督之責,致發生職業災害。移送主管機關處分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百五十條暨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一項雇主對勞工於良導體機械設備內之狹小空間或於高度兩公尺以上之鋼架上作業時所使用之交流電焊機,未有自動電擊防止裝置。移

12、送司法機關偵辦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未替罹災者投保勞工保險。移送權責機關處理六、本案的啟示:(一)勞工朋友於使用電焊機從事電焊作業時,務必檢視該電焊機是否有加裝自動電擊防止裝置後再行使用。若可能,同時檢視配電箱內是否有設置合乎標準之漏電斷路器,以防因機具漏電而致感電。(二)事業單位應為勞工實施一般安全衛生教育及預防災變,使勞工瞭解一些基本安全常識。感電職災報導3一、職災基本資料:(一)事業單位名稱: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二)災害現址:台北市內湖區環山路二段一三五號對面。(三)災害類型:感電。 (四)災害媒介物:電線。(五)災害發生時間:八十八年七月二日十九時五十分左右被發現。(六)罹災

13、情形:死亡一人,傷人。二、災害發生經過: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承造本府教育局發包之麗山高中新建工程。八十八年七月二日下午六時三十分許,勞工張輝發現罹災者黃豹未依規定到大門清洗馬路,四處尋找亦未見人影。後與副主任詹財一起尋找,約下午七時五十分左右發現罹災者上身赤膊呈一字型俯臥在教學大樓中棟四樓東側樓地板上。詹財上前觸摸罹災者背部,發現其身體已冰冷,立即報警處理。其後,消防隊員陸國等二員到場翻動罹災者,始發現其左、右手各持附有插座之延長電線、老虎鉗(罹災者個人所有,工地並無管制),已死亡多時。翌日經法醫驗屍,確認為感電死亡。勞工罹災時間因無現場目擊者而無法確定,該名勞工最後被看見時間為 八十八年七月二

14、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左右在工務所內。三、災害原因分析:(一)依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記載,死亡原因為:休克、觸電擊。(二)1.直接原因:右手持無絕緣防護之老虎鉗剪,左手持插座,所牽引之電線(離插座約十公分)電流由右手進入身體,再回至左手,而造成電擊回路,以致感電休克死亡。2.間接原因:(1)不安全狀況:肇事延長電線係接自教學大樓中棟與北棟間總電源電盤,經地面穿過教學大樓中棟施工架到達四樓,室內部分長約2m,室外約40m,另一端接有三孔塑膠插座乙只,延長電線接至插座兩股電線之一股(帶對地110伏特電壓)已裸露在外。 (2)不安全的行為:持無絕緣防護之老虎鉗剪電線。 3.基本原因:勞工

15、安全衛生教育未確實落實。據法醫(七月七日)表示:罹災者右手虎口有灼燒痕跡,研判為入電點;左手食、中指有爆裂(焦黑)痕跡,研判為出電點,推斷罹災時間應為下午五點多至七點多之間。另外,當天下午大雨,且該棟五樓地板有澆置混凝土作業,易造成插座潮濕而漏電。四、災害防止對策: (一)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三項) 。(二)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特殊行業,雇主經工會或勞工同意,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四小時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 。五、處分情形: 違 反 法 條 違 法 事 實 備 註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三項原事業單位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雇主未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移送主管機關處分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延長工作時間每日超過四小時移送主管機關處分六、本案的啟示: 勞工朋友於營造工地內從事非份內工作時,務必先向工地負責人報准後,再開始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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