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医保店相关政策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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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印发常州市市本级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措施的告知发布日期:-072来源:市人社局浏览次数:148字体:【大 中 小 】各有关单位:现将常州市市本级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附件:常州市市本级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措施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常州市食品药物监督管理局 常州市财政局七月二十七日附件:常州市市本级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措施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本级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获

2、得市本级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如下简称“定点资格”)后与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如下简称“市医保中心”)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合同,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购药服务的零售药店。 第三条 定点零售药店按照坚持原则、合理布局、以便群众、择优拟定、有序竞争的原则发展。定点零售药店的数量和分布应当符合我市市区常住人口数量、地区、交通状况等实际状况。 第二章定点资格管理 第四条零售药店申请定点资格必须同步具有下列基本条件: (一)持有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药物经营许可证;(二)开业满2个月;(三)通过药物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P)认证; (四)药物经营场合独立,使用面积(不含辅助用房)在10平

3、方米以上。周边较大范畴内没有定点零售药店的,使用面积可合适放宽;(五)经营药物品种(不涉及中药饮片)不少于1200种(商品名),其中基本医疗保险药物备药率不低于药物经营品种的80%,并具有24小时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药物的能力; (六)经营药物必须有“进、销、存”台帐,并按G规定进行计算机管理; (七)配备药师(中药师)的数量、资质符合食品与药物监督管理部门规定,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药师(中药师)在岗;经营中药饮片配方业务的,至少配备1名执业中药师或中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以上药学技术人员不得兼职或挂名; (八)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参与各项社会保险; (九)从事药物销售、配方、

4、复核、保管等工作的人员,均通过食品与药物监督管理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直接接触药物的人员每年进行健康体检,有健康档案; (十)申请定点前个月内未受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食品与药物监督管理和物价等部门行政解决或行政惩罚; (十一)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她基本条件。第五条 符合基本条件的零售药店,可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书面提出定点资格申请,并提供如下材料各一份: (一)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药物经营许可证的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药物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药店经营场合为自有场合的,提供房屋产权所有证复印件;租赁经营场合的,提供药店与

5、房屋产权所有人签订的期限为1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书或合同以及房屋产权所有证复印件; (四)药店所处地理方位图、药店经营场合和仓库的平面布局图; (五)市食品与药物监督管理部门药物医疗器械公司质量安全信用级别评估告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六)药物经营品种清单及上一年度业务购销和收支状况;(七)药店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八)药师(中药师)以上的药学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以及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九)所有从业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书及参与社会保险的证明;(十)药店参与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的劳动保障年度书面审查报告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一)药物从业人员的培训合格证书、职业资格证

6、书和健康证明;(十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食品与药物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出具的药店申请定点前12个月内无行政解决或行政惩罚的证明; (十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她材料。 第六条 零售药店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受理其定点资格申请: (一)不符合定点资格基本条件的; (二)因未获得定点资格擅自留卡从事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等违规行为被查实不满2年的; (三)申请定点资格时提供虚假材料的零售药店(涉及申请的零售药店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出资人参与经营管理的其他零售药店),再次申请时不满年的; (四)获得定点资格后因违规被取消定点资格(涉及被取消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及其

7、原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出资人参与经营管理的其他零售药店),再次申请时不满3年的; (五)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她情形。 第七条定点资格申请原则上集中受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前发布受理申请公示,公示涉及受理申请时间、地点、拟定点数量以及择优条件等内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进行书面审核与实地检查,并根据申请定点零售药店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注册资金、经营面积、药物销售额、经营药物品种数量等)、经营范畴、药物质量和价格、药师配备状况、服务质量、信用级别和社会信誉度等因素,组织有关人员或委托中介机构综合评比。经营规模较大、经营范畴仅有药物、周边定点零售药店较少、服务质量较

8、好、社会信誉度较高的零售药店优先定点。 第八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拟批准定点的零售药店通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门户网站或用其她方式向社会公示0个工作日,如无异议,并征求市食品与药物监督管理部门意见后,对符合条件的零售药店发文确认其定点资格,颁发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 第九条获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因自身因素,在获得定点资格满6个月后仍无法开展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或中断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合计超过一年的(涉及未实际开展医保服务业务或未有医保服务上传数据),视为自动放弃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注销其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 第十条零售药店自愿申请放弃其获得的定点资格的,由市人

9、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注销其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定点零售药店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单位性质、经营范畴等事项时,应在其药物经营许可证、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对其变更事项进行审核后,符合定点条件的,变更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有关内容,不符合定点条件的,注销其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定点零售药店原则上不得变更注册经营地址,因客观因素的确需要变更注册经营地址的,在向食品与药物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前,应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对变更注册经营地址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10、或变更后的经营地址不符合开展医保服务规定的零售药店,由市医保中心终结与其签订的医疗保险服务合同。第十二条零售药店的定点资格有效期为5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每年对零售药店定点资格进行年度审核。零售药店在其定点资格有效期届满前个月,可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延续定点资格有效期的申请。延续定点资格有效期的条件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布的最新定点零售药店管理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收回到期的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换发新证;不符合条件的,注销其定点资格。到期不提出延续申请的视作放弃,有效期届满日即丧失定点资格。 第十三条零售药店遗失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的,应及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

11、政部门报告,并自在市级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之日起满1个月后,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补发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 第三章医保服务管理 第十四条获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应做好如下各项开通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准备,市医保中心负责对开通准备工作进行验收: (一)所有从业人员需进行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培训和考试,及格率达95%; (二)配备计算机系统和网络系统,安装医保软件,并按规定做好医疗保险药物及收费项目的比对工作;(三)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 (四)悬挂市医保定点单位统一标记,在经营场合内对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及医保监督电话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市医保中心负责对定点

12、零售药店实行合同管理,可以根据医保服务管理实际需要,在获得定点资格并验收合格的零售药店中择优选择零售药店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医疗保险服务合同应当具有签约主体、合同期限、服务范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药费结算措施以及药费审核与控制等内容。未与市医保中心签订服务合同的零售药店,不得开展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违背服务合同的定点零售药店,市医保中心可以中断履行服务合同。 第十六条 市医保中心应当向社会发布定点零售药店基本信息,同步建立信用级别评估制度。 第十七条 市医保中心负责结算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其中预留费用按规定执行)。对违背规定的费用

13、,按规定解决。第十八条定点零售药店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市规定的药物价格政策,在对所有药物实行明码标价的基本上,应在“商品标价牌”上对基本医疗保险药物作规范化的明确提示。 第十九条参保人员可持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使用医疗保险卡(如下简称“I卡”)划卡购买处方药;也可持IC卡直接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畴的非处方药。参保人员购买处方药时,定点零售药店药师须在处方上审核签字后配方、复核,医保外配处方应单独装订,医保费用单独建帐,处方需保存年以上以备核查。参保人员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畴的药物时,药师应认真查验医保病历配药记录,不得超量销售。一次销售药量一般:急性

14、病3-5天;慢性病7-10天;需长期服药的慢性病(如结核病、高血压病、糖尿病等)可延长到30天;同类不同品种的药物不得超过种。第二十条定点零售药店须提供2小时配药服务,安排专人值班,在明显位置要有夜间服务标记和门铃,并做好夜间服务状况的登记。 第二十一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遵守职业道德,不得以钞票、礼券、商品及会员卡等进行医保药物销售的促销活动。 第二十二条市医保中心与定点零售药店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定点零售药店要有与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相适应的计算机管理人员,按规定配备计算机、特定型号的刷卡机具等有关设备和网络系统。与金保工程联网刷卡结算的计算机必须安装杀毒软件和防火墙,并准时动态升级杀毒软件,定期

15、查、杀毒;进行医保刷卡结算的计算机不能与互联网相联;计算机P地址一经设定,不得擅自修改。 第二十三条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人提供购药服务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范畴原则上为个人帐户。同步具有下列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可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书面申请使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规定项目: (一)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发展和布局的需要; (二)已开通基本医疗保险业务满个月; (三)药物经营场合使用面积在00平方米以上; (四)申请时上一年药物销售额在1万元以上;(五)药物经营品种(不含中药饮片)3000种(商品名)以上,其中基本医疗保险药物备药率不低于药物经营品种的85;(六)经营的医保目录内药物价格明显低于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引价,可以让利参保人员;(七)配备不少于3名药师(中药师)以上的药学技术人员,其中2名应为执业药师或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 (八)申请前24个月内未受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食品与药物监督管理和物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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