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浅论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不当的民事责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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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不当的民事责任 标准和发展一直是我国已经设立了十多年的证券市场的主题。随着1999年7月1日我国第一部?证券法?的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的标准发展又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在这部证券市场的根本法律标准当中,信息披露制度被作为很重要的章节加以细述,因为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法当中两个最根本原那么的直接体现,即“公开、“公平、“公正三原那么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原那么。证券市场当中信息披露需准确、真实、完整;信息披露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是对市场参与主体披露信息时的最根本的要求。只有这样,市场才能体现出“公开、“公平、“公正;投资者才能享受到“三公原那么所赋予他们的信息

2、进行投资决策;才能使投资者改变在证券市场中总是处于相对弱小地位的状况;才能使我国的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地长期发展。 在我国证券市场十多年的发展过程当中,曾经因为信息披露不当产生过很多违法、违规的问题,而影响最为广泛的就是著名的“琼民源案件和“st红光案件。其中,在红光案件中,一位上海的股民于1998年12月向法院提起了索赔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红光公司赔偿其因披露不当信息而使该股民遭受的二级市场的损失。 下面,我们就谈一谈在证券市场当中,因为信息披露不当会产生什么样的民事责任。哪一方会因信息披露不当而承当责任。哪一方市场参与主体或者涉案相关人具有向相关人索赔的权利。 一、可以行使索赔请求权的民事主体

3、 在信息披露不当的情况下,民事责任的相关索赔人是否只能是股民呢。对这个问题,我国?证券法?对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人的资格认定是有规定的。?证券法?第63条规定:“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方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承当赔偿责任,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当连带赔偿责任。?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77条规定:“违反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当民事赔偿责任。这说明,行使因信息披露不当而产生的索赔权

4、,应具备以下条件:第一,他人;他人的概念在法规中无明确界定,在处理具体问题时可能会造成扩大或缩小索赔请求权的民事主体的范围。但有一点是肯定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包括但不仅限于股民包括证券买受人和出卖人。第二,他人需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也就是说如果他人根据虚假信息买卖了股票,没有受到损失,那么他也无权申请赔偿,不具有索赔的民事主体资格。第三,他人的损失是信赖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有重大遗漏的披露信息进行证券交易造成的,即是由于侵权行为造成的。 二、承当民事责任主体确实认 民事责任由谁承当。要弄清这个问题,首先应该分清信息披露不当行为的民事责任性质如何,是契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这对承当信息披露

5、不当的民事责任主体的范围是息息相关的。 侵权赔偿和违约赔偿是不同的法制制度。如果民事责任被确定为契约责任,那么民事责任的承当者只能是契约相对人。在这种情况下,索赔人只能向与之有契约关系的发行人进行索赔,而将与其没有契约关系的发行人的董事、承销商及其董事、会计师、律师等排除在外。另外,承当民事赔偿责任的前提必须是存在过错,这显然不利于对投资者的全面保护,民事责任承当者的范围越小,投资者获得民事赔偿的渠道越窄。 ?证券法?对信息披露不当的民事责任缺乏明显的界定,但通过规定民事责任的承当者不仅限于契约的相对人,即发行人,还涉及承销商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及直

6、接责任人员等,实际上将该民事责任已经视为侵权责任。相比拟,?公司法?缺乏对董事向第三者承当责任的规定,以及?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对信息公开的民事责任承当者缺乏法律明确的规定而言,?证券法?的规定对投资者的保护无疑是更进了一步。 这里,参照?证券法?的规定,对信息披露不当民事责任的承当者加以界定: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性机构及其有关直接责任人员;也就是说,如果适用?证券法?,索赔人可以向上述人员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民事赔偿。 三、信息披露不当民事责任的归责 信息披露不当民事责任的归责原那么会由于行为人不同而改变。

7、1发行人信息披露虚假或欠缺的归责原那么。 ?证券法?规定了发行人的无过错责任,即只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就要承当赔偿责任,不能用自己没有成心或过失来要求免责。对发行人规定严格责任,是因为发行人作为公司原始信息的占有者,当然对信息的虚假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且对于信息公开的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而言,也同样会引起投资者的错误判断;此外为加重信息披露责任以便公司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法律必然要求发行公司负完全责任。 2发行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在信息披露文件中签章的职员民事责任的归责。 对于发行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有关人员的归责问题,?证

8、券法?规定了“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的过错推定责任,这是考虑到公平性问题,特别是中国目前国有企业存在的产权不明等问题,让一些有名无实的董事来承当责任太不合理。但是,负有责任这一定语,又与目前有关法律要求在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中注明的“本公司董事会及各位董事确信本公告书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者误导,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个别的和连带的责任的内容不符。按照目前的规定,发行公司所有董事都需要承当责任,而不是仅指负有责任的董事。 3主承销商及其董事、监事、经理的归责。 我国的证券法律对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同样规定承当无过错责任。1993年?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就规定全体发行人或者董事以及主承

9、销商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保证招股说明书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保证对其承当连带责任。从目前实践来看,对于初始信息披露的虚假和欠缺,许多时候,承销商的作用都是不可无视的,甚至可以说是推波助澜。对于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和经理,我国证券法律规定和发行人的高级职员一样承当过错推定责任,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的限定对于承销商而言比拟合理。 4专业人士的归责。 对于专业人士的归责大都采用的是过错推定责任。我国证券法律当中没有对在信息公开中专业人士的民事免责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73条规定,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及其直接负责的注册会计师、

10、专业评估人员和证券从业律师违反条例规定,出具的文件有虚假、严重误导性内容或重大遗漏的,根据不同的情况,规定了不同的责任承当方式。 四、赔偿数额的计算依据 我国目前还缺乏对于信息披露不实情况下民事损害赔偿计算的具体法律规定。对于损害赔偿的数额只能依据?民法通那么?第106条第2款、第117条、第134条的规定来进行,加之证券价格的波动性使得损害赔偿数额更加难以计算。目前,只有由法院依据民法原那么来加以确定;另外,?证券法?第207条规定,系对投资者比拟有利的条款,即“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当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当民事赔偿责任。 以上阐述了在证券市场中因信息披露不当产生的民事责任的各个要素,就目前来看,我国法律对于证券市场投资人的保护还是相对不够和模糊的,这只能随着证券市场的逐步发展而进一步改善。 第1页 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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