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违法违纪惩罚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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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统计违法违纪惩罚规章制度第一条为了增强统计工作 ,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惩处和预 防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增进统计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事员法 、 行政机关公事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 任人员 ,和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 ,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以下人员 的 ( 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 ), 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照治理权限依法给 予处分 :(一 )行政机关公事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治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 照中

2、华人民共和国公事员法治理的工作人员 ;(三 )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之外的工作人员;(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集体中由行政机关录用的人员。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处分规章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还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地址、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集体的领导 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 ,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 , 给予降级或罢免处分 ;情节严峻的 ,给予开除处分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二)强令、授意本地域、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统 计人员或其他有关机构、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窜改统计 资料

3、、编造虚假数据的 ;(三 )对拒绝、抗击窜改统计资料或对拒绝、抗击编造虚 假数据的人员进行冲击报复的 ;(四 )对揭发、揭发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冲击报 复的。有前款第 (三 )项、第 (四 )项规定行为的 ,应当从重处分。第四条地址、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集体的领导 人员 ,对本地域、本部门、本单位严峻失实的统计数据 ,应当 发觉而未发觉或发觉后不予纠正 ,造成不良后果的 ,给予警告 或记过处分 ;造成严峻后果的 ,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造成专 门严峻后果的 ,给予罢免或开除处分。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在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 ,对有关责

4、任人员 , 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罢免处分 ;情节严峻的 ,给予开除处分(一)强令、授意统计调查对象虚报、瞒报或伪造、窜改 统计资料的 ;(二)参与窜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在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 ,对有关责任人员 , 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处分 ;情 节严峻的 ,给予罢免处分 :(一 )故意拖延或拒报统计资料的 ;( 二)明知统计数据不实 ,不履行职责调查核实 ,造成不良 后果的。第七条统计调查对象中的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 ,对有关责任人员 ,给予警告、记

5、过或记大过处分 ;情节严 峻的 ,给予降级或罢免处分 ;情节专门严峻的 ,给予开除处分 :(一 )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二)伪造、窜改统计资料的 ;(三)拒报或多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四)拒绝提供情形、提供虚假情形或转移、隐匿、毁弃 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和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 料的。第八条违背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统计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有关责任人员 ,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情节较重 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情节严峻的 ,给予罢免处分。第九条有以下行为之一 ,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有关责任人 员 ,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罢 免处分 ;情节

6、严峻的 ,给予开除处分 :(一)泄露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的 ;(二)未经本人同意 ,泄露统计调查对象个人、 家庭资料的 ;(三)泄露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的。第十条包庇、 纵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 ,对有关责任人员 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罢免处分 ;情 节严峻的 ,给予开除处分。第十一条受处处分的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事员法 、行 政机关公事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 ,能够申请复核或申述。第十二条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人民政府统计机组成立 案件移送制度。任免机关、 监察机关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 ,以为应当由 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行政惩罚的,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 并将处置结果书面告知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行政违法案件,以为应当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处分的 ,应当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 移送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 时查处 ,并将处置结果书面告知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第十三条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 ,移 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置。 涉嫌犯法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本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 统计局负责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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