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退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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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员退出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北京天海顺集团(以下简称企业)职员退出机制,促进人力资 源合理流动,优化人员结构,提升人员素质,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企业遵照“公正公开、优胜劣汰、奖勤罚懒”标准进行职员退出管理。第三条、本制度适适用于企业本部,各分企业遵照实施。 第四条、人力资源部为企业职员退出、辞职归口管理部门,各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 为本企业职员退出归口管理部门。第二章 范围和形式第五条、企业实施日常考评退出和年度考评退出相结合退出机制。各分企业可依据日常 考评立即退出不符合要求职员,也可依据年度考评结果,按要求退出一定百分比职员,整年 退出人数应不低于要求百分比。第

2、六条、企业对各层级人员统一实施退出制度,以确保各个层级人员合理流动。 依据管理层级不一样,企业职员分为职员层(主管职级以下人员)、基层管理层(主管至 集团企业部门副经理职级人员)、中层管理层(部门经理至集团企业总经理助理职级人 员)和高层管理层(集团企业副总经理至集团企业总经理职级人员)四个层面。第七条、标准上,依据不一样管理层级,企业本部一般职员层每十二个月退出百分比不低 于6%;基层管理层每十二个月退出百分比累计不低于5%;中层管理层每十二个月退出百分比 累计不低于 5%;集团高层管理层退出百分比不少于集团该层面人员总和6%。以上退出百分比 不含试用期未满离职职员。各企业参考上述百分比自行

3、制订相关层面人员退出百分比。第八条、退出形式包含降级、降职、待岗、劝退和解聘等形式。第九条、降级是指职员工资降级、降档;降职是指主管及以上管理人员职务等级及薪 资等级降低;待岗是指职员被停止岗位工作,并进行重新择岗定岗;劝退是指企业依据考评 评定结果,要求职员主动辞职;解聘是指企业依据考评评定结果及劳动协议相关要求,和职 员终止劳动关系第三章 退出管理程序第十条、经过日常考评,若发觉有工作表现不佳、工作能力不符合岗位要求,和责任 心和工作主动性严重不足者,各分企业、部门应立即实施退出,并报集团企业人力资源部立 案。第十一条、日常考评退出首先由用人企业、部门责任人(或其直接上级)向人力资 源管

4、理部门提出退出提议或要求,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组织职员直接上级、同级职员代表、部属 代表及业务分管领导等进行专题评议,以全方面评价职员工作表现和能力,客观反应其优缺 点等。依据评议结果,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拟订提议汇报,经人力资源分管领导审核后,按 以下权限报批后实施退出:1、集团企业部门副经理及以下职级人员退出,由集团企业总经理审批;2、集团企业部门经理及以上职级人员退出,由集团企业总经理签署意见后,报集团 企业董事长审批;3、分企业部门副经理及以下职级人员退出,由分企业总经理审批;4、分企业部门经理职级人员退出,须在征求企业人力资源部及业务分管领导意 见后(必需时征求集团企业总经理或董事长意见

5、),由分企业总经理审批;5、分企业总经理助理及以上职级人员退出,须报集团企业人力资源部,由集团 企业人力资源部提交书面意见(必需时须组织专题人事调查),经集团企业相关业务分 管领导签署意见,并由集团企业总经理审核后,报集团企业董事长审批;第十二条、依据年度考评方案分不一样层级和权限考评后确定拟退出人员,由集团 企业人力资源部组织相关人员及代表,组成考评小组进行补充调查或评议,全方面了解员 工工作表现和能力,客观反应职员优缺点,并由集团企业人力资源部依据调查或评 议结果拟订提议方案,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按以下权限报批后实施退出:1、集团企业各职级职员退出,由集团企业总经理审核,报集团企业董事长审批

6、;2、分企业部门副经理及以下职级人员退出,经分企业总经理签署意见后,由集 团企业总经理审批;3、各分企业部门经理及以上职级人员退出,由项目企业、专业企业总经理签署 意见后, 由集团企业人力资源部征求相关业务分管领导意见,并经集团企业总经理审核后,报集团企 业董事长审批。第十三条、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在退出方案同意后,负责会同职员直接 领导和拟退出人员进行正式面谈沟通,明确指出其不足和缺点,并给 合理提议,帮助其端正思想、调整心态。第十四条、在完成和拟退出人员面谈沟通后,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 按同意方案实施退出。在面谈沟通后若有尤其情况,人力资源管理部 门须立即向企业领导汇报情况并提出处理提议,

7、报企业领导审定。 第十五条、考评不合格,并依据企业退出机制经审定实施降级、降职, 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按要求立即办理相关调整手续。第十六条、考评不合格,已不适合担任现岗位工作并经审定实施待岗, 待岗期限为 2个月,自审定之日起计算。待岗期间月工资按原月工资50发 放,不享受绩效工资。 第十七条、在待岗期间,待岗职员应移交原岗位工作,能够在集团范围 内寻求适宜 岗位。待岗职员如选中适宜岗位,并和接收单位(部门)协商一致,由 人力资源部办理逐层报批手续。待岗职员经同意重新上岗,职员薪酬按新岗位和职级 重新确定。第十八条、待岗期满后,职员仍未寻求到适宜岗位或无任何单位(部 门)接收,企业和该职员解除劳动协议,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考评不合格,并经审定实施劝退和解聘,和职员主动辞职, 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条、职员办理离职手续后,应保守企业商业机密,不得带走企业业务资料, 不得损害企业社会形象和利益。如有违反并致使企业社会 形象及利益遭受损失,企业保留依法追究法律和经济责任权利。第四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集团企业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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