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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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效益分享型,就是节能效劳公司提供工程资 金;提供工程全过程效劳;合同规定节能指标及检测和确认节能量(或 节能率)的方法;合同期内节能效劳公司与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享节 能效益,合同完毕后设备和节能效益全部归客户所有。我国上世纪90 年代末引进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以来,通过示范、 引导和推广,节能效劳产业迅速开展,专业化的节能效劳公司不断 增多,效劳范围已扩展到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多个领 域。xx 年,全国节能效劳公司达 502 家,完成总产值 580 多亿元, 形成年节能能力 1350 万吨标准煤,对推动节能改造、减少能源消 耗、增加社会就业发挥了积极作用。

2、xx 年起,我国提出了建立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 目标,并将能耗指标列入“十一五”规划,逐年分解纳入政府考核 体系。在这种宏观背景下,作为一种全新的、重要的节能方式,合同 能源管理被推上前台。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效劳产业开展,XX年国务 院专门转发了国家开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效劳产业开展的意见(以下 简称意见),即国办发xx25号文件。意见中指出了节能效劳公司开展的目标:“到XX年,扶 持培育一批专业化节能效劳公司,开展壮大一批综合性大型节能效 劳公司,建立充满活力、特色鲜明、标准有序的节能效劳市场。到 xx 年,建立

3、比较完善的节能效劳体系,专业化节能效劳公司 进一步壮大,效劳能力进一步增强,效劳领域进一步拓宽,合同能 源管理成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的主要方式之一。为此,意见做出了对节能效劳产业采取适当的税收扶持政 策。当前,我国步入了“十二五”的关键时期,节能减排工作也进 入了攻坚阶段。“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要推进合同能源管理,推进合同能源 管理将成为“十二五”期间推动节能减排的重要抓手。合同能源管理是节能效劳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 工程的节能目标,节能效劳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 要的效劳,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效劳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 利润的节能效劳机制。据“十一五”中国节能效劳

4、产业开展报告预计,“十二 五”期间,全国节能效劳公司数量将从 782 家开展到 2500 家,节能 效劳产业将实现总产值3000 亿元。有关专家表示,工信部节能司正酝酿在企业建立节能管理中 心,对企业进展能源审计,促进企业节能减排。在这个环节中,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节能效劳企业可以发 挥节能减排重要作用。为鼓励企业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加大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工作力度,根据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国办发xx25号文件精神,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了关于促进节能效劳产业开展增值税、营 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xxll0号),其内容明 确了节能效劳公司相关收入可获得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及用

5、能 单位符合规定的费用和资产特殊税务处理。二、免税优惠仅限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财税xxll0号文件中规定,对符合 条件的节能效劳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工程,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 入,暂免征收营业税。节能效劳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工程,将工程中的 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同时,节能减排企业还可以获得两项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是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效劳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工程,符合 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工程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 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 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对符合条件的节

6、能效劳公司,以及与其签订节能效益分享 型合同的用能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工程有关资产的企业所得税 税务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 给节能效劳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 除,不再区分效劳费用和资产价款进展税务处理;能源管理合同期 满后,节能效劳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工程形 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展税务处理,用能企业从节 能效劳公司承受有关资产的计税根底也应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 进展税务处理;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效劳公司与用能企业办 理有关资产的权属转移时,用能企业已支付的资产价款,不再另行 计入节能效劳公司的收入。

7、在明确了上述税收优惠后,财税xx110号也对享受这一优惠 的对象进展了限定,即节能效劳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的合同必须是 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根据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那么的规定,节能效益分享型合 同是合同能源管理的一种,除此之外,还包括节能量保证型、能源 费用托管型、融资租赁型、混合型等类型的合同。财税xxll0号文件还对企业资质、技术标准、实施合同类 型、工程范围,资金、人员技术能力设定了标准,并要求享受优惠 工程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六个条件: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资金不低于100 万元,且能够单独提供 用能状况诊断、节能工程设计、融资、改造(包括施工、设备安装、 调试、验收等)、运行管理、人员培训

8、等效劳的专业化节能效劳公司;2. 节能效劳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工程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 量监视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合同能源管理技 术通那么(GB/T24915-xx)规定的技术要求;3. 节能效劳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 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视检验检疫总局和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那么(GB/T24915- xx)等规定;4. 节能效劳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工程符合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国家开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工程企业所 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xx166号)“4、节能减排技术 改造”类中第一项至第八项

9、规定的工程和条件;5. 节能效劳公司投资额不低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工程投资总额 的 70%;6. 节能效劳公司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 才,具有保障工程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由此可见,并不是所有节能效劳收入都可享受免税优惠,这也 表达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开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 源管理促进节能效劳产业开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xx25号)在加 强税收征管的前提下,对节能效劳产业采取适当税收扶持政策扶持 的指导思想。四、实例解析企业如何享受免税优惠对照财税xx110号文件,现以实例来说明此类工程的详细运 作方式以及如何享受免税优惠。例如,某节能效劳公司xx年12月31日与甲企

10、业签订改造工业 炉窑,降低耗能。双方商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运作,就本工程与甲企业签 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节能效劳公司为甲、乙两公司提供能 源审计、节能改造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改造及后续调试、安 装、保养等所需资金均由节能效劳公司负责解决,双方就本工程所 产生的节能效益进展分享,合同期限为四年。合同期内,前两年节能效劳公司与甲公司的分享比例为8:2, 第三年的分享比例为 6:4,第四年的分享比例为 5:5.合同期内, 工程的所有权属于节能效劳公司,合同期满且甲公司付清所有合同 款项后,节能效劳公司向甲公司转移工程所有权,将设备无偿赠予 甲公司,之后的节能收益为甲公司所有。假定节能效劳公司

11、实施工程符合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那么 技术要求。根据上述合同内容,假定该工程实施后,甲公司每年的节能量 折算后相当于1万吨标准煤,经换算减少支出450 万元,那么:节能效劳公司XX年取得分享收入为450X80%=360(万元)。xx年取得收入金额为450X80%=360(万元)。xx年收入金额为450X60%=270(万元)。xx年收入金额为450X50%=225(万元)。xx 年 12 月31 日,甲公司结清应付款项,节能效劳公司向甲公 司移交工程所有权和相关资产。根据上述数据,结合财税xx110号文件的相关我们作如下分 析。流转税方面,由于取得收益和转移资产是节能效益分享型业务 必须发生的环

12、节,因此,合同期满后,节能效劳公司取得的收入可 按财税xxll0号规定免缴营业税;在向甲公司移交设备时,也不需 要缴纳增值税。而在财税xx110号出台之前,节能效劳公司移交设备会被认 定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 人,应视同销售缴纳税款。但也需要注意,如果节能公司仅提供节能诊断、改造等单项收 入就不能适用本政策优惠,必须是从事一个完整的节能工程才可 以。企业所得税方面,对于上例经计算xx年至xx年取得工程所 得,就可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确认时间是所属纳 税年度起,即使应确认收入没有实际收到,也不影响确认优惠年 度。这样

13、规定一方面可以防止企业通过推迟获利年度来延期享受减 免税待遇;另一方面也是鼓励企业缩短建立周期,尽快实现盈利,提 高投资效益。对 xx 年取得工程收入按规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需要指出的是,“节能效劳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工程所得, 自工程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 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 业所得税。并不是一项最新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 条例第八十七条,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开展改革 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工程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 知(财税xx166号)都曾作过相同规定,在此只

14、是又一次重申。此外,合同期满后,节能效劳公司与甲公司办理有关资产的权 属转移时,对甲公司已支付的资产价款,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效劳公 司的收入。对此,笔者认为,合同能源管理运行方式,就是用能单位用已 节能效益支付了节能效劳公司的全部投入本钱,也就是说,此环节 可以不按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xx828号)文件中改变资产所有权,视同销售处理。五、享受优惠还需要注意处理三个问题除上述问题外,适用财税xxll0号文件的纳税人,还应注意 以下三个问题:1. 节能效劳公司与用能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 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 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展合理调整。2. 用能企业对从节能效劳公司取得的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工程 有关的资产,应与企业其他资产分开核算,并建立辅助账或明细 账。3. 节能效劳公司同时从事适用不同税收政策待遇工程的,其享 受税收优惠工程应当单独计算收入、扣除,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 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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