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职调查完成确认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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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尽职调查完成确认函致: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鉴于:1、 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已经接受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委托,对委托人持有的广源大厦抵债资产项目(编号:【 】,以下简称“标的资产”)进行公开挂牌转让。2、 交易所于_ _年_ _月_ _日在其官方网站及项目媒体公开发布了资产转让信息,就本次资产转让事宜进行了公告。3、 竞买人拟参加此次竞价活动,通过网络竞价的方式从委托人处购得标的资产。在充分阅读、理解本文本并完成相应准备的基础上,竞买人自愿、郑重、诚实地出具本尽职调查完

2、成确认函(以下简称“本确认函”)。兹确认:一、竞买人已就标的资产完成全面尽职调查:充分阅读与标的资产相关的全部文件资料,完成对标的资产的现场走访以及延伸调查,并基于竞买人在不良资产行业的专业与经验自主达成收购标的资产的决策。具体查阅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1、民事裁定书(文件编号:()二中执字第226-2号;文件日期:5月24日)2、执行和解协议书(文件编号:无;文件签署主体:北京京海集团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文件日期:3月8日)3、房地产估价报告(文件编号:京房中介估字-0571号;文件日期:11月8日)4、房屋面积测绘成果(文件编号:无;文件日期:2月27日)5、合作筹

3、建海淀区职业教育实习大厦协议书(文件编号:无;文件签署主体: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局、北京京海集团公司;文件日期:1993年4月)6、国有土地使用证(文件编号:京国用(95出)字第028号;文件日期:1995年4月7日)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文件编号:(93)市规建字1740号;文件日期:1993年10月15日)8、建设工程开工证(文件编号:京建开字96第补38号;文件日期:1996年)9、质检站大厦验收证明(文件编号:无;文件日期:1999年8月10日)10、公告(文件编号:京海城管罚字000160号;文件日期:8月25日)11、询问笔录(文件编号:无;文件日期:9月9日)12、执行裁定书(文件

4、编号:()二中执异字第00533号;文件日期:12月18日)13、民事裁定书(文件编号:()京02民初91号;文件日期:12月29日)14、民事裁定书(文件编号:()京民终409号;文件日期:12月28日)15、房屋租赁协议(文件编号:无;文件签署主体:北京京海集团公司、华夏银行北京管理部;文件日期:1999年6月10日)16、补充协议(文件编号:无;文件签署主体:北京京海集团公司、华夏银行北京管理部;文件日期:1999年6月10日)17、执行裁定书(文件编号:()二中执异字第00990号;文件日期:12月29日)18、民事判决书(文件编号:()海民初字第24609号;文件日期:12月16日)

5、19、执行裁定书(文件编号:()二中执异字第00991号;文件日期:12月29日)20、民事起诉书-物业费之诉(文件编号:无;文件日期:无;原告:北京广源祥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北京京海集团公司)21、委托代理协议-物业费之诉(文件编号:无;文件签署主体: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北京市德津律师事务所;文件日期:5月28日;)22、工作报告-物业费之诉(文件编号:无;文件出具主体:北京市德津律师事务所;文件日期:3月22日)23、起诉书-排除妨害之诉(文件编号:无;文件日期:7月21日;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被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

6、处、景德镇联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远大创展(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4、追加诉讼请求申请书-排除妨害之诉(文件编号:无;文件日期:5月21日;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被申请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景德镇联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远大创展(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明君辉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5、一般代理协议-排除妨害之诉(文件编号:COAMC京-E-15;文件时间:12月9日)26、民事起诉状-赔偿租金损失之诉(文件编号:无;文件日期:无;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被告:北京广源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7、委托代理协议-赔偿租金损失之诉(文件

7、编号:无;文件签署主体: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北京市德津律师事务所;文件日期:6月20日)28、民事起诉状-侵权责任纠纷之诉(文件编号:无;文件日期:无;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被告:北京京海集团公司)29、委托代理协议(文件编号:无;文件签署主体: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北京市德津律师事务所;文件日期:6月20日)30、委托代理协议之补充协议(文件编号:无;文件签署主体: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北京市德津律师事务所;文件日期:9月21日)31、民事起诉状-确权之诉(文件编号:无;文件日期:3月26日;原告:北京京海集团公司,被告:中国东方资产

8、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32、执行异议申请书-京海集团(文件编号:无;文件日期:3月27日)33、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文件编号:COAMC京-E-18;文件日期:5月21日)34、房屋租赁协议(文件编号:中东京经一法-2;文件日期:2月3日)35、房屋租赁协议之补充协议(文件编号:中东京经一法-2-补一;文件日期:2月28日)36、物业服务合同(文件编号:COAMC京-H-21;文件日期:11月7日)37、法律尽职调查报告(文件编号:无;文件日期:9月6日)38、法律尽职调查的律师工作报告(文件编号:无;文件日期:6月12日)二、 基于贵司标的资产为整体现状转让及竞买人已完成前述尽职调查,

9、竞买人特确认标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权利和义务如下:1、基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中执字第226-2号民事裁定书取得的对广源大厦一层、二层、地下一层部分(建筑面积15,273.48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及所占有的土地使用权(含各项瑕疵);2、基于贵司与远大创展(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公司”)签署的编号为【中东京经一法-2】的房屋租赁协议、编号为【中东京经一法-2-补】的房屋租赁协议之补充协议涉及的贵司之权利、义务;3、基于贵司与中物联物业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远大公司签署的编号为【COAMC京-H-21】的物业服务合同涉及的贵司之权利、义务;4、基于贵司与北京市德津律师事

10、务所就该项目全部涉诉事项所签署的相关委托代理协议涉及的贵司之权利、义务;5、贵司对北京京海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京海集团”)提起侵权责任纠纷之诉可能产生的贵司之权利、义务;6、贵司对北京广源祥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祥和物业公司”)提起侵权责任纠纷之诉可能产生的贵司之权利、义务;7、基于祥和物业公司对贵司、京海集团提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之诉可能产生的贵司之权利、义务;8、基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对贵司、景德镇联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远大公司、北京明君辉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起排除妨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之诉可能产生的贵司之权利、义务;9、因京海集团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

11、署的房屋租赁协议可能产生的贵司之权利义务。三、竞买人同意并确认,竞买人已通过查阅文件、现场查看标的资产知悉标的资产可能存在的瑕疵、缺陷和风险,前述瑕疵、缺陷和风险可能影响竞买人预期利益的实现。竞买人自愿承担由前述瑕疵、缺陷和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委托人对标的资产不承担法律上的合法性、有效性、准确性等瑕疵担保责任。因本确认书列示的瑕疵、风险、缺陷所涉及诉讼,以及在履行合同及其他各种情形而产生的义务、责任、损失均由竞买人自行承担,委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确认书列示的上述情形而导致的资产转让无效、被撤销,委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特此确认。竞买人:_(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年_月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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