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注册税务师税法一第一章知识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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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考网 2013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第一章知识点(一)税法概念 税法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调整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了解税法定义时需注意:1.立法机关-有权的机关:在我国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机关、获得授权的行政机关。2.调整对象-税收分配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3.范围-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税法,包括各级有权机关制定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是由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税收争诉法等构成的法律体系。(二)税法的特点-了解 1.从立法过程看-税法属于制定法,而不属于习惯法即税法是由国家制定的,而不是由习惯作法或司法判例而认可的。2.从法律性

2、质看-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而不属于授权性法规即税法直接规定人们的某种义务,具有强制性。3.从内容看-税法属于综合法,而不属于单一法即税法是由实体法、程序法、争讼法等构成的综合法律体系。我国税法结构:宪法加税收单行法律、法规。【考题单选题】(2011年)下列有关税法特点的说法,错误的是( )。A.税法属于制定法而非习惯法B.从法律性质上看,税法属于授权性法规C.税法是由国家制定而不是认可的D.税法具有综合性【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从法律性质上看,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而不是授权性法规。(一)基本原则 1.税收法律主义(也称税收法定主义、法定性原则)(1)含义: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

3、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都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的规定,超越法律规定的课税是违法和无效的。(2)功能:保持税法的稳定性与可预测性(3)具体原则:课税要素法定、课税要素明确、依法稽征。2.税收公平主义(1)含义: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2)法律上的税收公平与经济上的税收公平经济上的税法公平往往是作为一种经济理论提出来的,可以作为制定税法的参考,但是对政府与纳税人尚不具备强制性的约束力。3.税收合作信赖主义(1)含义:征纳双方关系从主流上看是相互信赖,相互合作的,而不是对抗的。(2)这一原则与税收法律主义存在一定冲突,许多国家税法在

4、应用这一原则时都作了一定限制。4.实质课税原则(1)含义:依纳税人真实负担能力决定其税负,不能仅考核其表面是否符合课税要件。(2)意义:防止纳税人避税与偷税,增强税法适用的公正性(注意选择)。纳税人借转让定价而减少计税所得,税务机关有权重新估定计税价格,而不是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价格。(二)税法的适用原则(六个)6个适用原则含义解析1.法律优位原则税收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的效力,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税收行政规章效力,效力高的税法高于效力低的税法。关系:法律法规规章 作用主要体现在处理不同等级税法的关系上。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优于税收行政规章的效力。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效力低的税法

5、即是无效的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新法实施后,之前人们的行为不适用新法,而只沿用旧法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效力优于旧法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居于特别法地位级别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以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较高的税法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实体法不具备溯及力,而程序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溯及力实体性权利义务以其发生的时间为准,而程序性问题(如税款征收方法、税务行政处罚等),新税法具有约束力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在税收争讼发生时,程序法优于实体法,以保证国家课税权的实现(一)税法效力 1.空间

6、效力2.时间效力-注意选择题时间效力各3种情况含义税法的时间效力是指税法何时开始生效、何时终止效力和有无溯及力的问题税法的生效1.税法通过一段时间后开始生效2.税法自通过发布之日起生效【最常见】3.税法公布后授权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实施日期税法的失效1.以新税法代替旧税法【最常见】2.直接宣布废止3.税法本身规定废止的日期(最少见)3.人的效力。属人、属地、属地兼属人,我国采用的是属地兼属人原则。(二)税法的解释特点:1)专属性:法定解释应严格按照法定的解释权限进行,任何有权机关都不能超越权限进行解释。2)权威性:法定解释同样具有法的权威性。3)针对性:法定解释大多是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特别是在法律

7、的适用过程中进行的,是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具体的事件或案件作出的。但其效力不限于具体的法律事件或事实,而具有普遍性和一般性。1.按解释权限划分种类解释主体法律效力其他立法解释三部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最高行政机关、地方立法机关作出的税务解释可作判案依据属于事后解释司法解释两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两高联合解释,作出的税务刑事案件或税务行政诉讼案件解释或规定有法的效力可作判案依据 司法解释在我国,仅限于税收犯罪范围行政解释国家税务行政主管机关(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不具备与被解释的税法同等的法律效力原则上不作判案依据 执行中有普遍约束力2.按解释尺度分为:字面解释、限制解

8、释、扩大解释(考过多选)字面解释:必须严格依税法条文的字面含义进行解释,既不扩大也不缩小。限制解释:是指为了符合立法精神与目的,对税法条文所进行的窄于其字面含义的解释。扩充解释:是指为了更好地体现立法精神,对税法条文所进行的大于其字面含义的解释。税法解释对于税收执法、税收法律纠纷的解决都是必不可少的。税法与民法的关系 联系:第一,税法借用了民法的概念。第二,税法借用了民法的规则。第三,税法借用了民法的原则。区别:第一,调整的对象不同。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属于横向经济关系;而税法调整的是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属于纵向经济关系。税收法律关系的一方固定是国家及其税务机

9、关;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则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公民之间不固定的关系第二,法律关系的建立及其调整适用的原则不同。民事法律关系建立及其调整是按照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的,民事主体双方的地位平等,意思表示自由。民法原则从总体上说不适用于税收法律关系的建立和调整。税收法律关系中,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权利义务关系不对等。第三,调整的程序和手段不同税法与刑法的关系税法与刑法的联系表现在:第一,税法与刑法在调整对象上有衔接和交叉,刑法关于“危害税收征管罪”的规定,就其内容来看是直接涉及税收的,相关的内容在税法中也有所规范。第二,对税收犯罪的刑罚,在体系和内容上虽然可以

10、认为是构成税法的一部分,但在其解释和执行上,主要还是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第三,税收犯罪的司法调查程序同刑事犯罪的司法调查程序是一致的。第四,税法与刑法都具备明显的强制性,并且,从一定意义上讲,刑法是实现税法强制性最有力的保证。虽然税法与刑法联系密切,然而区别也是明显的:第一,从调整对象来看,刑法是通过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罪犯的惩罚来实现打击犯罪的目的;而税法是调整税收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第二,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刑法属于禁止性法规。第三,就法律责任的承担形式来说,对税收法律责任的追究形式是多重的,而对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只能采用自由刑与财产刑的刑罚形式。税收实体法:规定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实

11、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总称。是税法的核心部分。 税收实体法结构的特点:规范性(一税一法)、统一性(税收要素固定)。涉及实体法的六个要素,分别是:纳税义务人、课税对象、税率、减税免税、纳税环节、纳税期限。(一)纳税义务人1.含义:税法规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2.与纳税人有关的概念:(1)负税人:实际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不一致的原因:价格与价值背离,引起税负转移或转嫁。纳税人与负税人有时一致,如直接税(所得税)。纳税人与负税人有时不一致,如间接税(流转税,具有转嫁性)。(2)代扣代缴义务人有义务从持有的纳税人收入中扣除其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企业、单位或个人。(3)代收

12、代缴义务人有义务借助与纳税人的经济交往而向纳税人收取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单位。(4)代征代缴义务人因税法规定,受税务机关委托而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个人。(5)纳税单位(了解)申报缴纳税款的单位,是纳税人的有效集合。(二)课税对象-掌握 1.含义:课税对象是税法中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是征税的依据,解决对什么征税。2.作用-基础性要素:(1)是区分税种的主要标志,(2)体现征税的范围,(3)其他要素的内容一般都是以课税对象为基础确定。3.与课税对象有关的3个要素:(1)计税依据(税基)计税依据:税法规定的据以计算各种应征税款的依据或标准。(2)税源税源:税款的最终来源,税收负担的归宿,表明纳税人负担能

13、力。(3)税目1.含义:税目是课税对象的具体化,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解决课税对象的归类。2.作用:明确征税范围;解决征税对象的归类(税目税率同步考虑-税目税率表,如: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3.分类:分为列举税目和概括税目两类。列举税目:是将每一种商品或经营项目采用一一列举的方法(又分为细列举、粗列举),如:消费税。概括税目:是按照商品大类或行业采用概括方法设计税目(又分为小概括、大概括)。如:营业税。(三)税率-掌握 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代表课税的深度,关系着国家的收入多少和纳税人的负担程度,因而它是税收政策的中心环节。税率的形式: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其他形式。1.比例税率:同

14、一征税对象或同一税目,规定一个比例的税率。(1)形式:产品比例税率,行业比例税率,地区差别比例税率,有幅度的比例税率;(2)特点:税率不随课税对象数额的变动而变动;课税对象数额越大,纳税人相对直接负担越轻;计算简便;税额与课税对象成正比。2.累进税率:是指同一课税对象,随着数量的增大,征收比例也随之增高的税率。3.定额税率(1)含义:根据单位课税对象,直接规定固定的征税数额。(2)目前使用: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消费税中部分应税消费品。(3)基本特点:税率与课税对象的价值量脱离了联系,不受课税对象价值量变化的影响。适用于对价格稳定、质量等级和品种规格单一的大宗产品征税的税种。由于产品价格变动的总趋势是上升的,因此,产品的税负就会呈现累退性。4.税率的其他形式(三组)(1)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熟悉名义税率是指税法规定的税率。实际税率是指实际负担率,即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实际缴纳税额占其课税对象实际数额的比例。(2)边际税率与平均税率熟悉(3)零税率与负税率零税率是以零表示的税率,是免税的一种方式,表明课税对象的持有人负有纳税义务,但不需缴纳税款。(四)减税免税掌握 1.减免税的基本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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